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为民结合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谈
指定监视居住成为第六种强制措施
2012-07-04 14:09:03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新刑诉法增设了对特定犯罪的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当下,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各方看法不一,担忧不少。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为民在《法商研究》上发表文章《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中指出:
从表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是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仔细分析其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是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笔者以为,指定监视居住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通常所谓的监视居住,已成为现有五种强制措施都不能涵括的第六种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在适用的对象方面,与其他强制措施不以案由为适用条件且可以普遍适用有异,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可以决定或适用,而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这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因为这两种措施实际上是以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为前提而采用的,其目的则往往是多元和分散的。
从表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是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仔细分析其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指定监视居住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是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笔者以为,指定监视居住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通常所谓的监视居住,已成为现有五种强制措施都不能涵括的第六种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在适用的对象方面,与其他强制措施不以案由为适用条件且可以普遍适用有异,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无论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可以决定或适用,而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这不同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因为这两种措施实际上是以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为前提而采用的,其目的则往往是多元和分散的。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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