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阳光公审“减刑假释” 尝试“三帮教”促改造
2012-06-29 13:26: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曲靖频道 | 作者:区鸿雁
曲靖阳光公审“减刑假释”
6月25日上午,云南中安监狱庄严肃穆。作为“阳光司法工程”的举措之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对该监狱报送的敖某等5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与以往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同的是,刑罚执行机关中安监狱派出两名警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并组织上百名服刑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法律监督机关曲靖市城郊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服刑人员改造和对假释人员监管,曲靖首次尝试庭前庭中和庭后“三帮教”。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机会,也是一个全面宣传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审判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机会。”曲靖市政协委员沙莎说,曲靖中院大力推行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真正是打造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明的特色减刑审判。
当天有近百名服刑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服刑人员敖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6年4月4日送中安监狱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减刑三次减去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5日。在执行期间,他各项表现良好,共获得4次表扬并被评为2011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条件已经满足及敖某改造期间的表现,建议减刑1年零6个月。
休庭合议后,法官当庭宣判:敖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当天上午还有四名因运输毒品、抢劫等罪行被判刑的服刑人员,在庭审后获得了减刑或假释。
庭审结束,承办法官、出庭检察官就减刑、假释人员进行了庭后帮教。
一位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庭审后认为:“高墙之内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到的一个地方,以前减刑案件都是书面审理,如今的公开开庭意义重大,有利于司法的透明、公正,也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曲靖中级法院审监庭推行“阳光减刑、假释”制度和“三帮教”制度。即每个月都将辖区各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较为重大或有典型性、教育意义的案件,单独归类并在庭前对需要公开开庭的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进行帮教;到 “高墙内”公开开庭审理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及司法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等类减刑假释开庭后,分别对服刑人员从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及假释规定等方面进行帮教;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后,承办法官再次定期不定期对获得减刑、假释人员进行回访,开展个别帮教。
与以往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不同的是,刑罚执行机关中安监狱派出两名警察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并组织上百名服刑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法律监督机关曲靖市城郊检察院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促进服刑人员改造和对假释人员监管,曲靖首次尝试庭前庭中和庭后“三帮教”。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尤其是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一个很好的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机会,也是一个全面宣传司法机关在减刑假释审判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机会。”曲靖市政协委员沙莎说,曲靖中院大力推行减刑假释案件“阳光审判”,真正是打造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明的特色减刑审判。
当天有近百名服刑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服刑人员敖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6年4月4日送中安监狱改造后,因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减刑三次减去有期徒刑4年零5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5日。在执行期间,他各项表现良好,共获得4次表扬并被评为2011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建议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条件已经满足及敖某改造期间的表现,建议减刑1年零6个月。
休庭合议后,法官当庭宣判:敖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当天上午还有四名因运输毒品、抢劫等罪行被判刑的服刑人员,在庭审后获得了减刑或假释。
庭审结束,承办法官、出庭检察官就减刑、假释人员进行了庭后帮教。
一位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庭审后认为:“高墙之内是人们平时很少关注到的一个地方,以前减刑案件都是书面审理,如今的公开开庭意义重大,有利于司法的透明、公正,也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
据悉,为进一步贯彻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曲靖中级法院审监庭推行“阳光减刑、假释”制度和“三帮教”制度。即每个月都将辖区各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中较为重大或有典型性、教育意义的案件,单独归类并在庭前对需要公开开庭的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进行帮教;到 “高墙内”公开开庭审理职务犯罪、暴力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及司法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等类减刑假释开庭后,分别对服刑人员从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及假释规定等方面进行帮教;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后,承办法官再次定期不定期对获得减刑、假释人员进行回访,开展个别帮教。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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