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南平红荔》观感:法官角色的社会化延伸
2012-10-19 08:53: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洪江
  “案件关键问题没有处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于犯罪罪过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决;对于民事赔偿没有达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决;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决;入监后人生方向认识不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的,不松手”。这是电影《南平红荔》电影中笔者记忆最为深刻和最震撼的一段台词。从世界范围的刑事司法潮流来看,刑事司法一体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先进趋势,法官的职能不再单纯停留在“案结事了”这一基本的被动型司法理念和诉讼基本要求上,法院的审判职能已经以审判解决纠纷、追究刑事责任为圆点的基础上,其事前和事后功能大大予以延伸。结合电影,这种职能的事前延伸体现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背景、追究刑事责任前受害人与加害人间的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达成;审判职能事后延伸体现为犯罪人的回归社会问题、具体帮教措施等。而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造成的必然结果是法官所承载的社会角色的更加社会化。

  詹红荔庭长作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影片中她经常提起的一句话就是:“少年审判庭就是一座桥,我们就是要这些孩子从这座桥上过去,不再掉下水。”这句话深刻地反映了詹法官对于自身所承载的非审判社会职能的清醒认识,真正树立起了司法为民这一基本理念。少年罪犯由于自身的心智尚处于发育期,其犯罪常常为初犯、轻微犯罪,但是犯罪分子社会标签观念导致青少年犯罪人的社会回归面临重重障碍。以詹法官为代表的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承载了少年罪犯“救赎”的职责。正是以詹法官为代表的一批少年法庭法官,对少年罪犯社会回归的深刻体会(例如影片中方超的死对于詹法官的震动)和不断反思,才有了2012年3月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于救赎一个未成年人、一个家庭、一个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意义,自不待言。

  詹法官的助理小崔在经遴选去福建省高院送行会上说:“其实到少年庭这几年从庭长(詹红荔)身上学到很多在课堂里学不到的东西,您已经给了我一份不能再重的礼物。”这份最珍贵的礼物,作为观影者的我认为,就是对于法官角色承担的社会职能的深刻认识,对法院审判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深刻体验,终极定位就是司法为民。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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