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基层法院民商事均衡结案率的原因及对策
2012-06-27 16:01: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元元
  均衡结案是法院案件流转和审判工作保持良性运作的基础和保障。它作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评估审判效率的一项重要指标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四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基层法院民商事均衡结案率,需引起重视。

  具体表现:一是传统办案习惯的不良影响。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的年初放松休息、年底拼命结案的突击结案状态已习以为常。这种“年前拼命结案,年后放松消遣”的不良习惯,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二是审判人员主观意识不强。审判任务繁重,加之越来越重的信访维稳压力,使得审判人员效率意识不强,疲于应付,满足于在审限之内审结案件,有的甚至拖沓、迟延,影响审判效率。三是审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尽管各级法院已将结案均衡度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但部门考核对庭领导效果较为明显,但对一般审判人员效果甚微,致使均衡结案的相关措施难以贯彻落实。四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综合部门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一线法官尤其是基层民事审判人员工作压力较大,难以调动积极性、主动性,且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参差不齐。

  对策建议:一是扭转思维定势,增强均衡意识。强化审判人员的均衡结案意识,树立“公正是灵魂,高效是基本,均衡是重点”的司法理念,转变观念,扭转过去“前松后紧”的不良工作习惯,及时审理案件,把均衡结案变为法官的自觉行动,打破过去“年年清案,年年积案”的怪圈。二是加强审限监控,强化审判管理。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控制案件流程,强化节点管理,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催办和督办,提高审判人员实现均衡结案的自觉性。三是完善考评机制,提升办案效率。以审判工作常态化推进均衡结案,将结案均衡指标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改按年度的综合考核为按月、季的动态考核与半年、全年考核相结合,引导法官在结案均衡上下功夫,合理调配时间和精力,实现结案均衡、苦乐均衡。四是完善工作计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强立案管理,对新受理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各审判庭根据收结案情况适时采取“削峰填谷”的案件分流措施,在受理案件相对集中的时段、月份要收拢“拳头”,集中精力全力办案。建立结案预报制度,月初确定当月结案目标,月底确保完成。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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