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邮政条例草案提交二次审议
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工
2012-05-25 15:42:24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莫小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不少利民措施,例如,规定快递和邮件寄出以及到达的时限;根据邮件快递签收新标准,细化规定验收和签收的情形等等。

  在一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区,由于未配套建置信报箱,造成邮递员无法投递,居民订的报刊杂志及信件也经常收不到。《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新增居民楼信报箱的设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与住宅套数相当的信报箱。信报箱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

  对已建成的居民楼,但是没按国家标准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补建。已破损的信报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还拟规定,信报箱的补建、维修和更新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重要信件的延误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大学录取通知书延迟送达错过上学,面试挂号信被无故积压而错过面试等。

  对此,《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邮件寄递的时限: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应当及时、安全、准确投递。对同一城市城区内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两日内完成寄递;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3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城区互寄的信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寄递;对县之间农村互寄的信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寄递;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12日内完成寄递。

  快递服务方面,拟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的兴起,催生了快递包裹热。一方面收件人要先验货再签收,而送件人坚持要先签收再验货,这样的纠结屡见不鲜。《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用户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进行验视;邮件的外包装完好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签收;邮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邮件损失赔偿方面,规定除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定时限向用户进行赔偿。

  今年初,为防止节日期间出现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国家邮政局要求快递企业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根据上位法和广西邮政管理工作实际,《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快递企业中止或终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果快递服务组织擅自中止、终止快递服务逾期不改正的,拟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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