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与实践
——山东潍坊中院“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论坛”述要
2012-06-27 09:40: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崇华 刘 鹏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部署。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是新形势下所肩负的重要使命。6月5日,潍坊市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论坛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现将论坛研讨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诉讼诚信信息征集规范化研究
诉讼诚信信息的征集,是建立诉讼诚信体系的基础。研讨诉讼诚信信息征集规范化的目的,是对目前诉讼诚信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寻求解决对策,以促使形成更为规范、准确、及时、便捷的信息采集方法和途径。
论坛与会代表认为,目前诉讼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完善信息采集管理体制。信息采集管理体制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告知程序、审查程序、督促改正程序、采集整理程序等。但是,无论哪方面的内容,都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客观真实、依法采集、全面系统、及时准确,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应建立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制。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可以分为三级。其中,立案、审判、执行、技术、审监、信访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案件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总责任人;诉讼诚信调度中心是信息采集工作的总责任人。三级责任的落实到位,是诉讼诚信信息准确、全面、及时采集的有效保障。三是应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培训机制。信息采集系统的培训,虽然是一项辅助性的工作,但是不能忽视。我们现在运行的诉讼诚信系统,是一套信息化相当高的系统。对这套系统熟练掌握,需要以系统的培训作为保证。只有通过系统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方法和步骤,才能使各责任主体都能系统掌握信息采集的理论和实务知识,也才能确保信息采集的各项基本原则落实到位。
有代表指出,在诉讼诚信信息采集的规范化建设中,除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之外,还应建立一个横向的沟通机制,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通报给下一个环节的案件承办人,以加强信息交流,并建立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的制度;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报合议庭合议,报庭长批准后评定;对失信行为应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证据形式随卷固定下来。
有代表进而指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避免程序过于复杂,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应注重“客观重大”的基本标准,在程序设计上应注意简捷易操作;要注意诉讼诚信体系惩戒功能的公平性,避免对当事人不公平惩戒现象发生。
二、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研究
诉讼诚信信息的共享应用,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旨在通过社会联动,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的研讨,目的是探讨信息共享的途径和共同惩戒失信行为的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效果。
从目前来看,诉讼诚信体系的外部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实践中,潍坊中院分别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经信委和工商局、国土局和住建局会签文件,与相关诚信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在金融、商务、房管、国土、企业登记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促进了诉讼诚信与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联动。市委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转发市综治委的相关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以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将诚信建设纳入综治考核,在党委和政法委的推动下,20余个综治成员单位分别制订了参与诉讼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步框架。
多数代表建议,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健全诉讼诚信体系的外部对接机制。首先,应构建诉讼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完善联席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积极促进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之间信用评价标准的对接,逐步与社会征信部门实现制度、职能和信息的衔接。其次,完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人民法院应设立完整的信息查询系统,对外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方便单位和群众对诉讼失信信息进行查询。会同社会管理部门,通过专线建立当事人诉讼诚信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发布失信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增强警示和教育的效果;二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各联动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相关的处罚制度,通过实施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如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采取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短期刑罚等;三是推动诉讼诚信考核制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建议党委、政府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对协作单位利用诚信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该体系建设纳入综治考核,使信息的应用落到实处,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科学化研究
诚信等级的界定,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通过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科学化的研讨,旨在拓展失信行为的范围和领域,在目前诚信等级标准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界定机制。
与会代表就建立科学的评价界定机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失信评价标准。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量化赋分和分级评价标准,是诉讼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失信评价标准不同,针对不同的诉讼参与主体,失信评价标准也有所不同,此外,失信评价标准还涉及限度的问题,即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调整其失信等级。二是确立诉讼信用调整制度。在诉讼信用认定等级的设定上,应努力与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金融、工商等信用体系接轨,确保失信行为的失信程度在不同的信用体系中保持相当的水平。确立诉讼信用调整制度,即对被诉讼信用体系记录的失信情况,经过一定年限后予以调整或消除。三是建立健全诉讼征信异议复议制度。赋予被征信人复议审查权和复议结果申诉权,由诉讼诚信调度中心行使,着重对于失信信息认定和评级依据的审查,既有对法院审判执行程序的审查,也有对认定和评级行为以及加重标准的实体审查。
有代表指出,如果缺乏信息网络与互换、子系统不够开放,某个区域的信用体系往往是孤立的,这使诉讼诚信体系的功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有强而有力的信息网络来支撑,而其标准的评价、来源、准确性都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有代表指出,不管是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还是对诚信等级的评价,这应该都是司法权的延伸。对诉讼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等级评价与金融系统的征信体系不是完全一样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对诉讼失信行为更具针对性,司法权行使要求也更具有正当行为,例如,征信异议制度就是对诉讼诚信体系程序结构的一种补充,也是对诉讼诚信体系程序正当性的一种补充。
四、诉讼诚信体系的管理制度化研究
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是发挥诉讼诚信体系作用的保障。通过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的研讨,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关于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许多建议:一是应强化技术研发与应用。组织信息技术专家进行科技攻关,研发能够与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有效链接的软件,使工作人员录入失信信息简捷化,提高录入效率。丰富关于诉讼失信信息的统计分析功能,为全面了解和监督考核失信信息录入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应调动联动部门的积极性。一方面应继续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支持,将诉讼征信查询工作内化为各单位金融信贷、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评先树优等工作的前置程序,确保诉讼诚信共享平台发挥效用。另一方面,丰富细化诉讼征信的指标体系,探讨诉讼征信标准与联动单位职能的结合点,提高联动单位对诉讼诚信评价标准的认可度。三是应强化宣传与培训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手机、电视、报刊等媒体,借助新闻发布会进行案例曝光,以及法官访谈、跟踪报道等方式开展诉讼诚信体系的立体报道,提高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有代表指出,开展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保障法院内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法院与外部联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二是建立诉讼失信信息修正约束机制,诉讼失信行为一旦被记录在案,不经一定程序不得消除。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齐延平在作论坛总结点评时提出五点意见:一是应当把诉讼诚信体系放到整个社会大的背景中才能凸显出其意义。当前所有社会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社会失信问题,所以构建诉讼诚信体系应当上升到国家的转型期制度层面上来,思考诉讼诚信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二是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评级、惩戒失信当事人需要有法律依据,隐私权的保障也必须有一个机制;三是诉讼诚信体系把诚信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研究诉讼诚信体系和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融入问题,关于诉讼诚信体系的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认,以推动诉讼诚信法律法规的完善;四是诉讼诚信体系应是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诚信;五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解决基本理论问题,对失信行为界定、界定的程序、失信行为评价等级、种类等基础性问题需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诉讼诚信信息征集规范化研究
诉讼诚信信息的征集,是建立诉讼诚信体系的基础。研讨诉讼诚信信息征集规范化的目的,是对目前诉讼诚信信息采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寻求解决对策,以促使形成更为规范、准确、及时、便捷的信息采集方法和途径。
论坛与会代表认为,目前诉讼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完善信息采集管理体制。信息采集管理体制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告知程序、审查程序、督促改正程序、采集整理程序等。但是,无论哪方面的内容,都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即客观真实、依法采集、全面系统、及时准确,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应建立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制。信息采集工作责任可以分为三级。其中,立案、审判、执行、技术、审监、信访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案件承办人是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总责任人;诉讼诚信调度中心是信息采集工作的总责任人。三级责任的落实到位,是诉讼诚信信息准确、全面、及时采集的有效保障。三是应建立信息采集系统培训机制。信息采集系统的培训,虽然是一项辅助性的工作,但是不能忽视。我们现在运行的诉讼诚信系统,是一套信息化相当高的系统。对这套系统熟练掌握,需要以系统的培训作为保证。只有通过系统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方法和步骤,才能使各责任主体都能系统掌握信息采集的理论和实务知识,也才能确保信息采集的各项基本原则落实到位。
有代表指出,在诉讼诚信信息采集的规范化建设中,除及时录入相关信息之外,还应建立一个横向的沟通机制,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通报给下一个环节的案件承办人,以加强信息交流,并建立定期通报典型案例的制度;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报合议庭合议,报庭长批准后评定;对失信行为应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证据形式随卷固定下来。
有代表进而指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避免程序过于复杂,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应注重“客观重大”的基本标准,在程序设计上应注意简捷易操作;要注意诉讼诚信体系惩戒功能的公平性,避免对当事人不公平惩戒现象发生。
二、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研究
诉讼诚信信息的共享应用,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目的,旨在通过社会联动,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的研讨,目的是探讨信息共享的途径和共同惩戒失信行为的方式方法,提高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效果。
从目前来看,诉讼诚信体系的外部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实践中,潍坊中院分别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经信委和工商局、国土局和住建局会签文件,与相关诚信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在金融、商务、房管、国土、企业登记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资源,促进了诉讼诚信与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联动。市委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专门转发市综治委的相关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以诉讼诚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并将诚信建设纳入综治考核,在党委和政法委的推动下,20余个综治成员单位分别制订了参与诉讼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形成了覆盖全市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初步框架。
多数代表建议,诉讼诚信信息应用社会化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健全诉讼诚信体系的外部对接机制。首先,应构建诉讼体系建设联动机制,完善联席会议、资源共享等制度,积极促进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之间信用评价标准的对接,逐步与社会征信部门实现制度、职能和信息的衔接。其次,完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人民法院应设立完整的信息查询系统,对外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方便单位和群众对诉讼失信信息进行查询。会同社会管理部门,通过专线建立当事人诉讼诚信信息查询平台。逐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发布失信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增强警示和教育的效果;二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体系。各联动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起相关的处罚制度,通过实施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如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采取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使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由司法部门做出司法性惩戒,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短期刑罚等;三是推动诉讼诚信考核制度。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支持和帮助,建议党委、政府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对协作单位利用诚信信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该体系建设纳入综治考核,使信息的应用落到实处,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科学化研究
诚信等级的界定,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通过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科学化的研讨,旨在拓展失信行为的范围和领域,在目前诚信等级标准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界定机制。
与会代表就建立科学的评价界定机制的建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失信评价标准。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量化赋分和分级评价标准,是诉讼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失信评价标准不同,针对不同的诉讼参与主体,失信评价标准也有所不同,此外,失信评价标准还涉及限度的问题,即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调整其失信等级。二是确立诉讼信用调整制度。在诉讼信用认定等级的设定上,应努力与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金融、工商等信用体系接轨,确保失信行为的失信程度在不同的信用体系中保持相当的水平。确立诉讼信用调整制度,即对被诉讼信用体系记录的失信情况,经过一定年限后予以调整或消除。三是建立健全诉讼征信异议复议制度。赋予被征信人复议审查权和复议结果申诉权,由诉讼诚信调度中心行使,着重对于失信信息认定和评级依据的审查,既有对法院审判执行程序的审查,也有对认定和评级行为以及加重标准的实体审查。
有代表指出,如果缺乏信息网络与互换、子系统不够开放,某个区域的信用体系往往是孤立的,这使诉讼诚信体系的功能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有强而有力的信息网络来支撑,而其标准的评价、来源、准确性都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
有代表指出,不管是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还是对诚信等级的评价,这应该都是司法权的延伸。对诉讼失信行为的认定和等级评价与金融系统的征信体系不是完全一样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对诉讼失信行为更具针对性,司法权行使要求也更具有正当行为,例如,征信异议制度就是对诉讼诚信体系程序结构的一种补充,也是对诉讼诚信体系程序正当性的一种补充。
四、诉讼诚信体系的管理制度化研究
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是发挥诉讼诚信体系作用的保障。通过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的研讨,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关于诉讼诚信体系进行制度化管理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许多建议:一是应强化技术研发与应用。组织信息技术专家进行科技攻关,研发能够与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有效链接的软件,使工作人员录入失信信息简捷化,提高录入效率。丰富关于诉讼失信信息的统计分析功能,为全面了解和监督考核失信信息录入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应调动联动部门的积极性。一方面应继续争取市委、市政府的领导支持,将诉讼征信查询工作内化为各单位金融信贷、项目招投标、资质认定、评先树优等工作的前置程序,确保诉讼诚信共享平台发挥效用。另一方面,丰富细化诉讼征信的指标体系,探讨诉讼征信标准与联动单位职能的结合点,提高联动单位对诉讼诚信评价标准的认可度。三是应强化宣传与培训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手机、电视、报刊等媒体,借助新闻发布会进行案例曝光,以及法官访谈、跟踪报道等方式开展诉讼诚信体系的立体报道,提高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有代表指出,开展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保障法院内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完善法院与外部联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二是建立诉讼失信信息修正约束机制,诉讼失信行为一旦被记录在案,不经一定程序不得消除。
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齐延平在作论坛总结点评时提出五点意见:一是应当把诉讼诚信体系放到整个社会大的背景中才能凸显出其意义。当前所有社会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社会失信问题,所以构建诉讼诚信体系应当上升到国家的转型期制度层面上来,思考诉讼诚信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二是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评级、惩戒失信当事人需要有法律依据,隐私权的保障也必须有一个机制;三是诉讼诚信体系把诚信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研究诉讼诚信体系和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融入问题,关于诉讼诚信体系的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确认,以推动诉讼诚信法律法规的完善;四是诉讼诚信体系应是审判机关与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诚信;五是诉讼诚信体系建设要解决基本理论问题,对失信行为界定、界定的程序、失信行为评价等级、种类等基础性问题需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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