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影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因素及相关建议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陪审员参审情况的调研
2012-10-12 10:39: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峨频道 | 作者:李慈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架起公民直接与司法机关经常沟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对于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效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各类新型案件大量增加,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与法官专业知识结构进行了互补,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为了使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工作的了解,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作用,深入扎实的把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推进,通过对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选任、培训、管理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对人民陪审员所发挥作用的认识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多年来,天峨法院在不断完善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熟悉本职业务,对法律知识只是浅表了解,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尽管经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但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有些庭室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便时常出现“陪审分离”“陪审成陪衬”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鉴于此情况,该院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并督促监督人民陪审员与各庭室间的合作、沟通和衔接。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回重审案件外)均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对一些简易民事案件,适当安排人民陪审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再由法官最后确认。尝试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立案调解、庭前调解、执行等各项审判业务延伸,缓解审判压力,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多角度、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定期的与其所在单位、部门沟通、联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反馈,从源头上杜绝陪审流于形式。2011年共受理761件,案件陪审301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97%(8件重审、再审案件未安排陪审员)。2011年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人民陪审员陆红玲共参与58件,三分之二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个别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来自其他单位,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卷、调查、参与案件各个环节。有时即将开庭了,人民陪审员告知有事,或以通知时间过早,忘记开庭时间等原因不能按期到庭,导致审判人员临时调整困难,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占天峨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的55%。2010年至2011年底,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0件的有15人、50件的有13人、100件的有8人、从未参加陪审的有8人,有的是因地处乡镇,辖区无纠纷,有的因个人工作原因从未参加。天峨法院之前采取在开庭前一个月附诉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改进到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再改到提前三天电话通知,送诉状附案情概要,根据天峨法院实际和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和管理考核制度,并对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业绩综合评价、量化,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来推动和激励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个别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到位,致敷衍了事,贻误工作,部分陪审员在初被选任时,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环节,但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2008年--2011年以来,32%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能履职,便大胆尝试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不断拓宽选任渠道,注重陪审实效,充分考虑拟选人员的工作性质,尽量选择具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采取就近原则,在立案排期开庭时,在坚持“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兼采全员轮流抽取,以使参审案件的均衡。结合案件的性质,同时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和专业特长,灵活适用“专业分类”“地域分类”,为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四、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该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党政、群团、基层组织等部门,具有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人民陪审员自认为法律专业和其它专业技术知识的肤浅认知,出庭参审也是抱着完成一项政治任务的态度,显现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着法官袍或法官服,而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着装并不统一规范,在法庭上造成不良影响,如人民陪审员规范着装能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力度以及法官与陪审员的平等权利。在这次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时,结合历年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个人专长等多个因素,在留任了8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又增选了10名人民陪审员。这些人民陪审员可谓是行业精英,有来自审计、卫生、城建、人事、教育,妇联、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业务领导和骨干,也有来自乡镇、社区、物业管理的基层组织,以此来弥补领域差异的不足,帮助法官客观全面的认定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并对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采取集中授课培训与分期分批培训,参与庭审观摩。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9次29人次。2009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1人,2010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3人。2011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4人。召开座谈会,假日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负责选任、管理,协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日常工作,安排庭审参与案件审理,调解。组织培训、考核、评优、发放补助等工作。每一位陪审员每陪一个案件给与补助50元,以季度统计为单位并发放。
五、人民陪审员熟悉本行业工作,法律知识欠缺,从而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的四员作用。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实行全员轮流抽取的方式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让人民陪审员也同法官一道参与“五进”活动中去,深入群众。认为将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在某一审判庭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和法院联系的紧密性。在审理准备阶段,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四类案件,即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可以独立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可以协助执行的案件,均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在开庭前把起诉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送交人民陪审员,提前查阅诉讼文书,熟悉案情,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虽然在庭审时陪审员发言不多,但在案件评议阶段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均能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对法院及审判组织的工作积极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人民陪审员陈玉红在参与吴志刚等四人贪污罪一案中,从庭审中的积极发问到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都是经过认真思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合议庭人员积极探讨后大胆的阐明自己的观点,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合议庭随叫随到,配合默契。
设想: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意义,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发挥着其特殊而又深远的作用。而怎样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在法院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人民陪审员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最突出的作用是做好了法院工作的宣传员和联络员,让社会了解法院,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认同法院。在从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以来,所得信息也相对比较全面,没有真实、全面的深入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以上所提的建议难免有失偏颇,有待于今后日臻总结、完善、规范。
多年来,天峨法院在不断完善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熟悉本职业务,对法律知识只是浅表了解,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得心应手。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专业性越来越强,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不如专业法官,尽管经过多种形式的培训,但在参与法院审判、执行等工作时,大都凭着朴素的良知、常理、道德规范和对民俗习惯的熟悉,作出判断或只随大流发表意见,有些庭室不能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沟通交流,淡视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便时常出现“陪审分离”“陪审成陪衬”的现象,影响了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鉴于此情况,该院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并督促监督人民陪审员与各庭室间的合作、沟通和衔接。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发回重审案件外)均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对一些简易民事案件,适当安排人民陪审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再由法官最后确认。尝试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立案调解、庭前调解、执行等各项审判业务延伸,缓解审判压力,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的多角度、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定期的与其所在单位、部门沟通、联系,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反馈,从源头上杜绝陪审流于形式。2011年共受理761件,案件陪审301件,占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97%(8件重审、再审案件未安排陪审员)。2011年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人民陪审员陆红玲共参与58件,三分之二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个别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来自其他单位,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卷、调查、参与案件各个环节。有时即将开庭了,人民陪审员告知有事,或以通知时间过早,忘记开庭时间等原因不能按期到庭,导致审判人员临时调整困难,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参与陪审的陪审员占天峨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的55%。2010年至2011年底,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0件的有15人、50件的有13人、100件的有8人、从未参加陪审的有8人,有的是因地处乡镇,辖区无纠纷,有的因个人工作原因从未参加。天峨法院之前采取在开庭前一个月附诉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改进到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再改到提前三天电话通知,送诉状附案情概要,根据天峨法院实际和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制定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学习培训和管理考核制度,并对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业绩综合评价、量化,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来推动和激励人民陪审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个别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到位,致敷衍了事,贻误工作,部分陪审员在初被选任时,怀着新鲜好奇的心态参加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环节,但之后便觉枯燥乏味,琐碎繁杂。2008年--2011年以来,32%的人民陪审员长期不能履职,便大胆尝试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不断拓宽选任渠道,注重陪审实效,充分考虑拟选人员的工作性质,尽量选择具有一定业余时间的人员。采取就近原则,在立案排期开庭时,在坚持“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兼采全员轮流抽取,以使参审案件的均衡。结合案件的性质,同时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情况和专业特长,灵活适用“专业分类”“地域分类”,为使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四、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该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党政、群团、基层组织等部门,具有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人民陪审员自认为法律专业和其它专业技术知识的肤浅认知,出庭参审也是抱着完成一项政治任务的态度,显现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着法官袍或法官服,而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时着装并不统一规范,在法庭上造成不良影响,如人民陪审员规范着装能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力度以及法官与陪审员的平等权利。在这次重新选任人民陪审员时,结合历年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个人专长等多个因素,在留任了8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又增选了10名人民陪审员。这些人民陪审员可谓是行业精英,有来自审计、卫生、城建、人事、教育,妇联、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业务领导和骨干,也有来自乡镇、社区、物业管理的基层组织,以此来弥补领域差异的不足,帮助法官客观全面的认定案件事实,分析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并对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采取集中授课培训与分期分批培训,参与庭审观摩。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9次29人次。2009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1人,2010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3人。2011年表彰优秀人民陪审员4人。召开座谈会,假日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专门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工作办公室,负责选任、管理,协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日常工作,安排庭审参与案件审理,调解。组织培训、考核、评优、发放补助等工作。每一位陪审员每陪一个案件给与补助50元,以季度统计为单位并发放。
五、人民陪审员熟悉本行业工作,法律知识欠缺,从而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监督员、宣传员、调解员”的四员作用。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院对人民陪审员实行全员轮流抽取的方式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工作,让人民陪审员也同法官一道参与“五进”活动中去,深入群众。认为将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在某一审判庭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也不利于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和法院联系的紧密性。在审理准备阶段,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四类案件,即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可以独立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可以协助执行的案件,均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在开庭前把起诉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送交人民陪审员,提前查阅诉讼文书,熟悉案情,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虽然在庭审时陪审员发言不多,但在案件评议阶段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均能积极发表个人意见,对法院及审判组织的工作积极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人民陪审员陈玉红在参与吴志刚等四人贪污罪一案中,从庭审中的积极发问到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都是经过认真思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合议庭人员积极探讨后大胆的阐明自己的观点,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合议庭随叫随到,配合默契。
设想: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意义,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发挥着其特殊而又深远的作用。而怎样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基层法院落到实处,真正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在法院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中,人民陪审员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最突出的作用是做好了法院工作的宣传员和联络员,让社会了解法院,让人民群众了解法院、认同法院。在从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以来,所得信息也相对比较全面,没有真实、全面的深入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以上所提的建议难免有失偏颇,有待于今后日臻总结、完善、规范。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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