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邮政条例下月起施行
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012-09-21 15:56:2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莫小松
记者2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人大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片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邮政企业提高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资金补贴机制,重点扶持农村和边远地区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村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商业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较大车站、机场、港口、宾馆、旅游景区等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等邮件设施作出安排。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所划拨的建设用地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用房,由邮政企业按照房屋工程造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费。《条例》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应当用于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条例》规定,因城乡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确需征收或者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做出规划;在作出重新设置规划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为作出规划的,不得征收或者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还规定,邮政企业将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所划拨的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邮政企业将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用房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邮政网络、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村庄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商业区、高等院校、大型集贸市场、较大车站、机场、港口、宾馆、旅游景区等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等邮件设施作出安排。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所划拨的建设用地依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用房,由邮政企业按照房屋工程造价购买房屋所有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免征相关税费。《条例》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邮政普遍服务用房应当用于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条例》规定,因城乡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等确需征收或者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做出规划;在作出重新设置规划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为作出规划的,不得征收或者拆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还规定,邮政企业将划拨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所划拨的建设用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邮政企业将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用房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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