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创新思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2012-08-24 16:1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赵国辉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挽救未成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做好预防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作为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遵遁“教育矫治、依法惩处、预防犯罪、挽救少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理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该院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件11人,分别占上半年总收案105件281人的4.8%和3.9%;已审结4件5人,未审结1件6人。已审结案件中,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4人,其中适用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
开展并规范圆桌审判方式,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院上半年审结的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符合圆桌审判条件的2案件,均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另2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一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多种罪名,案件性质恶劣;另一件案件因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仅有一个未成年被告人,且是群体性的故意伤害案,案情复杂,所以对这2件案,没有采用圆桌审理方式开庭审理。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大大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空间和心理上的距离,使少年被告人能够中较快的消除紧张心理,适应庭审程序,充分参与审判程序,从而大大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注重圆桌审判庭前、庭中、庭后运作
庭前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庭审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鼓励未成年人畅所欲言,坦白思想,暴露不当认识,以便在法庭教育阶段引导公诉人主要从“法”的角度,辩护人主要从“理”的角度,法定代理人主要从“情”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庭后注重帮教工作。定期回访帮教的同时,积极与社区、学校及矫正中心沟通与配合,构筑一个帮教考察的社会网络,将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正教育有效衔接,巩固和提高圆桌审判的效果,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切实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心理成长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对犯罪事实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又具备监护、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尽可能适用缓刑、非监禁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机会。如该院上半年审结的被告人黄荣强奸一案,考虑到被告人黄荣是未成年人,犯罪未遂,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具备监护及管教条件,父母也表示严加监督和管教,村委会干部也表示能够参与监督。帮教措施落实后,我们依据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黄荣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黄荣一再表示绝不辜负法官的期望,遵守法律,努力帮助父母从事生产劳动,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注重庭审延伸,加强回访、帮教工作
积极创新机制,深化少年刑事审判法官由单纯的审判者向审判者、教育者、社会工作者三重角色的融合和转变,延伸帮教路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方位挽救失足少年。
将庭审工作延伸到庭外的回访、帮教。对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生效后全部开展回访帮教工作。要求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最少进行一次回访、帮教,督促未成年被告人自我改造,使失足未成年人感受到温暖,不被社会抛弃,从而促使失足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与社区、村委等联合,加强回访帮教效果。采用多渠道对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帮教。除了少审法官、本院指定专人回访外,还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民、村民委干部一起联合回访教育。特别是村干,更加了解、熟悉本村村民家庭情况,从多方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开展针对性更强的帮教,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该院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件11人,分别占上半年总收案105件281人的4.8%和3.9%;已审结4件5人,未审结1件6人。已审结案件中,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4人,其中适用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
开展并规范圆桌审判方式,提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院上半年审结的4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符合圆桌审判条件的2案件,均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另2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一件涉及抢劫、强奸、盗窃多种罪名,案件性质恶劣;另一件案件因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仅有一个未成年被告人,且是群体性的故意伤害案,案情复杂,所以对这2件案,没有采用圆桌审理方式开庭审理。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大大缩短了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空间和心理上的距离,使少年被告人能够中较快的消除紧张心理,适应庭审程序,充分参与审判程序,从而大大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注重圆桌审判庭前、庭中、庭后运作
庭前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庭审重点放在查明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鼓励未成年人畅所欲言,坦白思想,暴露不当认识,以便在法庭教育阶段引导公诉人主要从“法”的角度,辩护人主要从“理”的角度,法定代理人主要从“情”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庭后注重帮教工作。定期回访帮教的同时,积极与社区、学校及矫正中心沟通与配合,构筑一个帮教考察的社会网络,将庭审教育与审判后的矫正教育有效衔接,巩固和提高圆桌审判的效果,进一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切实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尚处于成长时期,心理成长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对犯罪事实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又具备监护、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尽可能适用缓刑、非监禁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机会。如该院上半年审结的被告人黄荣强奸一案,考虑到被告人黄荣是未成年人,犯罪未遂,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具备监护及管教条件,父母也表示严加监督和管教,村委会干部也表示能够参与监督。帮教措施落实后,我们依据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黄荣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黄荣一再表示绝不辜负法官的期望,遵守法律,努力帮助父母从事生产劳动,做一个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注重庭审延伸,加强回访、帮教工作
积极创新机制,深化少年刑事审判法官由单纯的审判者向审判者、教育者、社会工作者三重角色的融合和转变,延伸帮教路子,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方位挽救失足少年。
将庭审工作延伸到庭外的回访、帮教。对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生效后全部开展回访帮教工作。要求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最少进行一次回访、帮教,督促未成年被告人自我改造,使失足未成年人感受到温暖,不被社会抛弃,从而促使失足未成年人早日回归社会。
与社区、村委等联合,加强回访帮教效果。采用多渠道对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回访帮教。除了少审法官、本院指定专人回访外,还与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民、村民委干部一起联合回访教育。特别是村干,更加了解、熟悉本村村民家庭情况,从多方面掌握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开展针对性更强的帮教,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