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拒执行告刁状
武陵源法官智斗“老赖”
2012-09-04 16:2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玉奇
  近日,申请执行人邓克茂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里领取了最后一期执行款875.34元,至此,该案被执行人朱海华应返还的借款78875.34元全部执行到位。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们不仅绘制了一副智斗“老赖”生动精彩的新画卷,而且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谱写了新的篇章。

             瞒天过海为赖账

  朱海华本是慈利县阳和信用社的一名职员,在武陵源承包经营 “乡里人家”酒店期间,因资金紧缺,于2008年7月6日,通过做酒水生意的个体老板沈某的介绍向邓克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到期后,朱海华仅返还两万余元,尚欠78875.34元以各种借口“打滚”赖账,迟迟不予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邓克茂诉至法院。2009年6月12日,武陵源法院判令被告朱海华给原告邓克茂返还借款本金78875.34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接到法院判决书后,朱海华一心只想拖延时间,明知介绍人沈某下落不明,而故意说出借款已经通过沈某之手还给了邓克茂,意欲瞒天过海,并以此为由,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8月20日,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朱海华自愿在原判决“朱海华返还邓克茂借款78875.34元”的基础上,先行偿还邓克茂的借款4万元;另外剩余的38875.34元借款,待找到案外人沈某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核实的还款情况,再确定余款是否由朱海华归还给邓克茂(即如果沈某未按朱海华的要求给邓克茂偿还10万元的借款,所余借款朱海华将自愿一次性偿付给邓克茂,如若沈某已按期归还邓克茂10万元的借款,则邓克茂将自愿返还朱海华所归还的所有借款本金)。2、邓克茂自愿放弃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

             欲盖弥彰拒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朱海华未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2009年11月11日,邓克茂就先期的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 12月14日,先期的4万元被执行完毕。对剩余的38875.34元,因未找到沈某,朱海华便一直拒绝履行。

  2011年4月24日,邓克茂终于找到了案外人沈某,可沈某不愿出庭作证,只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给邓克茂还钱的证言。朱海华以未见到沈某本人为由百般抵赖,拒不还钱。邓克茂再次申请执行,要求朱海华履行剩余的38875.3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穷尽查询措施,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分析朱海华作为一名信用社的职员,应该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嫌疑。于是不厌其烦地上门找朱海华,朱海华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要么不理不睬,要么避而不见,又拒不履行。2011年6月10日,执行法官朱海华在慈利县阳和信用社的工资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账户余额仅1259.42元。朱海华见工资账户被冻结后,恼羞成怒,一方面,让单位财务人员不再向被冻结的账户上发放工资收入;另一方面,硬说案外人沈某的证言是虚假的,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2011年6月28日,法院就朱海华的异议是否成立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审查,朱海华所提出的所谓“异议”实际上是对该案的执行依据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不服,不属于民诉法第202条规定的执行异议。听证法官当庭向朱海华进行了相关法律释明及法制教育,并告知朱海华对执行依据不服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不停止本案执行。

  为促使朱海华能自动履行,执行法官一面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一面寻找案外人沈某。2011年12月底,终于在深圳找到了沈某,沈某答应愿意出庭作证。2011年12月31日,执行法官再次召开执行协调会,当证人沈某出现在法庭上时,朱海华傻眼了,心神不宁,坐立不安,当沈某证实朱海华并未给他钱,也未给邓克茂还钱的事实后,朱海华无言以对,只好底下头写下分期履行的书面承诺。

  可当承诺到期时,朱海华根本没有打算兑现承诺。2012年1月12日,执行法官第三次召集双方协调,并打算对朱海华采取强制措施,朱海华见势不妙,当庭履行了10000元,对剩余的28875.34元,要求与申请人自行协商。当晚,双方自行达成履行协议:朱海华定于2012年1月18日前将剩余28875.34元执行款履行完毕。哪知朱海华仍然在耍赖,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根本没打算真正履行。承诺的期限届满之日,朱海华满以为法院已经春节放假,不会再找他了,不仅未履行,而且电话关机,找人不到。2012年1月19日,也就是农历腊月26日,执行法官突然来到朱海华所在单位,通过查询,发现朱海华年终奖金刚刚发放,账户上有28000元存款,执行法官当即强制扣划了这笔存款。

              恼羞成怒告刁状

  朱海华发现存款被扣划后,更加恼羞成怒,为泄愤报复执行法官,于2012年2月1日,在网上发帖,称“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勾结社会黑恶势力违法逼债”。该贴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武陵源法院纪检组对朱海华的举报内容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查看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并未发现朱海华举报的“邓克茂叫来30多个社会流仔在法院院内对其威胁、施暴”的情况。法院纪检组一方面在网上进行了回复,另一方面给朱海华当面进行了解释和答复,朱海华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举报的确没有证据,只是搞个气不服。

  与此同时,朱海华还以同一理由向市中级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等部门寄去了举报信。中院纪检组、市政法委、市人大组成专案组对其举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均未发现执行人员违法办案的问题。调查组还专门上门给朱海华进行了回复、解释和教育。朱海华怕承担诬告的责任,表示不再上访告状,但仍然对余下的875.34元借款及483元执行费用拒不履行。

             多方联动助执行

  调查组的结论让朱海华的亲属、朋友及同事看清了朱海华的为人,由原先的支持他上访告状转过来指责朱海华不讲信用,弄巧成拙,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执行法官不计前嫌,因势利导,一方面继续上门做朱海华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邀请慈利县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慈利县阳和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慈利县法院阳和法庭协助做朱海华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朱海华在众亲友、同事、领导等的劝说下,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错误,表示愿意履行。8月28日,朱海华将剩余的875.34元借款履行完毕,并主动承担了483元执行申请费。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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