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4·13”邢丹遇害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高速路旁扔石头砸车取乐 三被告人获刑六至十二年
2012-07-13 08:27: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晔晗 裘晶文 李有军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通报了“4·13”被害人邢丹高速路上被飞石砸中遇害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黄金泉、蔡志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

  惠州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林良健伙同蔡志成、黄金泉在惠东县林良健家中商定去厦深铁路工地偷铁,林良健在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藏在身上。当三人步行至惠深沿海高速公路圭景河大桥旁边时,林良健提议在高速公路边朝过往车辆投石砸车取乐,蔡、黄均表示同意。三人在高速公路下寻得若干混凝土石块,钻过公路防护网走到圭景河大桥往深圳方向桥头处,伺机向途经该处的车辆正面投掷混凝土石块。

  当晚11时许,当车牌号为粤B0202S大众途锐吉普车往深圳方向行驶途经该地时,被告人林良健持混凝土石块向该车投掷,石块穿过车辆右前挡风玻璃,砸中坐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被害人邢丹左下颌面部,司机黄某见被害人邢丹受伤,立即驾车将被害人送到惠州市大亚湾霞涌医院抢救。三被告人则继续在高速公路上朝过往车辆投掷石块,其中,黄金泉砸中车牌号为粤BMH173本田奥德赛小车,该车副驾驶室门上A柱的三角玻璃被砸碎;蔡志成砸中车牌号为粤B3452J五菱荣光面包车右后侧部位。随后,三人见现场地上有细碎的玻璃和带血的纸巾,感到害怕,遂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零时二十分许,被害人邢丹因伤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生前左下颌面部受外界不规则钝物(类混凝土块)撞击致左侧颌面部穿透创、下颌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广泛出血及血液经气管进入支气管、肺组织而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惠州中院还查明,被告人林良健、蔡志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能积极交代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2012年6月21日,惠州中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良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68086.45元;被告人黄金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蔡志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审宣判时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法院未收到三被告人的上诉书面申请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书,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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