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编外法官参审民间借贷案当庭调解
2012-05-14 11:37:09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谢谢法官,谢谢陪审员,这样调解结案,俺们接受、俺们信服!”日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感动得原告李伟和被告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在签收调解协议时,都主动与审判长孟吉民和人民陪审员刘曙光分别握手致谢。

  “当初是因为她家人有病缺钱,俺才借给她钱的,没想到她说糊的了!”原告李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因张女士家人有病、急需用钱,李伟曾于2011年3至5月期间分九次通过工商银行ATM机给张女士汇款累计5.9万元,同年9月又给付张女士现金5万元,并由张女士出具了5万元的欠据。后经李伟多次催讨,张女士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此,李伟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偿还109万元借款及利息。

  “这些汇款都已经用于我们双方之间的投资了,并不是我借他的钱!”张女士的委托诉讼律师辩称,被告张女士与原告李伟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只是存在个人合伙关系。李伟所汇款项和给付的现金都是用于个人合伙中的投资款,并非张女士从李伟借款。故请求法院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主审此案的是来自德州市少年宫工作人员的人民陪审员刘曙光与审判长孟吉民等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他们认真审查了原告李伟举出的5万元借据,被告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对此亦表示真实无疑。然而,当原告李伟举出的他通过工商银行ATM机给张女士汇款的九张凭条,被告方的诉讼代表人强烈地表示质疑。

  原来这些凭条都是通过工商银行ATM机汇款时打印出来的,上面既没有显示汇款人的姓名,也没有显示收款人的姓名,更没有载明汇款的原因说明。据原告李伟的委托代理人解释“原来也想申请法院到工商银行依法调取证据,后因种种原因未果”。

  对此,被告张女士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这些凭条只能证明有人通过工商银行ATM机给另一个人汇款,但不能证明汇款人就是李伟、收款人就是张女士,也不能证明这些汇款都是借款,而且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没有调取新的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所以,建议法庭不予采纳!”

  “这张借据是真实无疑的,但这些ATM机打印出的凭条只是汇款凭条,至于汇的是什么款,很难解释清楚,换句话说,对ATM机汇款凭条的解释可以有多种、不具有唯一性!”利用休庭期间,陪审员刘曙光和审判长孟吉民等法官们轮流做双方当事人的辩法析理、思想疏导工作。尤其陪审员刘曙光注重利用自己“编外法官”身份的超脱性,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理解,努力把“法律思维”向当事人反复释明,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女士偿还原告李伟6万元,于今年5月12日前付清,若逾期支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而使本案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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