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调对接为枢纽盘活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
2012-07-11 10:04: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清惠 罗宇华
所谓“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就是通过有效地整合全社会的调解资源,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密切配合、全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和整体合力,综合和灵活地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社会等多种手段,对各种不同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调处,使之尽可能地化解于端倪阶段,以实现维护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之目的。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就是“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的具体体现,强调充分利用调解资源和社会力量,结合法理、道理、情理,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化解矛盾、平息争端,为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创造有利的条件。笔者通过对近年来“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和“诉调对接”运行中的调查分析,认为应以“诉调对接”为枢纽来盘活“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
一、“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及“诉调对接”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1.衔接不力。法院借助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时,由于多方之间并未建立起长效沟通机制,相互衔接不力,导致多种矛盾化解主体无法顺畅工作,无法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最终导致因化解时间过长或者是当事人失去和解信心而调解失败。
2.对接不上。调解工作在缺乏主导单位的情况下,难以高效开展。如法官在立案前或者审理中,经审查认为案件具有可调解空间但需要借助相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时,无法迅速找到,也无法联系到相关的部门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终因某一环节的缺失而致调解失败。
3.资源不足。法院在利用社会力量加强调解工作方面存在利用力量相对单一、渠道有限等问题,可利用、可整合的资源还有待挖掘,在内外结合、机制配套、增强实效上仍需下工夫。而各种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相互促进、相互配合上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衔接机制。
4.诉而不调。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的剧增、审判人员的有限,且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面对调解工作的繁琐而调解又不顺时,不少法官往往缺乏耐性而选择以一判了之的方式结案。
5.调而不解。各类案件形成的原因相当复杂,有的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已经进行过和解方面的努力;有的则是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已激化到一定程度,较难做进一步的调解;部分案件即使调解成功,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对调解的不信任以及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规制机制,最终导致调解内容执行不了。
以上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缺乏有效的衔接制度和统一顺畅的调解网络机制及其主导机构。
二、以“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指针,建立法院“诉调对接”架构
“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是一个全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和制度之系统,欲达其目的,建立以司法审判为主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覆盖“诉调对接”的架构是十分必要的。
(一)构建“横向到边”的调解架构。
1.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借助基层司法局力量,由司法局推荐了解基层情况、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为法院特邀调解员,利用他们生活在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参与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
2.与行政机关的对接。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诉讼一方的,法院邀请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参与行政协调,解决行政纠纷;二是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中,法院邀请或者委托行政机关以第三方角色参与调解。
3.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对接。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特邀监督员、代理律师、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组织实行对接,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参与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打造“纵向到底”的调解体系。
将调解工作贯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打造“纵向到底”的全程调解体系。
1.立案阶段。(1)入口系统。在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告知起诉人可以申请立案调解,如果起诉人不同意,则继续进行立案审查工作;如果起诉人同意,再征求、询问其他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都同意的,则应暂缓立案审查,由当事人填写《立案调解申请表》,立案接待法官做好收案登记后,移转至立案调解组进行调解。(2)运行系统。对于移转至立案调解组的案件,立案调解组应尽快确立承办人,及时安排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等。立案调解工作可以是法官直接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可由当事人选择,也可由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3)出口系统。根据调解结果的不同,分为调解成功和调解未果两种,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处理。
2.审判阶段。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条件。调解工作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案件情况,采取法官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三种方式。
3.执行阶段。根据分阶段执行原则,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以及执行管理权已经分离的,执行裁判法官应与执行法官沟通,共同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不脱节、不留空当,共同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矛盾。
三、建立系统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
要将“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系统的科学有效、衔接有力、对接有序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以搭建对接平台为基础,积极建立沟通对接机制。
对接平台是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的基础载体。搭建对接平台既要从调解角度出发科学利用社会资源,也要从法院角度出发进一步促进法院自身建设。因此,应从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三个方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减少对接工作中的磨擦,实现诉调平稳、无缝对接。
1.办公场所对接。站在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诉调对接”首先在办公场所上要实施对接。譬如,可在法院立案窗口开辟联调室,使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实现零距离衔接或近距离衔接,使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当事人不出法院或在法院近旁就可到联调室进入人民调解程序,便捷、快速、和谐地化解纷争、解决问题。
2.工作人员对接。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需求,专门设立联动对接人员,负责沟通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办案人员安排、理顺各方力量。同时,挑选业务精良的法官为各类调解人员讲解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巧,从而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人才基础,实现人员对接。
3.日常管理对接。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跟踪、落实、反馈,及时对调解资源进行更新、拓展、维护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审判主导作用,切实解决对接不上的难题。
(二)以制度规范为保障,积极建立对接常效化机制。
为了固化“诉调对接”机制、夯实调解基础,应设立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工作细则,形成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联运、有序对接的常效化机制,进一步明确与党委、政府共同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制度、“三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制度、“三调联动”督办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各方工作衔接程序,明确移办督办流程,及时沟通并协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努力通过法律培训宣传、个案协调、联席会议等多方面、各层次的日常沟通交流,切实发挥各调解主体的组织优势、职能优势和背景优势,全面实现各机制的联结、互动作用。
(三)以拓展资源为中心,积极建立调解资源汇集机制。
在构建调解资源网络时,一方面,法院应以个案资源为点,集个案资源为院级资源,进一步拓宽扩大调解可利用空间,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源库,以特邀的方式建立特邀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资源库,将资深人民调解员、资深企业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以及其他经实践检验成熟的社会力量纳入其中,并以制作特邀参与诉讼调解社会力量名录的形式提供给全体审判庭法官,为法官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可供选择、有影响力的社会辅助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及“诉调对接”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1.衔接不力。法院借助多种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时,由于多方之间并未建立起长效沟通机制,相互衔接不力,导致多种矛盾化解主体无法顺畅工作,无法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最终导致因化解时间过长或者是当事人失去和解信心而调解失败。
2.对接不上。调解工作在缺乏主导单位的情况下,难以高效开展。如法官在立案前或者审理中,经审查认为案件具有可调解空间但需要借助相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时,无法迅速找到,也无法联系到相关的部门或者人员了解情况,终因某一环节的缺失而致调解失败。
3.资源不足。法院在利用社会力量加强调解工作方面存在利用力量相对单一、渠道有限等问题,可利用、可整合的资源还有待挖掘,在内外结合、机制配套、增强实效上仍需下工夫。而各种社会力量的沟通协调、相互促进、相互配合上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衔接机制。
4.诉而不调。由于诉讼案件数量的剧增、审判人员的有限,且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案件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面对调解工作的繁琐而调解又不顺时,不少法官往往缺乏耐性而选择以一判了之的方式结案。
5.调而不解。各类案件形成的原因相当复杂,有的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已经进行过和解方面的努力;有的则是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已激化到一定程度,较难做进一步的调解;部分案件即使调解成功,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对调解的不信任以及缺乏一个有效的协调规制机制,最终导致调解内容执行不了。
以上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缺乏有效的衔接制度和统一顺畅的调解网络机制及其主导机构。
二、以“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指针,建立法院“诉调对接”架构
“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是一个全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和制度之系统,欲达其目的,建立以司法审判为主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覆盖“诉调对接”的架构是十分必要的。
(一)构建“横向到边”的调解架构。
1.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借助基层司法局力量,由司法局推荐了解基层情况、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为法院特邀调解员,利用他们生活在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参与各种纠纷的调解工作。
2.与行政机关的对接。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诉讼一方的,法院邀请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参与行政协调,解决行政纠纷;二是在普通民商事案件中,法院邀请或者委托行政机关以第三方角色参与调解。
3.与其他社会力量的对接。积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特邀监督员、代理律师、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组织实行对接,充分发挥他们的影响和作用,参与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二)打造“纵向到底”的调解体系。
将调解工作贯穿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打造“纵向到底”的全程调解体系。
1.立案阶段。(1)入口系统。在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告知起诉人可以申请立案调解,如果起诉人不同意,则继续进行立案审查工作;如果起诉人同意,再征求、询问其他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都同意的,则应暂缓立案审查,由当事人填写《立案调解申请表》,立案接待法官做好收案登记后,移转至立案调解组进行调解。(2)运行系统。对于移转至立案调解组的案件,立案调解组应尽快确立承办人,及时安排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等。立案调解工作可以是法官直接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可由当事人选择,也可由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3)出口系统。根据调解结果的不同,分为调解成功和调解未果两种,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处理。
2.审判阶段。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放宽对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条件。调解工作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案件情况,采取法官调解、委托调解和联合调解三种方式。
3.执行阶段。根据分阶段执行原则,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以及执行管理权已经分离的,执行裁判法官应与执行法官沟通,共同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不脱节、不留空当,共同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当事人矛盾。
三、建立系统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将“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
要将“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系统的科学有效、衔接有力、对接有序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以搭建对接平台为基础,积极建立沟通对接机制。
对接平台是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的基础载体。搭建对接平台既要从调解角度出发科学利用社会资源,也要从法院角度出发进一步促进法院自身建设。因此,应从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三个方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减少对接工作中的磨擦,实现诉调平稳、无缝对接。
1.办公场所对接。站在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诉调对接”首先在办公场所上要实施对接。譬如,可在法院立案窗口开辟联调室,使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在法院内实现零距离衔接或近距离衔接,使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当事人不出法院或在法院近旁就可到联调室进入人民调解程序,便捷、快速、和谐地化解纷争、解决问题。
2.工作人员对接。根据“诉调对接”工作的需求,专门设立联动对接人员,负责沟通人民调解员、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协助办案人员安排、理顺各方力量。同时,挑选业务精良的法官为各类调解人员讲解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巧,从而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人才基础,实现人员对接。
3.日常管理对接。落实“诉调对接”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内设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跟踪、落实、反馈,及时对调解资源进行更新、拓展、维护等工作,进一步发挥审判主导作用,切实解决对接不上的难题。
(二)以制度规范为保障,积极建立对接常效化机制。
为了固化“诉调对接”机制、夯实调解基础,应设立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工作细则,形成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联运、有序对接的常效化机制,进一步明确与党委、政府共同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制度、“三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制度、“三调联动”督办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各方工作衔接程序,明确移办督办流程,及时沟通并协力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另外,努力通过法律培训宣传、个案协调、联席会议等多方面、各层次的日常沟通交流,切实发挥各调解主体的组织优势、职能优势和背景优势,全面实现各机制的联结、互动作用。
(三)以拓展资源为中心,积极建立调解资源汇集机制。
在构建调解资源网络时,一方面,法院应以个案资源为点,集个案资源为院级资源,进一步拓宽扩大调解可利用空间,打造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源库,以特邀的方式建立特邀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调解资源库,将资深人民调解员、资深企业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以及其他经实践检验成熟的社会力量纳入其中,并以制作特邀参与诉讼调解社会力量名录的形式提供给全体审判庭法官,为法官有效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可供选择、有影响力的社会辅助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