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升民事诉讼的“性价比”
2012-09-20 07:3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阳 李忠好 阮兵 王鹏
  改革内容

  开展小额速裁试点

  科学、完备的诉讼制度,应该能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据统计,我国每年数百万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大约占了30%至40%,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普通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不利于法院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迅速化解纠纷。为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便民利民,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改革方向明确为小额速裁试点这一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11]1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小额速裁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模式”的案件原则上限定在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二是简化审判流程。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举证期;三是灵活确定开庭时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能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四是确保裁决公正。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试行一审终局,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此取代原有的上诉救济。

  推进情况 

  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座谈会,部署在全国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各地法院对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态度十分积极。除北京、湖北、青海等13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分别指定其辖区内两个基层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单位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在本辖区内指定了两个基层法院作为省级试点单位。

  截至2012年5月,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一年时间,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进一步降低诉讼周期,大幅降低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成本;进一步促进案结事了,及时维护人民群众对案争标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有效缓解部分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

  鉴于此,很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将小额速裁试点范围加以扩大。经批准,广西、四川和广东深圳等地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已扩大至所辖大部分基层法院。

  典型经验 

  小额速裁让当事人直呼“想不到”

  仅用27分钟,由独任法官组织调解的两起案件顺利结案。拿到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高效便捷赞不绝口,直呼“想不到”,旁听记者也惊叹不已。这是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省首例小额速裁案件庭审现场的真实一幕。

  据了解,2011年5月,庐阳区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试点单位,全面铺开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的民商事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在试点工作中,该院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试点方案,完善机制、人员保障,并根据小额速裁特点制定专门的诉讼程序和文书材料,通过立案导诉、宣传展板、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开展密集宣传,向群众推广这一新机制。

  截至今年8月,庐阳法院共审结小额速裁案件254件,结案率100%,平均审理周期15天左右,其中30%的案件在10天内审结,调撤率高达93.7%。调解案件全部自动履行,判决案件全部服判息诉,无一例申请复议,彰显了小额速裁程序的便捷高效,推动了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点 评 

  高质高效实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马拉松式的诉讼,一方面使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上,造成了浪费;另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加深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当事人不仅需要公正的裁判文书,更需要一个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审判程序。民事小额速裁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诉讼新机制,为法院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它旨在用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庐阳法院试点小额速裁案件严格限定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框架下,灵活运用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把关审理流程,确保案件质量;倾心调解疏导,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实到小额速裁的每一环节中,高质高效实现了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徐淑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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