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官假日执行 成功扣押担保人轿车
2012-11-20 14:06: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知平
  11月17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利用“节假日错时执行”的方法,对先前多次追查未果的执行担保义务人郭某的比亚迪车辆成功进行扣押。

  这要从2010年邓志、胡良与邓平海(当事人均为化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说起,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邓平海、邓建连带赔偿原告邓志、胡良经济损失11万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均未履行。2011年3月,邓志、胡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两被执行人邓平海、邓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两人均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邓平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2011年9月25日,该院依法决定对邓平海进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邓平海与申请执行人邓志、胡良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履行的义务外,被执行人邓平海还应在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邓志、胡良15000元,并由郭某为其提供执行担保,当被执行人邓平海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担保人将无条件地以其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作为担保履行义务。

  执行和解协议的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邓平海未履行义务,此时,担保人郭某的轿车也不知所踪。于是执行法官在追催被执行人邓平海的同时,经常追踪郭某车辆的线索,不知为何,郭某好像故意在逃避担保义务。这时,执行法官告诉申请执行人邓志,随时关注郭某轿车的动向,特别是节假日,他可能会放松警惕。果然,11月17日中午,郭某驾驶其车辆前往桂阳县城。申请执行人及时的把这一线索告知了执行法官。

  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马上调集人员迅速行动,在郭某经过地拦截,经过一段时间后,终于将郭某的车辆拦获。顺利地把车扣押到桂阳县法院。同时告知郭某在扣押车辆后5日内履行担保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依法对其车辆进行评估、拍卖。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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