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角色
2012-07-25 09:22: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常 琴
  在现代刑罚理论中,社区矫正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检、法、司及相关社区、单位,在如何参与管理社区矫正这个大舞台中,各自拥有了不同的角色。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等方面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和特殊性,对其进行的社区矫正必须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矫正的特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的矫正确立了单独实施、身份保护的矫正原则。作为一项新型的司法社会工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模式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个模式中,法院应发挥积极作用,不能退到“舞台”的幕后。

  一、法院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具有必要性

  法院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对特殊犯罪的刑事司法行为。法院在对社区矫正的对象审判过程中,包含如何适用刑罚和如何执行刑罚两项实体内容,前项属于量刑过程中问题,后项内容显然属于行刑的领域。于此,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当是纵跨量刑与行刑的刑事司法,也是对罪犯进行帮助和服务的刑事司法。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加强审判庭审教育,调处钝化矛盾,促使罪犯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另外,法院也应充分利用审判资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定期回访考察,适当适用社区服务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罚的处罚手段,将人民法院在社会帮教、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社区矫正中。

  法院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需求。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型刑罚的执行过程,更是对罪犯的矫正过程,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针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的矫正活动和矫正项目,运用集中学习和个别教育等方式,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的影响,并及时帮助解决服刑人员的一些困难,对特殊需要加以引导,最终的目标是使其避免再次犯罪,成为守法公民。目前,不少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关于犯罪发生、犯罪心理方面的经验,培养了大量熟悉罪犯心理、了解罪犯处境的一线工作者,有能力胜任社区矫正这一专业性、法律性较强的工作。

  法院参与管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符合效率原则。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国家里,法院一般也是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决定机关。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对罪犯各方面情况已经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开展个性化的矫正项目,这样就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

  二、法院审判程序与社区矫正应建立无缝衔接

  审判程序和矫正程序的衔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分析犯罪原因、家庭背景,评估是否具备管教条件,并邀请社区矫正人员参与判前社会调查或旁听庭审、对被告人是否判缓刑进入社区矫正提出评鉴意见,为未成年犯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其次在审判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宣告缓刑,或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数日内,将裁判文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文书,送达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社区矫正机构;最后在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利用审判资源,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参与矫正项目,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

  三、法院在未成年犯审判与社区矫正中的双重职责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审理,并在审判工作中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几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采用人性化审判方式,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及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寓教于审。设置专门的“圆桌法庭”,尽一切可能动员未成年犯家长参与庭审帮教,消除未成年犯对法庭的畏惧感和排斥感;法官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以生活化语言的劝导代替常规法律语言的说教,用真情感化未成年犯;在判决书后附带“法官寄语”,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使未成年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警示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呼吁学校与社会承担起对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的责任,增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意愿和信心,为社区矫正排除阻力。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型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社区矫正改造质量。三是善于运用多种司法手段,辅助刑罚的适用,减少社区矫正的工作压力。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对罪行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适用训诫、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

  实行缓刑帮教制度,提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际效果。建立缓刑帮教制度,对缓刑未成年犯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法院可以及时作出刑罚执行过程中奖惩的处理结果。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中表现较好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减刑的决定。对于违反监管义务的,法院也可以及时作出惩罚措施,严重的可以将违规者带回法庭,并及时根据情节轻重和恶性大小,酌情作出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是法治进程中的一项新举措,同时是法院审判工作向社会的延伸,也是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至上”原则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确保社区矫正特别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顺利有效地得到开展,为推动法治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单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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