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国家加快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2006年出台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保障正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滥用诉权的同时,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显著缓解了诉讼难、请律师难等问题。
降低诉讼收费。明确限定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人民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大幅调整财产、离婚、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案件的收费起点和比例、标准,实际收费大大减少。对行政赔偿案件等情形免收案件受理费。对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标的,一律按件收费。
减免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明确了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程序和比例,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规范律师收费。在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收费范围的同时,对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律师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严格规范律师收费环节和程序,在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方便当事人诉讼。司法机关普遍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业务受理接待中心,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诉前调解、举报受理等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开通服务热线,探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查询等便民措施,为公众提供便利的诉讼环境。
(五)开展法律援助
中国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以来,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使越来越多的困难民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近年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从刑事辩护向就医、就业、就学等民生事项拓展,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各地生活保障标准,办案补贴标准进一步提高,并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五类特殊群体建立了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60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1.4万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21.5万名律师和7.3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规。2009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经费年均增幅为26.8%,2011年达12.8亿元人民币,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
(六)畅通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渠道
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听取民意,积极保障公众对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机关普遍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并办理与司法工作相关的提案、建议。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等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听取意见和建议。设立网站、微博客等平台,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机制,方便与公众沟通交流。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办开放日活动等方式走近公众。
结束语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中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实践不断发展,创新永无止境。司法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深化。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中国将为此继续不懈努力。(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