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站员工挪用资金炒股 亲人窝藏同获刑
2012-10-10 14:20: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株洲县频道 | 作者:康家盛
日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对赃款予以追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许某在1999年被聘用为株洲县朱亭信用社平山乡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的工作便利,采用吸收储户活期存款不入账、少入账、存取款都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伪造储户取款凭条假冒取款、假冒他人名义制造虚假贷款、收回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639880.67元,被告人许某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炒股。至案发时,信用站未追回许某挪用的资金。被告人许某的妻子刘某、妹妹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许某是罪犯而为许某提供财物等方面的帮助,帮助许某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信用社及信用社客户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某、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许某是罪犯而为许某提供财物等方面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刘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许某在1999年被聘用为株洲县朱亭信用社平山乡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利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的工作便利,采用吸收储户活期存款不入账、少入账、存取款都不入账进行账外经营,伪造储户取款凭条假冒取款、假冒他人名义制造虚假贷款、收回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639880.67元,被告人许某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炒股。至案发时,信用站未追回许某挪用的资金。被告人许某的妻子刘某、妹妹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许某是罪犯而为许某提供财物等方面的帮助,帮助许某逃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信用社及信用社客户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刘某、许某某明知被告人许某是罪犯而为许某提供财物等方面的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刘某、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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