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四字经”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
2012-06-14 10:41:17
中国法院网讯 (谢灵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中,注重科学化管理,加强规范化使用,主动念好“实、细、权、情”这“四字经”。今年上半年,兴安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各类案件237件,普通案件陪审率达100%。
在管理上,注重一个“实”字。制定出台了《兴安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办法》,在具体陪审任务分配上,因人而异,根据人民陪审员职业工作情况、个人志愿、职业特点选择案件,合理安排陪审员参与陪审。庭审前,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阅卷时间,并由主审法官详细向其介绍法律规定;庭审时,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发问,调查认为应当依法查明的事项;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平等权利。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任而要陪、陪而要参、参而要熟、陪而要审、审而要议、决而要知的“同审同权”。
在培训上,抓好一个“细”字。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研讨,适时开展陪审工作的经验交流。采取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和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诉讼程序;从业务庭室挑选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较好的资深法官,定期为人民陪审员集中授课,为人民陪审员答疑解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不定期向人民陪审员赠送法律业务书籍,帮助人民陪审员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涵养,提升依法履职能力。通过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实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有效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能力。
在使用上,突出一个“权”字。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纠纷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至少有1名陪审员;保障案件预知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履行庭前准备职责,提前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向人民陪审员释明适用法律等情况,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搞好分工协作;保障独立表决权。评议时,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发表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个体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生活上,贯穿一个“情”字。建立陪审员联系制,积极争取经费保障,为陪审创造便利工作条件,如办公设施,误工补贴,办案补贴,购买书籍;按照人民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次数和因陪审需要另外增加的开支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支持陪审员。通过走访、座谈、寄送相关文件的方式,定期向单位通报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取得单位对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且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主动征求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管理上,注重一个“实”字。制定出台了《兴安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办法》,在具体陪审任务分配上,因人而异,根据人民陪审员职业工作情况、个人志愿、职业特点选择案件,合理安排陪审员参与陪审。庭审前,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必要阅卷时间,并由主审法官详细向其介绍法律规定;庭审时,人民陪审员可以直接发问,调查认为应当依法查明的事项;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平等权利。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任而要陪、陪而要参、参而要熟、陪而要审、审而要议、决而要知的“同审同权”。
在培训上,抓好一个“细”字。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并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与案件研讨,适时开展陪审工作的经验交流。采取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和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诉讼程序;从业务庭室挑选审判经验丰富,理论功底较好的资深法官,定期为人民陪审员集中授课,为人民陪审员答疑解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理论和实践能力;不定期向人民陪审员赠送法律业务书籍,帮助人民陪审员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涵养,提升依法履职能力。通过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实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有效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能力。
在使用上,突出一个“权”字。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纠纷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至少有1名陪审员;保障案件预知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履行庭前准备职责,提前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向人民陪审员释明适用法律等情况,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搞好分工协作;保障独立表决权。评议时,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发表意见,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的个体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生活上,贯穿一个“情”字。建立陪审员联系制,积极争取经费保障,为陪审创造便利工作条件,如办公设施,误工补贴,办案补贴,购买书籍;按照人民陪审员从事审判工作的次数和因陪审需要另外增加的开支给予适当的补助。建立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制度,支持陪审员。通过走访、座谈、寄送相关文件的方式,定期向单位通报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取得单位对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且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主动征求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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