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司法民主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同样需要发扬民主,确保公正司法。中国积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公众依法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2004年中国的立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来源,从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广泛选任,采用在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除在合议庭中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力,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各级法院还围绕陪审职责开展以审判程序、职业技能、法治理念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探索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通过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依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情形进行监督与评议。从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检察院原拟定意见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纳,占54.93%。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为改革重点,并推出加强法律监督一系列举措。
加强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共享平台,通过审查批捕、受理来信来访、当事人投诉、社会舆论、媒体报道等途径,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线索并依法审查处理。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强化对审查逮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等环节的监督。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19786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针对近年来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的个别恶性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和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促进依法文明监管。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善和落实收押检察、巡视检察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开展保外就医、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者书面意见的,应当将建议书或者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行为,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措施进行监督,依法惩治渎职行为,维护司法廉洁和公正。
三、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一)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
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积极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出庭对提高庭审质量至关重要。为提高证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必须出庭的范围,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对一些严重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证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或者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保护等措施。(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