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大审判管理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2012-07-26 08:58: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力铭
  管理,是为了实现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活动,审判管理,是为了实现审判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措施。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寻大审判管理创新机制,有效地利用管理机制实现了司法公正的目标,究其原因在于其管理活动,不囿于传统审判管理模式,把管理仅仅定位在审判活动的管理中,而是形成大审判管理机制,即立足审判系统、顾全司法系统、统筹社会系统的各环节,将管理的范围和影响扩展到公、检、法,甚至协同了其他政府部门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纠纷。大审判管理机制的塑造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极具意义,不仅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而且有助于促进司法为民宗旨的落实,切实提升司法效率。沧州中院发挥大审判管理机制的作用,以下三个方面的举措值得借鉴推广:

  一是立足全局的担当理念与领导落实机制。沧州中院大审判管理机制中立足全局的定位是“不能仅就法院自身开展工作,坚持从社会稳定大局、政法工作全局出发,做好法院职责以外的释法明理工作。”这一定位对于传统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权能来讲是有所突破的。传统司法理念中审判职能以中立、独立、被动行使为特点,大审判管理机制以“顾全大局,敢于担当”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扩展司法权能,例如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统筹考虑解决涉诉当事人反映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反映的法律问题,还就司法程序结束后的救助采取相应的措施,本身突破了司法权力被动行使的规律,但这一审判管理举措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要求。因为一方面,我国在深化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矛盾呈阶段性突出的趋势,拓展司法权能有利于化解突出的社会矛盾,符合权为民所系,法为民所执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另一方面,大审判管理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推动作用。司法是实现和矫正社会正义的平衡器,大审判管理机制在个案矫正的利益分配中融情于理、法,易于为当事人接受,尤其是针对上访这一特殊群体,上访者往往处于社会弱势,需要按照其诉求细致落实理、法背后的正义精神,才能切实做好涉诉信访的矛盾化解工作,彰显法的实质正义精神。理念容易确立,但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到位。沧州中院的领导落实机制是实现此理念的重要途径。从全日制院长接待到“全周制”院领导轮值,传达的不仅是院领导们解决问题的决心,而且树立的是身体力行、为民解忧的范行,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接访+解决”的管理机制带来的示范效应。公平正义需要每个法官各尽其责的履职,领导落实管理机制即在于通过此种措施带来整体效应,赢得当事人信任,激发履职法官的担当精神。

  二是确保质效的目标与收案、分案、判前评查机制。审判质效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集中体现,保证审判的质效要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不仅体现为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同样重要,因其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保证。沧州中院的大审判管理机制从程序、实体上有力地确保了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第一步,大民事收案制度与随机分案制度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排除立案环节上的人为干扰,是每个法院立案环节都面临的一个管理难点,按照案件不同性质和案由细化立案分类是收案、分案的常规工作方法,其优势是强化专业审判,能使同类案件依同样标准审理判决,劣势是业务庭分配案件数量不均会影响效率,人为分配案件易滋生干扰现象。科学的管理机制在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的同时,又能防止人为干扰因素。沧州中院大民事收案制度和随机分案制度推行“打破案由限制,所有一、二审民事案件按立案时间均衡地分配到三个民庭,并依照电脑自动生成的顺序确定相应主办人”的工作方法,提高了效率并排除了人为干扰的问题。第二步,判前评查制度有效弥补了弱化专业分类引发的审判质量下滑现象,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判前评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促进判案法官谨慎严把质量关。评查小组集体把关的环节必然督促此前判案法官提升业务素质,这是制度性管理措施的成果。另一方面,案前评查制度有助于规范裁判标准。评查小组逐案评查,督促法官梳理评查问题,导致“对一些有争议的或不统一的裁判标准进行了规范,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长远来看,有助于统一类案审理的尺度。”

  三是加强审务督察与责任追究机制。一套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落实到位需要执行和监督执行配合发挥作用。监督环节在大审判管理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实践中监察监督在审判中的作用会受到某些因素限制,例如监察人员的思想认识有偏差,怠于执行监督;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较少,致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或者监督工作方法不科学,忽略事前监督;或者按照例行公事的方案开展监督,监督结果无法确保实效。沧州中院的审务督察做到了过程、结果两手抓,充分发挥了审监管理的功能。一方面,纪检监察工作将监督的范围覆盖了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重视过程监督。纪检监察改变单纯被动事后监督的传统模式,把工作重心从查处向预防转移,这种落实监督的方式对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在结果监察中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使审判管理格局更加完整。沧州中院出台的《责任性信访惩戒问责办法》明确规定,发生责任性信访,按照情况不同分别对案件主办人、业务庭、庭长、分管副院长等相关人员和部门采取多种责任措施。纵观审务督察措施的落实,可以看到大审判管理格局中,形成多方合力,构建全方位、整体性的闭合式审判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推行大审判管理机制时需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尺度,一是审判管理是程序性管理而非对审判实体内容的干涉。例如评查、监督等制度应落足于通过形式公正带动实质公正,重点实现的是规范审判行为,为其确立制度性行为规范依据,不能越俎代庖干涉审判内容。二是大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应配套并健全。例如责任追究制度应符合科学管理要求,对责任性质的界定应该公开、明确,有据可依,如此才能真正使大审判管理机制可持续发展,符合依法治国的终极法治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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