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
2012-11-23 11:03: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凡 史向阳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活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对于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活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是合而不议。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在案件审理完后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发表独立的见解,在对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也只能是审判长说了算,自然便形成了“合而不议”的情形。

  二是议而不决。有的陪审员很少阅卷或完全不阅卷,加上没有具体的职责规定,更不会受错案责任追究制的限制,因此面对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难以对案件作出独立的评析,往往附和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简单、机械的肯定或否定,很少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三是随声附和。陪审员虽然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有的陪审员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四是机制缺失。我国的合议制度“形合实独”的现象严重,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的法院,合议庭成员组成缺乏稳定性,集体决策的表象下实际是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角。案件评议时,案件承办人往往是主持者,对案件有最大的发言权,评议基本以其意见展开进行,评议深度和广度不够,缺乏论辩式交流,没有形成合议庭讨论表决机制,不但弱化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而且限制了人民陪审制度功能的发挥。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权。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法官应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评议意见,尊重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首先发表意见,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时,如人民陪审员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当合议庭成员意见出现分歧时,人民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对陪审员评议案件作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规定。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必须对证据效力、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得简单地表示赞同或反对,不得附和审判人员的意见,成为“局外人”,杜绝“合而不议”。

  第三,在评议案件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规定审判员在评议案件时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导,但必须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特别是对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损害赔偿等一些专业知识较强的案件,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要全面记录人民陪审员的发言,遵循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议。

  第四,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功能,解决合议庭评议机制存在的问题,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将合议程序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庭审前合议。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做好审前准备工作,重点是庭前证据交换、诉争焦点及开庭时需重点查清事实和证据等工作,这样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履行其职责,作好充分准备,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快速明晰案情,查清真相。合议时,根据查清的事实独立发表意见,避免附和法官意见,从而成为摆设。二是庭审后合议。具体内容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意见”,同时,建立论辩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加强评议的深度,并对案件涉及的社会效果予以关注。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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