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理
2012-05-25 11:2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付凯 马冬丽
5月23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庭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
经庭审查明,2011年7月,杞县付集镇徐庄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从杞县付集镇后岗村村民时某(已判刑)处购买一智障女为儿媳妇。后李某的儿子嫌弃该女痴傻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又于2011年8月经被告人李芳、曹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于睢县匡城乡苏岭村村民王某。被告人李芳对案件事实予以供认。
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了合议。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就本案案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即李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从中介绍,起次要作用,牟利也不明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独立行使了表决权。
合议庭在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结论认为李芳以出卖为目的,对他人拐卖妇女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李芳在犯罪中牟利不明显,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芳的犯罪情节、手段等属于一般,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随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庭审查明,2011年7月,杞县付集镇徐庄村村民李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从杞县付集镇后岗村村民时某(已判刑)处购买一智障女为儿媳妇。后李某的儿子嫌弃该女痴傻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又于2011年8月经被告人李芳、曹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卖于睢县匡城乡苏岭村村民王某。被告人李芳对案件事实予以供认。
休庭后,合议庭随即进行了合议。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其职责,就本案案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即李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是从中介绍,起次要作用,牟利也不明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独立行使了表决权。
合议庭在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结论认为李芳以出卖为目的,对他人拐卖妇女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李芳在犯罪中牟利不明显,归案后能够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芳的犯罪情节、手段等属于一般,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随后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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