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法院不畏艰难执结工伤赔偿“骨头”案
2012-10-19 14:29: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燕 绍良
  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申请执行人丧失右腿,基本无劳动能力,每天来法院催执行,而被执行单位早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走到“山穷水尽”的境地。然而,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不畏艰难,用心执行,终于让这起历时四年的骨头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04年5月,陈某到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因设备故障砸伤右下肢,构成四级伤残。经招远法院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178872.6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与某化工有限公司均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陈某于2008年3月5日向招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被执行人单位已经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陈某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多次到法院催执行,这真是一件谁见谁愁的案件,堪称骨头案中的硬骨头。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并主动找到申请人陈某说:“您老身体不便,就不要到法院去了,有事让你儿子去跑,您老光等领钱就行了。”几句温情的话说得陈某心里暖融融的,向执行法官声泪俱下地诉说了自己的困难,执行法官耐心地解释着,一一化解了申请人的心结。然后,执行法官到工商部门查登记,找到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杨说该公司系合伙企业,由宋某、杨某等四人出资成立,对应付陈某的赔偿款四股东同意按投资比例各自负责偿还,并提交了赔偿分配表。这真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执行法官及时向陈某反馈分配意见,陈某也同意四股东的意见。于是,执行法官及时联系四股东要求他们交上执行款,杨某等三人如期交上自己应付的执行份额,但宋某只交了24000元,尚有93220元未履行,就杳无音信了。

  为执结剩余款项,执行法官跑遍了招远市大大小小的银行,没发现宋某名下的存款,去车管所查询无果,对宋某住处进行搜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到房管所进行调查,发现宋某在玲珑镇虎王庄村有房屋,又在金都花园购买楼房一处,于是对金都花园房屋进行了查封。其间,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宋某多次与陈某签订还款协议,却一直没有履行。执行法官见宋某缺乏诚意,最终决定对房屋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流拍,第二次被马某以270000最高价竟得。宋某的姐姐以该楼房装修太贵没作价在内为由提出异议,并承诺愿意担保陈某与宋某一案处理完毕。2012年5月31日,宋某的姐姐经多方筹集将执行款交到法院,执行法官于当日特事特办将执行款送交陈某,陈某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你真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呀!”执行法官又联系买受人马某,经做思想工作,马某同意退还房屋,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宋某的姐姐也答应赔偿马某损失,10月5日,宋某的姐姐将房屋赔偿款付清。至此,这起长达四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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