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痴狂男子不愿离婚 怒泼盐酸致前妻毁容
2012-07-12 15:56: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汝城频道 | 作者:何丹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床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本应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即使分手也应好聚好散,留给对方最美的微笑而不是抹不掉的伤疤。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爱丧失理智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何春某因其妻即被害人李会某执意要求与其离婚,遂产生了报复心理,并购买了盐酸。2012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春某与被害人李会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起到被告人何春某之姐家,在行至汝城县新106国道某处时,被告人何春某从其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盐酸朝被害人李会某的脸上泼去,致使被害人李会某的左面部、颈部、胸前壁、双手皮肤烧伤。经鉴定,被害人李会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李会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春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春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会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被告人何春某应赔偿被害人李会某各项经济损失1853.75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何春某因其妻即被害人李会某执意要求与其离婚,遂产生了报复心理,并购买了盐酸。2012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春某与被害人李会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一起到被告人何春某之姐家,在行至汝城县新106国道某处时,被告人何春某从其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盐酸朝被害人李会某的脸上泼去,致使被害人李会某的左面部、颈部、胸前壁、双手皮肤烧伤。经鉴定,被害人李会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害人李会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何春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项损失合计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春某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会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被告人何春某应赔偿被害人李会某各项经济损失1853.75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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