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龙子湖法院将刑事庭审开到社区里
2012-09-28 10:05:40
龙子湖区法院刑事庭审开到社区里
中国法院网讯 (饶刚 宋子剑) 9月25日一大早,家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街道胜利四村社区的王大妈匆匆放下刚买的菜,就连忙赶到社区居委会门口的空地上,“昨天就听社区主任通知区法院今天会来我们这开庭,我还没见过法院开庭是个啥样,可得来见识一下。”
和王大妈抱着同样心思的人们还不少,这不,九点四十分开庭,可才九点刚过,空地上就已经聚焦了近百十号人,围的是里三层外三层。社区安排的座位不够,许多人就从家里自带了板凳过来。
此次,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前期与社区积极联系,把庭审开到了人民群众的家门口,并认真挑选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刑事盗窃案件,为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的过程,切实感受政法机关通过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的决心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人民群众近距离展现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开庭前,龙子湖区法院还从预防的角度印发了一些家庭如何防盗的宣传资料和有关诉讼流程的小册子,发给前来旁听的群众,精心做到“打防”结合的宣传模式。
九点四十分,庭审正式开始。现场,龙子湖区法院积极邀请了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区乡镇司法所所长,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共同参与旁听。并通过龙子湖区法院官方微博向广大网友同步图文直播庭审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共在蚌埠市区多家旅社入室盗窃五起,盗窃款物总价值一万余元,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先后于1997年及2010年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意见后,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总计108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行为当庭表示悔过。
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的推进年,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积极结合“2012江淮普法行”、“法律六进”等活动,开展了包括庭审进社区在内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此举也是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升法院业务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两评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和王大妈抱着同样心思的人们还不少,这不,九点四十分开庭,可才九点刚过,空地上就已经聚焦了近百十号人,围的是里三层外三层。社区安排的座位不够,许多人就从家里自带了板凳过来。
此次,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前期与社区积极联系,把庭审开到了人民群众的家门口,并认真挑选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刑事盗窃案件,为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的过程,切实感受政法机关通过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的决心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人民群众近距离展现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开庭前,龙子湖区法院还从预防的角度印发了一些家庭如何防盗的宣传资料和有关诉讼流程的小册子,发给前来旁听的群众,精心做到“打防”结合的宣传模式。
九点四十分,庭审正式开始。现场,龙子湖区法院积极邀请了区政法委主要领导,区乡镇司法所所长,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共同参与旁听。并通过龙子湖区法院官方微博向广大网友同步图文直播庭审全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共在蚌埠市区多家旅社入室盗窃五起,盗窃款物总价值一万余元,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先后于1997年及2010年被追究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为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意见后,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总计108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李某对其犯罪行为当庭表示悔过。
今年是“六五”普法工作的推进年,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积极结合“2012江淮普法行”、“法律六进”等活动,开展了包括庭审进社区在内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此举也是积极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提升法院业务能力,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两评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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