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恶意请坐台女吃夜宵 本性暴露强奸难逃法网
2012-05-29 15:54: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饶频道 | 作者:吴茂长
原以为是坐台女,约出来吃夜宵后就可以为所欲为,谁知该女子不同意,却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触犯刑律,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叶某在余干县某夜总会唱歌时认识了该夜总会的坐台女吴某。次日凌晨,叶某邀请被害人吴某等人到该县的夜宵店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凌晨2时许,叶某以送吴某返回住处为由,将车开到该县玉亭镇某果园山上,停车后,叶某不顾吴某极力哀求和反抗,强行将吴某按倒在小车副驾驶座位上,并将吴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对其实施了奸淫。案发后,叶某心里非常恐慌,于第二天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叶某在余干县某夜总会唱歌时认识了该夜总会的坐台女吴某。次日凌晨,叶某邀请被害人吴某等人到该县的夜宵店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凌晨2时许,叶某以送吴某返回住处为由,将车开到该县玉亭镇某果园山上,停车后,叶某不顾吴某极力哀求和反抗,强行将吴某按倒在小车副驾驶座位上,并将吴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对其实施了奸淫。案发后,叶某心里非常恐慌,于第二天到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