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后装疯欲脱罪 鉴定无病被判入狱5年
2012-05-25 08:56: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双清频道 | 作者:贺力平
一男子盗窃后怕判刑入狱,就装疯卖傻,拒不配合调查,在开庭审判时,又提出患有精神病和办案民警殴打自己。5月24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7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石油公司单身宿舍楼踩点,选择401号刘某的住房后离开,7月19日上午,黄某利用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将刘某家的窗户撬开,进入屋内,盗走现金共计25000元,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1年9月8日8点多钟,被告人黄某又来到上次盗窃地踩点,选中501号李某的住房后离开,下午,黄某购买了千斤顶和黑色双肩包作为作案工具。9月9日上午8点多钟,黄某将501号房窗户钢筋用千斤顶顶开后,爬窗进入屋内,盗走联想手提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现金700元。黄某怕别人怀疑,将千斤顶放在顶楼楼梯口,然后离开作案现场乘车逃走。
2011年9月10日,黄某又来到该地点,欲将千斤顶取回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提电脑、数码相机价值3420元(已追回返还给李某)。
抓捕归案后,黄某拒不配合调查,办案民警问什么黄某要么不回答,要么答非所问。证据确凿后,案件移送双清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提出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黄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开庭后黄某又提出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等暴力殴打行为,法院依法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通知了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排除了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殴打被告人黄某的可能性。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和刑迅逼供,经鉴定黄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做出上述判决。
2011年7月18日上午,黄某来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石油公司单身宿舍楼踩点,选择401号刘某的住房后离开,7月19日上午,黄某利用携带的一字螺丝刀将刘某家的窗户撬开,进入屋内,盗走现金共计25000元,将赃款挥霍一空。
2011年9月8日8点多钟,被告人黄某又来到上次盗窃地踩点,选中501号李某的住房后离开,下午,黄某购买了千斤顶和黑色双肩包作为作案工具。9月9日上午8点多钟,黄某将501号房窗户钢筋用千斤顶顶开后,爬窗进入屋内,盗走联想手提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现金700元。黄某怕别人怀疑,将千斤顶放在顶楼楼梯口,然后离开作案现场乘车逃走。
2011年9月10日,黄某又来到该地点,欲将千斤顶取回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提电脑、数码相机价值3420元(已追回返还给李某)。
抓捕归案后,黄某拒不配合调查,办案民警问什么黄某要么不回答,要么答非所问。证据确凿后,案件移送双清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提出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黄某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再次开庭后黄某又提出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等暴力殴打行为,法院依法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通知了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排除了办案民警刑讯逼供、殴打被告人黄某的可能性。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黄某辩称自己患有精神病和刑迅逼供,经鉴定黄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证据能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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