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工作调查分析
2012-05-14 11:3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熙宁 梁志赫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参与司法活动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司法的重要形式。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制约,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多种问题和不足,这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对这一现象也有了诸多的文章进行相关阐述和分析。本文拟通过对地处边远山区民族成分复杂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基本情况的调研,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积极作用,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总结经验,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组成情况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年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的实际,经过一系列程序,最后任命首批人民陪审员6人,2009年,为加强司法民主、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扩大选任范围,第二批人民陪审员数量由6人增加到现在的18人。

  人民陪审员信息情况是:职业身份党政干部12人,占67%;社区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群团组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6人,占33%,年龄段30岁以下2人,占11.1%,30岁至40岁10人,占56%,40岁至50岁8人,占44.4%。

  学历层次本科4人,占22.2%;大专9人,50%;大专以下5人,27.78%。党员12人,66.67%;少数民族14人,占77.78%。

  从以上情况看,在本县的陪审员中,党政干部占比例多数,达到了67%,从年龄结构来看,31到40岁占主体,达到44.4%,学历层次是以大专为主,占50%,因为地处少数民族地区,所以多数陪审员是少数民族,占77.78%。

  2、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

  2005年,普通程序案件数375件,陪审员参审案件数143件,期中刑事88件,行政8件,民商47件,参审率为38%;2006年,普通程序案件数384件,参审案件数167件,期中刑事84件,行政4件,民商79件,参审率为43.5%;2007年,普通程序案件数342件,参审案件数137件,期中刑事70件,行政18件,民商49件,参审率为40%;2008年,普通程序案件数258件,参审案件数100件,期中刑事88件,行政11件,民商1件,参审率为38.8%;2009年,普通程序案件数264件,参审案件数131件,期中刑事90件,行政15件,民商26件,参审率为49.6%;2010年,普通程序案件数293件,参审案件数164件,期中刑事108件,行政20件,民商36件,参审率为56%;2011年,普通程序案件数471件,参审案件数380件,期中刑事168件,行政53件,民商159件,参审率为81%;

  从上述陪审员参审情况可以看出,虽然2008年民商事案件陪审只有一件,但人民陪审员陪审基本上主要是刑事案件和民商案件,行政案件相对较少。 2005年到2009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变化不大,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之后,本院人民陪审工作力度加强,陪审率大幅上升,2011年更是达到了81%。

  另外,从这几年陪审统计来看,陪审员参审存在不均衡现象。比如:2005年,参审10件以内的1人,11至100件3人,100件以上的1人,一人全年未参与陪审。2007年, 1人参审68件,1人参审124件,1人47件,1人16件,2人本年没有参审,1人连续两年未参审。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经费补助情况和办公条件。

  该院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由政工科负责,主要是做好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档案管理、参审案件情况,但未能建立考核机制。由于师资、经费等问题,故本院的人民陪审员缺乏培训,除了参加上级法院的统一培训外,无法自行开展培训。2005年,没有安排人民陪审的各项经费,2006年县财政作出预算,安排资金2万元,结合本县经济发展情况,给人民陪审员参审每案10元补助。2007年开始,人民陪审员陪审40元一天。法院为人民陪审员专门安排办公场所、配备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用具。从2007年起,为人民陪审员专门订购《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等报刊杂志。

  二、人民陪审工作在落实中所取得的积极效果

  1、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这些年来本院的审判力量情况不容乐观,形势严峻。特别是近几年本县经济民生大力发展,社会民众纠纷多样化、复杂化、数量逐年上升。这与本院的审判力量不足形成鲜明的对比,影响了案件审理诉讼效率。尤其是不少审判员年龄偏大,办案积极性下降,办案能力跟不上新的审判要求。虽然这几年也招进了新的人员,但是得需要几年的磨合成长。人民陪审员的任用恰能弥补了这一不足,极大的缓解了审判人员紧张的状况。对案件的及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不同部门,社会知识阅历丰富,对纠纷案件有独特的认知与看法,这就使得他们的思维与法官思维形成互补。一些人民陪审员具有特殊的生活经历和专业、技术特长,可以在案件审判中从不同的方面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从而弥补法官思维和知识经验的不足。再则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将大众化的是非善恶观念融入到审判过程并在审判中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利于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3、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来自社会各方面各阶层,他们本身就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代表了群众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增强了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公开性,通过人民陪审员陪审,使得群众对审判过程有了全面公开的了解,使得审判过程得到了群众的监督,从而提高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的促进司法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而实现司法的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司法为民,彰显司法的人民性。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审理,沟通了人民法院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便于联系群众,在案件的调解中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乡镇法庭,基本上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自己的语言,风俗独特,当地的人民陪审员,了解当地的情况,知民情、懂风俗、明情理,这就给法官下乡进村办案的时候,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带人民陪审员下乡进村,容易使民众对法院产生信任感,利于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还可以沟通民情、反映民意。既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了感情,又让当事人通过诉讼调解等司法活动体会到现代司法文明,也使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真正贯彻落实到诉讼活动之中。

  三、影响人民陪审发挥作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有限;陪审员本身、法院法官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这些导致人民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受到了影响。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不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有限,没有认识到陪审员是代表群众参与到法院的案件审理中来的。本院的陪审案件都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适用合议庭,从没有过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情况。此外,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陪审员只是拉来凑数而已,完成办案工作,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认识到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少数人民陪审员本身思想认识也不到位,没有意识到陪审员代表群众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义务,承担着社会责任,其代表人民参加审判活动是光荣的、神圣的。部分陪审员还认为,他们参与审判只是摆摆样子,形同虚设。

  2、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不够合理,缺少民意代表性,没有能够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特点对陪审员进行比例选任。目前,本县的陪审员多数集中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这就造成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冲突,导致履职时间无法保证,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在遴选和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也多从政治面貌、学历、专业、职业、经历等方面考虑。造成了陪审员大都集中在公职人员和城镇人员身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比如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很多,但是陪审员当中就没有返乡的务工人员。

  3、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与陪审员的联系不够,举行座谈之类较少,不能及时掌握陪审员的想法和建议;对人民陪审员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的在编人员,法院政工科只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主要是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档案管理、参审案件情况统计;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联系不强,联络不够,无法及时掌握陪审员的想法和建议。另外,相应的行政司法单位和人大也没有形成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和健全,导致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不强,有的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敷衍塞责,没有达到真正的陪审目的。

  4、人民陪审员基本法律知识匮乏,学习培训过少,难以胜任陪审工作。从本县的人民陪审工作落实情况来看,不少人民陪审员基本的法律素质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同时学习培训过少,法律知识匮乏,导致陪审能力不强,加重了法官的负担。陪审员法律素质不高,在审案中不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只是依附法官,因而经常都是法官一人唱独角戏,人民陪审员陪坐充数,形成摆设。参审不发一言,合议不表一态。“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更有甚者,许多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只是挂名,实际并未参加审理,只在合议庭笔录中签名而已。

  四、发挥人民陪审作用的建议和对策

  1、完善人民陪审员培训制度,强化教育培训,培训及时,规范到位,充分参与,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对人民陪审员规范化管理,强化制度约束,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陪审能力。除了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培训之外,法院可根据案件审判实务,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基本业务培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庭审观摩等不同形式提高陪审员的陪审业务能力。由法院政工科负责健全人民陪审员的个人档案,具体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及各方面境况进行考核登记,定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对其参加培训、审理案件、作风纪律等情况予以记载,作为年终考核、今后继续任用的依据。开展年度陪审工作评先评优,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合议庭,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强化庭审规范管理,细化对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具体程序。对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要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提升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公开性。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活动的着装和语言,确保庭审的严肃性。细化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程序,明确陪审案件的适用范围,不断完善参审管理机制。 细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程序及要求。首先,建立随机抽取、具体案件专业专长为补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即一般案件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在审理一些具体案件时,有针对性的选取人民陪审员参审,以弥补法官有些方面的局限性。其次,确定陪审员。提前几日通知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在开庭前查阅案卷,熟悉基本案情,可参加庭前调解。再次,陪审员发挥专长在庭审中合理分工协助法官审判工作。最后,在合议庭评议的时候,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自主、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鼓励陪审员发表正确独到见解,特别是对特殊案件,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长优势。

  3、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使之符合地方实际,最大发挥陪审作用。首先,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名额;大力宣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可以将多种选任方式相结合,充分考查了解拟任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各方面,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适当放宽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些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做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民陪审员。其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要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群众参加。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比如可适当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吸收个别人来担任人民陪审员。为方便巡回办案、到点办案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在边远山区农村自治组织中也可以适当吸收人员来担任人民陪审员。

  4、加大宣传力度,正确认识陪审制度的内在价值,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首先,在人民法院内部,法官应转变观念,要改变过去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从新时期法治民主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其次,人民陪审员应摆正位置,深刻认识到陪审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以充满荣誉感和责任感在陪审工作中依法积极正当履行职责。最后在法院法制宣传中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有正确的认识和了解,懂得人民陪审员是来自于群众,是代表群众参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监督和民主,从而接受认可人民陪审员的身份,自觉接受和履行裁判结果。

  5、建立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强化硬件投入,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落实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对于人民陪审工作的业务经费开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接受业务培训所支付的学习费、差旅费、生活补助、误工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加大硬件投入,给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为人民陪审员购买法律汇编、培训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从而方便人民陪审员研究学习法律法规,了解最近最新的审判工作要求,学习参审工作方法。为人民陪审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

  6、拓宽参审工作方式;深入群众,大做调解工作。为更有效的缓解审判压力,及时解决纠纷矛盾,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探索研究人民陪审员职能的规范与拓展,应当赋予人民陪审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民陪审员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及专业,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调解中来,在庭审前,通知陪审员,告知案情基本情况,或者把诉讼材料交给他们,让他们去做调解工作。达成协议的,法院只需制作调解书。在庭审中,在法官主持下,亦可放手让陪审员全方位进行调解,法尽大可能发挥他们的独特身份作用。甚至可以将陪审员作为法院的回访制度的信息联络员,积极沟通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派出法庭所辖乡镇,有人民陪审员的,巡回办案、到点办案,都可以叫上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协同处理,深入群众,大作调解工作,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如此一方面可以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还可以有效的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走人民司法的道路,彰显司法的和谐。

(作者单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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