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掉进施工坑 起诉市政索要赔偿
2012-07-16 16:25:02
     中国法院网讯 (王雪)  出租车司机王某途经天通苑正在维修的道路,车辆掉进施工坑内,王某称市政所未设置警示标志,将天通苑市政所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二次修车费5000元和承包金1552.5元,并给付误工费1164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称,自己于2011年9月26日凌晨1时左右,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昌平天通东苑西门外200米处,被告维修该路面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原告汽车掉进施工坑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协议,被告让原告到被告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车辆修完后,被告通知原告取车。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接车,车辆开出不到2公里,原告的车辆出现拉缸、报瓦现象,修理厂又将原告的车辆拖回修理厂,再次进行维修,造成第二次维修费5000元。由原告垫付,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给付原告的修理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被告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二次修车费5000元和承包金1552.5元,并给付误工费1164元。

  庭审中,天通苑市政所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被告施工的,是由顺天通建筑第二分公司私自施工的,我们也找第二分公司了解了情况,当时的确是他们挖的沟,原告的第一次修理费全部是由第二分公司出的,原告没有经过第二分公司的同意,在没有修理好之前私自把车开走,在开出去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车辆就发生了机器报瓦现象,且第二次的修理费用不能证明跟车辆掉进沟里的事情有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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