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特大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 12人获刑
2012-09-28 14:26: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周劲阳 刘建军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望风、喊客、扯牌、护庄、搬桌子、抽水、维护赌场秩序……9月27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告人数达12人,涉案金额逾百万元的开设赌场案一审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谌某平、贺某等11人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廖某伙同李云、李雨(均系化名,现刑拘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安化县东坪镇红岩水库、青山园虎皮溪、木子管区小溪村、杨林管区等多地,利用扑克牌押“二八”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上百余人。被告人廖某作为股东之一,在赌场中负总责,负责管理水箱。赌场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水,日平均2万余元,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上百万余元,除去开支,被告人廖某从中获得纯利润270000元。被告人王某、谌某平、王某中、贺某、谌某、刘某、廖某彪、莫某等人在赌场内帮被告人廖某等人打工,负责场内望风、喊客、扯牌、护庄、搬桌子、抽水、维护赌场秩序等,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100-300不等的工资,根据各自工期的长短不同,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得渔利18000元、被告人谌某平从中获得渔利16000元、被告人王某中从中获得渔利15000元、被告人贺某从中获得渔利10800元、被告人谌某从中获得渔利9200元、被告人刘某、廖某彪各从中获得渔利6000元、被告人莫某从中获得渔利1600元。被告人谌某献、谌某武在赌场外围负责登记车牌、望风,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200元工资,各从中获得渔利6000元。被告人李某在赌场里用自己的面的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300元工资,从中获得渔利10000元。2012年5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王某、谌某平等十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获利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获利巨大,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平、谌某平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谌某献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廖某伙同李云、李雨(均系化名,现刑拘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安化县东坪镇红岩水库、青山园虎皮溪、木子管区小溪村、杨林管区等多地,利用扑克牌押“二八”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上百余人。被告人廖某作为股东之一,在赌场中负总责,负责管理水箱。赌场按庄家赢钱数额的10%抽水,日平均2万余元,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上百万余元,除去开支,被告人廖某从中获得纯利润270000元。被告人王某、谌某平、王某中、贺某、谌某、刘某、廖某彪、莫某等人在赌场内帮被告人廖某等人打工,负责场内望风、喊客、扯牌、护庄、搬桌子、抽水、维护赌场秩序等,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100-300不等的工资,根据各自工期的长短不同,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得渔利18000元、被告人谌某平从中获得渔利16000元、被告人王某中从中获得渔利15000元、被告人贺某从中获得渔利10800元、被告人谌某从中获得渔利9200元、被告人刘某、廖某彪各从中获得渔利6000元、被告人莫某从中获得渔利1600元。被告人谌某献、谌某武在赌场外围负责登记车牌、望风,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200元工资,各从中获得渔利6000元。被告人李某在赌场里用自己的面的车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每日到被告人廖某手中领取300元工资,从中获得渔利10000元。2012年5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王某、谌某平等十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获利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且获利巨大,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平、谌某平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十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谌某献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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