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犯罪高发与贯彻宽严相济的思考
2012-10-24 15:34: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云霞
  “宽严相济”是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理念,要求刑事司法领域执行“宽严相济”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

  所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谓“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所谓“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或免予刑事处罚。

  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边疆稳定。为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始终将严重影响国家和人民群众人身、生命、财产的强奸、杀人、毒品、抢劫犯罪以及惯犯、累犯作为打击的重点,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依法从轻判处。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河口县法院2009年共收案67件,101人,其中实刑49人,缓刑42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未成年犯罪的9人(判处实刑6人,缓刑3人)。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占45.54%。2010年共收案77件,130人,其中实刑84人,缓刑38人,免予刑事处罚4人,未成年人4人(判处实刑2人,判处缓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占33.85%。2011年共收案115件,165人,其中实刑72人,缓刑69人,免予6人,撤诉1件1人,未成年人17人,(判处实刑8人,判处缓刑9人)。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占50.91%。

  笔者从刑事犯罪高发的成因入手,分析刑事犯罪的成因、存在困难和问题,河口县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创新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对遏制刑事犯罪高发提出几点建议。

  一、刑事犯罪的成因分析,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优越的地理环境给涉边犯罪有空可钻

  河口县地处云南省西南边陲,与越南老街省山水相连。有国土面积1332平方公里,国境线长193公里,是国家级一类开放口岸,由于河口有利的地理位置也给偷越国(边)境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形成经河口,以越南为跳板,偷渡到东南亚发达国家的偷渡路线。世界上最大的鸦片生产地区是“金新月”和“金三角”,这些地区的毒品犯罪分子借我国云南省为通道,通过海路或陆路向我国境内输入毒品。河口也是毒品一条通道,在这样复杂的地理和社会环境中,也给拉帮结派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贩卖、运输、吸食毒品造就的条件,导致抢劫、涉毒、卖淫等恶性犯罪活动滋生、蔓延。

  (二)区或文化影响和法律观念的淡薄

  中国经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各个地区的文化底蕴也不一样,河口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19世纪以前都与外界封闭和半封闭的状态,并且糅杂着殖民文化影响,这就与内地和沿海地区存在一定的文化差异。河口地处山区和半山区,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师资力量薄弱,教育环境相对较差。河口居民大部份是从两广、湖南、四川等地来的外地人及以瑶族为主的少数民族杂居区,人口流动性强,对学习文化知识重要性认识不够。到目前为止,村寨还存在较多文盲和半文盲。河口本地受着殖民主义文化的影响,人的价值观和信仰即存在平等和自由,也存在私利和等级。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不良文化的传播,也是犯罪高发的诱因。信息和社会的多元化,加快了社会信息传播速度,一些影视作品大肆宣扬暴力犯罪和暴力情节,黄色、淫秽作品等不良文化也在边疆少数民族流行开来。

  (三)经济原因

  经济利益多元化,市场经济强调个人利益,容易刺激个人私欲膨胀,引起犯罪,导致经济犯罪案件上升。我国从大锅饭向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转变,好的制度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由于多种原因,贫富差距也在加大。河口地处山区,主要以种植橡胶、香蕉和菠萝为主,但是经济作物单一,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等问题,也阻碍经济发展。河口与越南仅有一河之隔,利用有利地理位置和机遇,少部分商人经营边境贸易,先富起来。但是在边境贸易中,中越贸易主要是以化肥、矿产为主,还有一些季度性较强的水果贸易。在2007年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国家对进出口化肥关税调整以及2011年中越南海争端的影响下,边境贸易呈现下降趋势。总的来说,河口经济相对落后和贫穷,贫富差距也较大,特别城市与农村贫富差距大。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多为农村户籍的孩子。城市里失业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也比较高。由于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青年出外打工的比例不断提高,他们一般只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文化素质一般都不太高, 对事物的判断、识别水平也不高,又无一技之长,到城里后举目无亲,生存更加艰辛,在经过一系列的挫折后,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农村中留守儿童和离异后的孩子一般让爷爷奶奶看管。隔代养育极易溺爱孩子,造成孩子们的一些不良性格。现在社会物质丰富,娱乐产业发达,但是未成年人没有收入,主要靠父母养活,为了让自已吃好穿好玩好,年纪小一点孩子偷盗财物、抢夺财物,以至发展成拉帮结伙的抢劫。

  (五)以剥削和色情的贩卖人口的案件增多

  拐卖人口是“无本万利”的生财之道,不需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就能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妇女和儿童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成为主要的受害主体。在各类不同的需求之下,买方市场庞大。拐卖妇女、儿童成为边境社会治安一大问题。

  (六)对于合成毒品案件的定罪标准不统一、不明确

  因为对于合成毒品的定罪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追诉某些合成毒品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门曾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还有部份新型毒品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折算方式和参照方案。

  (七)河口县边境线过长,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够,巡逻和监管制度不完善,职能部门打击不力。

  打击走私犯罪和偷越国(边)境,有多个部门的管辖和协调,机构交叉重叠,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合力。硬件环境差,大部份都只能通过“望、闻、问”用肉眼来识别,技术含量低。

  二、河口县法院推进刑事案件民事化方式处理,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认真贯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刑事审判原则。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继续推进刑事案件民事化方式处理,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河口县法院在2009年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0件,挽回经济损失64.07万元;2010年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件,挽回经济损失52.75万元;2011年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3件,挽回经济损失91.80万元。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当庭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化解了矛盾,促进和谐。

  三、河口县法院落实宽严相济的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

  (一)积极开展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

  开展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在刑事审判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河口县法院将其列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了《红河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暂行规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纳入审判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河口法院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口法院的实施方案,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的相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刑事案件中开展了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将被告人的财产调查与控制纳入审判程序。立案审查时,认真审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据材料的向公诉机关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出《提供财产状况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在庭审中,把被告人财产状况作为法庭调查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被告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控制。通过刑事被告人财产调查与控制工作,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促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的提高。对提高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

  在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阶段,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最高法院统一规范的量刑模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量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自首、认罪、累犯、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后确定宣告刑,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通过推行量刑规范化,一是实现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二是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和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动了刑事司法的良性运转,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通过阳光司法工程规范庭审程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2012年,河口县法院通过阳光司法工程,共审理刑事案件3件,邀请人大、政协和各界人士,以及中小学的学生到庭旁听,当庭以案说法,通过阳光司法工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及庭审后的评分和点评,规范庭审程序,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加大审判、普法的宣传力度。每一次开庭是一次提升,也是对广大民众的一次最好的普法教育。

  (四)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做到“三了解”

  法院在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后,做到“三了解”。一是承办人要了解其个人情况、查明其主观恶性和犯罪动机,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其认罪悔过;二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家庭情况、生活、学习、社会活动情况及父母管教方法;三是了解未成年人在校现实表现,思想、学习变化情况,学校管理教育状况等。通过以上方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质、主观恶性大小、社会影响情况。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累犯、惯犯,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厉打击;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或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以及在校表现好,社区、学校,父母请求从宽处理,有条件监护、帮教的,尽量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河口县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在综合考虑案情,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影响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等多种因素之后,在法律的适用范围内,酌情判处刑罚,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

  四、河口县法院依法适用宽严的刑事政策及案例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有些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对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近亲属遭受的法定范围的损失等,被告人积极给予赔偿的,受害一方的财产性损失得到了弥补,精神损害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抚慰。这方面的因素可以作为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宽缓处理的因素考虑,适用轻缓刑罚措施,也可以帮助降低民事损害。河口法院在考虑适用法律责任时,把保护民事被害人置于优先地位考虑,体现了司法保护人权、关注民生的价值观念;对于被告人来讲,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最大化,或者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最小化,都不合理的。此时的理性选择就是把民事责任最大化,被告人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在遭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相对减小,被害人在心理上也得到安抚,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适用相对从宽的政策。

  有些案件被害人也有过错,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这是混合过错的民事责任,应当在行为人承担责任上有所减轻,包括对其承担的刑事责任适当宽缓。

  对于侵财型犯罪行为,被告人返还被害人赃款赃物。侵财型犯罪发生以后,如果原物还存在,或者标的物是金钱的,可以适用返还财产的方式让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被害人挽回损失的,可以对行为人在刑事责任上给予从宽处理。

  行为人对于造成的民事损害采取其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比如对失火造成林木损失,主动予以补种的,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使民事损失得到弥补。此时适用轻缓的刑罚措施,反过来也可以帮助降低民事损害。

  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犯罪人的处罚与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执法的政策指导,实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在量刑上给予较轻惩罚的一项承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或抗拒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以及改造难易的程度。被告人如果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主动认罪,虽是犯罪后的表现,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是一个可以被改造的人,量刑时予以从宽。

  河口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原则:主观恶性较小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偶犯、初犯的;属于从犯,胁从犯的;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被告人依法从严,坚决打击的原则: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社会反响强烈的;属于累犯、惯犯、主犯的;结伙、流窜作案的;经有关部门多次教育拒不悔改的;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不诉不判不足以制止其社会危险性的。

  案例1:2010年的一天,因刘某在南溪一家酒店吃饭时,邻桌的人发生纠纷,刘某为了息事宁人就对邻桌进行劝架,在此过程中反被他人打伤左眼,在一时气愤之下,打电话给在工地休息的金某要求组织工人来报复,并且在电话中强调只要教训一下就行了,然后刘某就去了医院,而不知情的工人误伤了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刘某是中铁五局有限公司在修建泛亚铁路南溪段的施工经理,另外三被告人都是泛亚铁路的修建者,民事部分能否调解,对四被告人的量刑也有影响,势必也影响泛亚铁路工程的修建进度,其结果也对河口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有一定阻碍。被害人黄某在开庭审理前曾组织100多人到施工工地闹事。此案民事部分如果简单的以判决结案,不能息事宁人,且会扩大矛盾的范围。主审法官利用节假日,经过多次背对背的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请了被害人黄某的好朋友出面做工作,让其好友与被害人沟通交流,消除了被害人的报复心理,主动要求降低赔偿数额。经河口法院调解,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刘某握手言和,声称不打不相识,希望以朋友关系相处,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被告人刘某表示,再也不干违法乱纪的事,并在以后的劳动中改造自己。最终,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除了已经支付受害人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误工费及护理费101488.58元以外,由被告人刘某再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黄某医疗等费用316000元。后被害人黄某于2010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并书面要求免予被告人刘某的刑事处罚。河口法院对刘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他三人依法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此案处理不但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得到赔偿,也没有影响泛亚铁路修建工程进度。

  案例2:被告人熊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伙同黄某、小熊、项某和另外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四人均在逃)等人在河口县桥头乡薄竹村委会上大塘村的公路边强行将来河口县桥头乡做工准备回家的陶某(15岁周岁)、杨某(已满14周岁)和吴某(男)拉上摩托车驶往河口县南溪方向,当行驶至河口县桥头189处时,吴某跳车逃车,陶某和杨某被带到河口131电站上寨王某(在逃)7号出租房内。被告人熊某、小熊、王某三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轮奸陶某,黄某、项某和一名身份不详男子轮奸杨某。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熊某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河口法院对被告人熊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庭审中对被告人熊某进行法庭教育,熊某落下悔恨的泪,并表示一定好好改造,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中来。

  五、遏制刑事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虽然河口县法院刑事审判实行宽严相济,遏制刑事犯罪的处罚取得一定成效,但遏制犯罪加强少数边疆的稳定刻不容缓。

  (一)净化文化市场,加强文化素质教育,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网吧和娱乐场所是新型毒品泛滥的场所。加强对网吧及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积极经常性整顿文化市场,为河口人民提供健康的文化产品。正确引导宗教信仰和加强素质教育,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努力营造家庭和睦的氛围。提高教师教育素质,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可以在社区和学校多增加一些普法教育工作点,进行青少年的普法教育。成立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点,定期定时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

  (二)努力发展经济,加强财源建设

  由于河口工业基础差,农牧业基础脆弱,产业结构单一,导致河口县政府财力极为有限。河口需顺应财政体制的要求和产业结构的导向,从民族地方实际出发,充分利用财政自治权,加强财源建设,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梯次分明,布局均衡,有地方特色的多元主体的新型财源建设机制,从而建立河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稳定高效财源体系。这就要求发展基础性农业,引进外资发展工业,推动第三产业(如旅游、服务行业的发展),抓住河口位于中国东盟自由贸区连接处和滇越国际大通道的咽喉要点,推动河口在“桥头堡”建设。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很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买家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而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法院、司法、宣传部门应力争经费,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贫困和偏远山区的宣传教育。采取民众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对少年儿童的教育,采取学生到法庭进行旁听或到学校进行讲案例的形式进行教育,或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对广大群众进行教育。

  (四)加大对毒犯罪的预防和严打机制

  扩大预防教育和禁吸戒毒成果。对于毒品犯罪,主要以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禁止未成人进入公共网吧和娱乐场所进行娱乐和消费,减少新合成毒品的需求,尽量让未吸毒的人不沾毒,遏制新吸毒人员的滋生。让吸毒人员的尽量戒毒,远离毒品。采取以村寨、社区自愿组成联防队的联防预防方式。加强宣传制、贩、吸、买卖毒品的危害教育,成立吸毒人员的帮教组织,进行帮教工作。

  (五)解决毒品犯罪法律适用困境

  禁毒立法的不完善和滞后,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毒品犯罪,使部份新型毒品的犯罪人员游离法律之外。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六)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

  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财政投入,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一线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和锻炼识别假证件和查获偷渡分子的能力。加大先进科学技术硬件的投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力量的优势。加强治安工作从源头抓起,通过制定和完善、落实各种机制,从根本上净化治安环境。加强情报调研工作,密切法院、公安出入境、技侦、刑侦、国保的协调工作。加强与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互通信息,联合行动。

  (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措施

  我国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实行分案处理。在今后应设立专业的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审理。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行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制度,设立适当的矫正期,让未成年人在这段时间内改过自新,矫正自已的错误行为,唤起他们的感恩之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讯问和审判阶段,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已的陈述。在讯问阶段其法定代理人都无法到场,这就应该早点启动法律援,让律师在未成年人被讯问阶段就到场,并且一直陪伴到诉讼阶段,直至整个案件结束。

  未成年人犯罪更多地带有冲动性,主要是由于心智不成熟造成的,这样的犯罪可改造矫正的潜力也很大。对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罚,应该非刑罚处罚,以教育和感化入手,促使他们改恶从善。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孩子,应将旧有罪过从档案中清除,让他们在未来的人生中轻松上路。在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扶过程中,应积极运用社会资源,让这些问题在社会中矫正,不要让他们与社会脱节。

  河口县法院认为“严打”与“轻缓”并非绝对立而不可调和,而是并行不悖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我们区别不同的情况而采取的不同的方式而已,均统一于执行法律办理犯罪案件之中。在实践中,把二者结合起来,做到了“宽严相济”。

  (作者单位: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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