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政府信息知情权 拆迁户状告国土资源局
2012-06-01 15:51:48
中国法院网讯 (高英明 尹小强) 6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公民告状行政机关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的义务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家军系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村民,其居住地属于“常烟易地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今年4月6日,原告向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该项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被告当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原告张家军遂于5月11日向鼎城区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相关的该宗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了原告,又于5月25日作出书面回复:“常烟易地改造工程项目报批主体是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其有关批文等信息请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该书面回复在法院判决前,被告直接送达给了原告张家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家军作为被征地拆迁户,有获得该宗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其诉求合理合法。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后至原告提起诉讼前,在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张家军系鼎城区灌溪镇兴发垸村村民,其居住地属于“常烟易地改造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今年4月6日,原告向鼎城区国土资源局提出该项目征地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被告当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原告张家军遂于5月11日向鼎城区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诉讼期间,被告将相关的该宗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给了原告,又于5月25日作出书面回复:“常烟易地改造工程项目报批主体是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其有关批文等信息请向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该书面回复在法院判决前,被告直接送达给了原告张家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家军作为被征地拆迁户,有获得该宗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其诉求合理合法。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后至原告提起诉讼前,在履行义务的时间和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鼎城区国土资源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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