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法院十六字调解法促调刑事自诉案件显成效
2012-07-09 13:4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频道 | 作者:石慧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充分发挥调解疏导功能,在实践中探索出了“深入源头、前后引导、快慢并用、内外相兼”十六字调解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滕州法院在审查立案的同时,深入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向村委会、派出所广泛了解情况,全面掌握案情,做到对案件内外因都了然于胸,将困扰双方的利益纠葛一并纳入调解,实现了调解一案和谐一片的最佳效果。前后引导,全程调解。庭前向自诉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引导双方辨明是非曲直,营造和解氛围。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再次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做好释明工作,合理提出调解方案,力促矛盾解决;快慢并用,寻机调解。根据自诉案件的产生原因、分歧大小和对立程度,妥善把握案件审理节奏。

  对累积时间长、对立情绪大的案件,在不超审限的前提下采用“慢处理”方法,通过给当事人平复情绪、转变思想的时间来钝化矛盾,同时做细工作,找准时机进行调解。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则快立快审快结,尽早了结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内外相兼,借力调解。一方面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提高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在业绩考评中的权重,引导法官把调解作为首选办案方式;另一方面积极借助外部力量,邀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基层组织或宗族中有威望的人员参与调解,利用他们与当事人关系亲近,有说服力以及对案情知根知底的有利条件,对当事人进行近距离劝导,通过亲情、友情及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调解成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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