非法贩运售香烟160余万 获刑五年罚金10万
2012-11-28 15:49: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王雪松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16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公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刑)和陶某某、汪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高某某和罗某某(已判刑)、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桃江县境内从当地卷烟零售经营户处非法大量收购贵烟、红塔山、白沙、玉溪、云烟、利群、红梅等香烟非法运输至四川省绵阳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营卷烟,数额达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本案被告人高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刑)和陶某某、汪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高某某和罗某某(已判刑)、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桃江县境内从当地卷烟零售经营户处非法大量收购贵烟、红塔山、白沙、玉溪、云烟、利群、红梅等香烟非法运输至四川省绵阳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营卷烟,数额达16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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