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陪审工作的点滴体会
2012-06-20 11:1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新民
我是名已退休十年的法律教师,大庆市普法教育讲师团成员,让胡路区人大代表,现任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做人民陪审员工作已三年多了,现将三年多的陪审工作点滴体会略谈一、二。
一、不辱使命
对于法治而言,司法公正是其必要条件。然而,司法独立紧紧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独立的司法还需受到法律设定的监督或者制约。当前,司法腐败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司法不公的原因并不在于司法人员知识的欠缺,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受到某些利益的驱动而背弃职业道德,这里面固然有权势、亲情和利益的诱惑,但这些只是外在力量,他们最终作用于司法并发生司法不公的事实,还是要通过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得逞。当一个司法机关、一个司法人员受到上述因素干扰时,牵挂利益而罔顾法理正义,徇私枉法,完全应该归责于司法者自身。因此,司法的独立并不必然导致公正,在独立的司法面前有两种相反的力量,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一是法外的干预;二是法内的监督。前者的目的是使司法偏私,后者的目标是使司法公正。当前司法腐败让人忧虑,关键在于法外干预力量强大,而法内监督力度薄弱,导致司法者屈从于权势、亲情和私益。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09年3月初,法院院长提名,经让胡路区人大常委会讨论批准,任命我为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我认为,这是人民管理国家人民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的具体体现。是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遵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人民群众与法院沟通的最好形式;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同时,我深深感到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厚望,三年来,我坚守在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上,不辱使命,没有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严格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依法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向当事人宣传了国家法律法规。
二、“陪审”不“陪衬”
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真陪善审”。陪要“真陪”。“真陪”是相对于“假陪”而言的。形式意义上的陪,往往表现在“陪而不审,审而不合(参加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国家从法律制度层面设计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初衷,绝对不是让人民陪审员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花架子,当“摆设、陪衬”,而是要他们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整个司法审判工作中去。因此,在审判工作权流程中如何参与,做到真陪、真审、真议、真决,是一名人民陪审员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做为人民陪审员,只有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在行动上全身心投入,历练出真才实干,才能在陪审工作中被法官重视,被当事人认同。因此,人民陪审员要尽快从法律的门外汉,变为熟悉法律实体和业内人士,这是人民陪审员实现真陪、真审、真议、真决的关键。
审要“善审”。首先要把握号陪审工作的技巧。在合议庭审理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同等权利的实现必须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合理合法的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人民陪审员与法官需要有协同一致的审理思路和必要的分工协作。人民陪审员应该发挥好沟通联系当事人与法官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要协同配合,思考问题要独立而不盲从,案件审理要帮忙而不添乱。人民陪审员在庭内、庭外协理审理工作中,围绕庭审进展情况,做好有关当事人的疏导沟通工作,及早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加以引导等。
作为一名好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在每次庭审结束后,都要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更好的做好陪审工作。
三、强化“陪审”的独立性
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有同等权利,而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已无可争议,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也不言而喻。然而,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往往在法律知识方面自叹不如法官,因而自甘充当“摆设”、“陪衬”。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常常认为人民陪审员是“门外汉”,又不是法院“自己人”,怀疑人民陪审院的能力和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排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挥作用。鉴于此,《陪审决定》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并在第15条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表决权。三年来,我坚持这样做了。以2010年“姑嫂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为例,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和相适应的法律,作出了与法官不一致的判断,经法官几次与我们征求意见,我们仍坚持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将此案提交给法院审委会。结果,法院审委会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同意了我们的判断。
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明文规定,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很有必要。首先,在原则方面,在重申人民陪审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的同时,突出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在制度方面,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纪录,以此防止审判长对其要求视而不见。最后,在程序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在前述文书上签名,从而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只有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高度保持独立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才能避免法官屈从于权势、亲情、私益,有效抵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又一个平台,虽然,我已近70岁,但我要在有生之年,继续努力学习研究法律知识,多向身边的优秀法官学习,不耻下问,不断增长审判才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坚持党性,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权益不受侵害,严格遵守人民陪审员的规则,争做一名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作者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一、不辱使命
对于法治而言,司法公正是其必要条件。然而,司法独立紧紧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独立的司法还需受到法律设定的监督或者制约。当前,司法腐败的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司法不公的原因并不在于司法人员知识的欠缺,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受到某些利益的驱动而背弃职业道德,这里面固然有权势、亲情和利益的诱惑,但这些只是外在力量,他们最终作用于司法并发生司法不公的事实,还是要通过司法人员、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得逞。当一个司法机关、一个司法人员受到上述因素干扰时,牵挂利益而罔顾法理正义,徇私枉法,完全应该归责于司法者自身。因此,司法的独立并不必然导致公正,在独立的司法面前有两种相反的力量,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一是法外的干预;二是法内的监督。前者的目的是使司法偏私,后者的目标是使司法公正。当前司法腐败让人忧虑,关键在于法外干预力量强大,而法内监督力度薄弱,导致司法者屈从于权势、亲情和私益。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途径。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认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于2009年3月初,法院院长提名,经让胡路区人大常委会讨论批准,任命我为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我认为,这是人民管理国家人民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的具体体现。是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遵照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人民群众与法院沟通的最好形式;是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同时,我深深感到党和人民对我的信任和厚望,三年来,我坚守在人民陪审员的岗位上,不辱使命,没有辜负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严格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依法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向当事人宣传了国家法律法规。
二、“陪审”不“陪衬”
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真陪善审”。陪要“真陪”。“真陪”是相对于“假陪”而言的。形式意义上的陪,往往表现在“陪而不审,审而不合(参加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国家从法律制度层面设计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初衷,绝对不是让人民陪审员做司法审判程序中的花架子,当“摆设、陪衬”,而是要他们实实在在地参与到整个司法审判工作中去。因此,在审判工作权流程中如何参与,做到真陪、真审、真议、真决,是一名人民陪审员首先应该思考的问题。做为人民陪审员,只有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在行动上全身心投入,历练出真才实干,才能在陪审工作中被法官重视,被当事人认同。因此,人民陪审员要尽快从法律的门外汉,变为熟悉法律实体和业内人士,这是人民陪审员实现真陪、真审、真议、真决的关键。
审要“善审”。首先要把握号陪审工作的技巧。在合议庭审理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同等权利的实现必须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矛盾,合理合法的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此,人民陪审员与法官需要有协同一致的审理思路和必要的分工协作。人民陪审员应该发挥好沟通联系当事人与法官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要协同配合,思考问题要独立而不盲从,案件审理要帮忙而不添乱。人民陪审员在庭内、庭外协理审理工作中,围绕庭审进展情况,做好有关当事人的疏导沟通工作,及早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加以引导等。
作为一名好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在每次庭审结束后,都要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更好的做好陪审工作。
三、强化“陪审”的独立性
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有同等权利,而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已无可争议,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也不言而喻。然而,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往往在法律知识方面自叹不如法官,因而自甘充当“摆设”、“陪衬”。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常常认为人民陪审员是“门外汉”,又不是法院“自己人”,怀疑人民陪审院的能力和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排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挥作用。鉴于此,《陪审决定》明文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并在第15条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表决权。三年来,我坚持这样做了。以2010年“姑嫂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为例,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和相适应的法律,作出了与法官不一致的判断,经法官几次与我们征求意见,我们仍坚持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将此案提交给法院审委会。结果,法院审委会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同意了我们的判断。
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明文规定,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很有必要。首先,在原则方面,在重申人民陪审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的同时,突出强调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享有独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次在制度方面,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有权要求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还规定,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纪录,以此防止审判长对其要求视而不见。最后,在程序方面,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在前述文书上签名,从而强化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责任感。
只有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活动中高度保持独立性、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才能避免法官屈从于权势、亲情、私益,有效抵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工作是体现我人生价值的又一个平台,虽然,我已近70岁,但我要在有生之年,继续努力学习研究法律知识,多向身边的优秀法官学习,不耻下问,不断增长审判才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坚持党性,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权益不受侵害,严格遵守人民陪审员的规则,争做一名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作者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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