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陪审员“三举措”给力少年法庭
2012-05-23 16:2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兰添翼
  广西阳朔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优势和各种有利条件,积极调动他们投身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取得了参审案件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效果。

  专业选任,加强培训。选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社区干部、人民教师、工会、妇联干部为人民陪审员。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采取观摩庭审、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例研讨和交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人民陪审员掌握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量刑规范化试行改革工作之后,及时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量刑规范化标准的培训,为开展好量刑工作打下基础。

  庭前、庭中、庭后全程参与。人民陪审员通过庭前对未成年人的庭前社会调查,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所在社区的意见等情况,为未成年被告人的准确量刑提供了有力的参考资料;在庭审中,进行教育感化,少年法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选择不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陪审员在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对立情绪的同时,会同法官,结合他们的工作特长以及社会阅历,寓教于审,循循善诱,深入细致地进行说服教育,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之中,促使未成年被告知罪畏罪,迷途知返;并在庭后回访,帮教回归。将庭后回访帮教纳入陪审员工作的范围。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前往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街道、单位、村(居)委会等处,对非监禁的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情况进行回访,落实好帮教人员的帮教措施。通过讲案例、使其明辨是非善恶,通过讲典型、坚定其悔罪之心,通过讲前途、促其走向新生,避免其再次犯罪。

  判前合议,情法相融。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从社会道德标准等多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以使裁判结果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近几年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均无上诉、重审和改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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