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补发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称不知情请求撤销
2012-07-23 15:29:27
中国法院网讯 (吕偲偲) 几年前,北京市某食品厂营业执照丢失,工商部门向其补发新的营业执照后,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却称自己不知情,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补发的营业执照。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起诉称,食品厂成立于1995年11月,刘某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工商部门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依据不真实的申请材料向第三人郭某补发了食品厂营业执照。刘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补发的营业执照。
被告工商部门辩称,2009年7月15日,食品厂以营业执照丢失为由向其提出补发申请,被告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形式,依法予以补发,故被告的行为程序合法。此外,补发营业执照不同于颁发营业执照,补发行为没有增设新的许可内容,没有对原登记内容进行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不是一项新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原告刘某起诉称,食品厂成立于1995年11月,刘某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工商部门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依据不真实的申请材料向第三人郭某补发了食品厂营业执照。刘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补发的营业执照。
被告工商部门辩称,2009年7月15日,食品厂以营业执照丢失为由向其提出补发申请,被告经审查申请材料,认为材料齐备、符合规定形式,依法予以补发,故被告的行为程序合法。此外,补发营业执照不同于颁发营业执照,补发行为没有增设新的许可内容,没有对原登记内容进行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不是一项新的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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