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2-11-20 10:4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审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抓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能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合法、健康地开展。近日,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就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从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调查和综合分析,通过查阅卷宗、现场观摩等形式对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做了深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形成报告如下:

  一、彬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该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参照《陕西省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推荐和申请、审查、公示、上报审核、提请任命等程序层层筛选,现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25名,其中男性17人,女性8人,均为汉族民众,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不等,40岁以下8人。在职位分布上从农民到事业单位人员再到公务员各占若干比例。为了配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该院也相应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如下:

  (一)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考核、陪审案件的安排协调工作。

  (二)全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听证工作。

  (三)人民陪审员接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陪审案件通知后,应在开庭两日前与案件主审人取得联系,熟悉案情;接到执行案件听证通知后,应及时与执行庭联系,参加预备庭,参与听证合议,以便执行活动顺利进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四)人民陪审员的义务:1.尊重事实、依法办案,不主观臆断、徇私枉法;2.保守审判机密,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任何公民和单位泄露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不得泄露对案件的处理意见;3.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陪审职责;4.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5.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该院重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2012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115件,其中民事案件101件,刑事案件13件,行政诉讼案件1件。在司法实践中,除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以外,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其他审判活动,如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建立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定期向人民陪审员送达相关简易程序的各类文书以供查阅;在立案程序上,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参与,把好立案关,利用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为当事人解答立案问题;在信访上,该院也把人民陪审员放在重要位置,只要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若有信访苗头,人民陪审员就会在信访的各个环节进行接待、了解详情、处理,人民陪审员利用其得天独厚的条件让群众听得进去、讲的出来,把矛盾化解在苗头状态。

  在具体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上,该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原则。

  从整体上,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度还是相当高的,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发挥其作用,庭前调解、庭中审判、庭后判决上都尽职尽责,有利促进了法院工作合理健康的发展。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保障问题,该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案给付人民币50元;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该院从未发生过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受审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不足之处及解决方案

  彬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完全为汉族民众,这虽然与该院辖区少数民族民众极少有关,但是考虑到对少数民族民众合法权利的保护,该院应适当增加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保证至少有一名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

  考虑到工商业人士和农民兄弟在时间上、审判知识上的欠缺,该院人民陪审员中这部分人员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重视以及法律知识增强,该院也正在调动这部分人员参与人民陪审员选拔的积极性,增加这部分人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

  目前,在该院的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程度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一方面得力于该院对人民陪审员从资金到人身安全等的保障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得力于该院科学合理的陪审计划,使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该院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参和程度力度仍然有待提高,下一步该院将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度,争取从立案到最后结案的各个环节都能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完善之处

  人民陪审员制度毕竟还不够成熟,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该院在长期的审判活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之处:

  (一) 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明确陪审员的职权和责任,并且严格落实到位,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充分地反映民情民意,在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二)严格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更多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陪审员的选任要有针对性,对于特殊的案件可选择“专家型陪审员”,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行家里手”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知识形成一个优势互补,从而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选任有代表性的陪审员,以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

  (三)应及时加强陪审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根据人民陪审员自身状况,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在一起,在培训中应注重技能性,实用性内容的传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让陪审员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意识到他们并不只是审判工作的配角。对于陪审员着装进行统一,法官有法袍,律师有律袍,陪审员也可以有自己的标志,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

  (四)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奖惩措施的落实,要将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底的绩效考核,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让人民陪审员不但有动力,更要有压力,减少许多人民陪审员在履职中的推诿扯皮。对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领导不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情况,也可以同时制定相应处罚措施,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权利。对于不能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或有违法乱纪现象的,要坚决按规定的程序予以解聘。

  总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才刚刚起步,不但有许多问题没解决,还有许多问题尚未发现。陪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它的存在与发展与现阶段的诉讼制度、社会环境、法律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只有坚持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借鉴国外陪审制度的有益经验,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找到合适的生存空间,才能将我国的陪审制度推向一个新的高峰。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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