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路破解巨额国家赔偿案
——香港某船务公司请求确认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行为违法申诉案调解纪实
2012-05-11 08:22: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 靖 闫继勇 郑春笋
  “三年前,我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德州中院违法并给予国家赔偿。后来我们撤回了申请,因为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多大的损失。”提起往事,香港某船务公司委托的律师刘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感叹说,“多亏省高院注重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多亏德州中院主动协调各方面关系,全力协助青岛海事法院进一步执行,为我公司追回了1246万元案款。案子结果是公正的,我们很满意!”

  “虽然这件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费了很多周折,但经过两级三地法院的努力最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还是感到由衷的欣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唐明说。

  前不久,当记者到山东采访这起被当地人称为“中国最大金额国家赔偿申诉案”时,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办案法官似乎都有说不完的话。语气虽然轻松,却在不经意间透露出办案的艰辛与曲折。

  两家法院裁定发生冲突

  当事公司申请国家赔偿

  故事还得从五年前两个法院审理的两起民事纠纷案说起。

  2007年4月6日,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原告香港某船务公司诉被告德州开元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航次租船合同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作出裁定,冻结开元公司银行存款200万美元、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德州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经查询,他们冻结的开元公司在德州银行账户即为退税款账户,此时账面仅有418.11元。

  同年4月9日,德州银行以开元公司欠1260万元未还为由,诉至德州中院;4月12日,德州银行又将标的额增加至3220万元,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开元公司在国税局正办理中的2000万元出口退税款进行保全。德州中院当天作出民事裁定,冻结开元公司在国税局的出口退税款2000万元。4月17日,德州中院又作出一份裁定书,裁定将开元公司在国税局的出口退税款退至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并向国税局送达了协助通知书。同日,又下达裁定查封开元公司在该建行账户上的存款2000万元。

  4月26日,青岛海事法院向国税局送达一份财产保全通知,要求国税局将开元公司的应退税款数额及退税款时间及时提交该院,并不再为开元公司变更退税账号。对此,国税局曾答复:“我局认为德州中院裁定执行优先。故我局先执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

  同年9月21日,在德州中院开庭审理中,德州银行与开元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商定开元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欠德州银行的贷款2000万元。德州中院对这份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据此将2000万元退税款解封、划转。

  2008年4月28日,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开元公司偿付香港某船务公司美元189万余元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该案执行标的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349万余元,扣除通过执行其他款物让香港某船务公司已受偿的279万余元,开元公司尚欠香港某船务公司1000余万元。

  “当初,听说开元公司的出口退税款没有打到我们申请青岛海事法院查封保全的账户,而是被德州法官冻结划拨给德州银行时,我们就曾一直怀疑德州中院与开元公司、德州银行之间有恶意串通、地方保护之嫌,于是也曾感到焦急、无奈、绝望,认为1000余万元案款肯定是‘泡汤’了!”刘女士说。

  2009年底,受香港某船务公司的委托,律师刘女士向山东高院递交了关于确认德州中院冻结保全违法的申诉书,同时申请德州中院赔偿损失2000余万元。

  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存分歧

  当事人合法权益必须维护

  “申诉人香港某船务公司是总部设在香港的企业,申请国家赔偿数额2000多万元,这是一起申请赔偿数额巨大的国家赔偿案件,若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受理申诉后,山东高院赔偿办的办案法官很快意识到办好这一案件的责任和分量。

  围绕德州中院查封划转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这一焦点问题,山东高院赔偿办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精力,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讨论,专门征询了省人民银行和省地方税务局的意见。为慎重起见,副院长刘爱卿组织有关法官与德州中院院长、副院长、办案人员座谈,充分交换意见,还把省高院赔偿办、执行二庭、民一庭负责人召集到一起,围绕海事法院财产保全是否有效、德州中院保全、执行是否合法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联合“会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从德州中院下达给国税局和银行的协助通知来看,德州中院要求国税局将开元公司的退税款划拨至所指定的建行账户,与该司法解释精神不符——山东高院法官们的认识趋于统一。

  而德州中院认为:“我院查封开元公司在国税局的出口退税款,是有申请人的申请,并出具了相关的查封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办案人员要求税务机关将企业的退税款直接划至指定账号的行为虽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但并非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所禁止的,并无不当。”

  由于山东高院与德州中院认识存在分歧,该确认之诉案件审理工作花费了很长时间。山东高院召集德州中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赔偿办、执行庭、审监庭以及原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也未能达成共识。“该案事关重大,索赔数额2000多万元,不但德州中院和有关法官的思想压力很大,我们的办案压力也很大,不得不细致而又谨慎啊!”山东高院赔偿办主任唐明解释说。

  案件最终提交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尽管委员们讨论热烈,也没有拿出一个能够圆满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两个法院的司法行为发生冲突,单纯从某个案件看各有其道理,但从当事人的权利角度看,香港某船务公司的民事案件执行不能是两个法院的司法行为冲突造成的,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我们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当事人自行承担受损害的后果。香港某船务公司的案件未能得以执行,与德州中院未严格遵循有关划拨出口退税款的规定具有很大关系,德州中院有责任协助执行。现在案件执行尚未终结,可以责成德州中院协助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并督促其加大协调执行力度,尽量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经过深思熟虑,提出了解决案件纠纷的新思路,得到大家的一致赞同。

  根据审委会的意见和院领导的指示,山东高院向德州中院发出公函,同时赔偿办主任唐明通过电话向德州中院院长尚洪立具体阐明省高院的意见,强调“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才是解决案件矛盾纠纷的根本之策,院领导要求中院尽可能采取补救措施解决问题。”尚洪立表示,一定按照省高院的要求办理,妥善解决纷争。

  “找准了妥善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是最关键的。”唐明对记者说。随后,山东高院主办案件的法官经常与中院电话联系,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工作进程。德州中院也认识到,只有积极协助青岛海事法院继续查找开元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追索回剩下的1000多万元案款,此案矛盾纠纷方能解决,法院的形象也才能维护!工作重心和着眼点的转变,使得案件处理走向和谐解决之路。

  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协调好青岛海事法院的关系,山东高院赔偿办的承办案件法官王颖多次给申诉人的代理人打电话,详细介绍案件协调执行工作进度,耐心细致地安抚情绪激烈的申诉人。办案法官以当事人为本的精诚态度和工作作风,逐渐打消了申诉人的顾虑,坚定了其相信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靠人民法院妥善解决纷争的信心,接受人民法院协调维权解决问题的方式,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协调执行。另一方面,山东高院赔偿办的王颖法官还与青岛海事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要求他们与德州中院一起做好协调执行工作,及时通报案件情况。

  能动司法积极协助执行

  态度真诚获得各方信任

  “你们能执行得了吗?青岛海事法院执行两年多也没有结果,你们能有什么法子?”

  “请放心,我们德州中院领导非常重视并亲自抓这个案子的执行,而且我们和开元公司在同一城市,熟悉该公司的情况。如果你们同意再延长点办案时间,由我们协助继续执行,请相信我们一定会让你们满意的!”

  这是2010年12月初的一天,德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一庭庭长刘辉东与香港某船务公司邱总经理之间在手机上的一段对话。

  原来就在前不久,德州中院获悉,青岛海事法院考虑该案执行期限快要届满,并已经确认开元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不能,正准备对香港某船务公司申请执行开元公司一案办理终结手续。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执行终结裁定书正式送达生效了,该案将再也不能恢复执行,那么,山东高院和德州中院既定的解决案件思路和方案将无从实施,德州中院即便有心有力协助执行此案,也将再也没有机会和可能。此时,德州中院可能要承担巨额国家赔偿,其司法形象将受到严重损害!就会节外生枝,案件会久拖不决,矛盾会更加激化!

  德州中院院长尚洪立当机立断,组成由自己挂帅,副院长刘建华和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郭仁军以及其他数名主要办案法官参加的专案小组,并迅速调令正在北京出差的刘辉东和刚从外地学习回到德州的民二庭副庭长邹勇等精兵强将,分别从北京、德州两地出发,顶着严寒风雪,迅速赶到青岛集结。适逢青岛海事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正准备到南方出差,他们便当天找到其做说服工作,要求青岛海事法院对此案执行程序暂缓办理终结手续。

  “我们已经用尽了执行手段,开元公司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你们还会有什么新招数吗?”

  青岛海事法院的法官满腹狐疑。由于青岛海事法院担心会引起申请人香港某船务公司的强烈不满,刘辉东便当即又找到青岛某律师事务所为香港某船务公司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刘女士等人做工作,并直接拨通身在香港的邱总经理手机,与其进行了一番前述发自肺腑的真诚对话。

  后来,副院长刘建华亦亲自上门,多次与青岛海事法院的负责人交换看法和意见,共同分析研究该案继续执行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原来,在德州中院联系要求青岛海事法院延展执行期限、移交执行案卷的同时,他们还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执行干警天天“泡”在开元公司,动用各种关系和手段,深入排查开元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很快发现,开元公司还有一笔尚未到国税局办理申请手续的进出口退税款198万元,还有一块位于德州市湖滨北路、使用权归开元公司所有的13700平方米土地。这为该案继续执行带来了极为难得的希望!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香港某船务公司和青岛海事法院都被德州中院的主动和真诚所感动。很快,香港某船务公司抱着试试的心理,同意再延缓一下执行终结期限;青岛海事法院亦决定恢复执行,于2010年12月10日,办理了委托德州中院查封、扣押、冻结198万元和13700平方米土地的相关手续。

  2011年4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为更加方便执行,还正式移送该案卷宗,委托德州中院执行,并给予限期不足一个月的执行时间。青岛海事法院在委托执行函中载明:“在2011年4月30日前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一并委托你院,逾期退回我院继续执行。”

  土地“烫手”拍卖难找下家

  院长出马终将“死地”盘活

  “这块土地能出手卖掉变现吗?有没有执行价值啊?”

  当刚刚看到开元公司还有这块13700平方米土地时,德州中院的法官人人脸上流露出难色。

  经测量,这块土地实际面积12008平方米,而且还有一座占地1692平方米的居民宿舍楼。

  法官们调查发现,这块土地属于工业用地,并且因不易变现、开元公司拖欠贷款等原因,已抵押给了农业银行德州支行(以下简称德州农行)。眼下,根据德州市政府的安排,整块土地正在被某部队借用作训练场地,借用期限两年。“我院执行办案中也曾发现过这块土地,当初考虑很难卖出变现、没有执行的价值,所以放弃了。”青岛海事法院的办案人员说。

  “这块土地的‘死’与‘活’,事关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全面实现,事关整个案件执行工作的成败转机。一定要把这块土地变现盘活!”德州中院的一班决策人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也抱定了破釜沉舟的决心。

  由于执行期限只有20天左右,时间非常紧张,德州中院首先迅速着手土地价值的委托评估鉴定工作。结果,他们只用了短短两三天的时间,就完成了该项工作。据当地天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宗土地价值为1661.53万元。

  “要整体拍卖这块土地,必须动员德州农行解除对其土地的抵押权;而要德州农行解除抵押权,必须由开元公司清偿在德州农行的贷款本息;可是,此时的开元公司已经没有能力清偿这笔拖欠一年多、金额数百万元的贷款本息,怎么办呢?”办案法官们对此十分清楚。为此,德州中院把主要精力又放在了做德州农行的动员工作上,承诺在土地拍卖后将其中220万元土地款用于清偿开元公司拖欠贷款的本息。“如果该宗土地再不拍卖变现,德州农行的经济利益也将遭受损失并不断扩大,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刘辉东在对德州农行的相关负责人说。最终,德州农行同意解除对该块土地的抵押权。

  “为了拍卖这块土地,我们也做了大量的工作,费了不少人力和物力,但最终也没有拍卖出去!”作为专案小组成员的执行法官李占军介绍说。由于该宗土地仍被某部队占用着,且地面有包括通讯电缆在内的大量军用网线等设施,虽然德州中院上门访遍了当地数十家房地产开发商,但都认为无利可图,没有一家愿意参加竞拍。这下子又让德州中院的办案人员犯了大难!

  “能不能由政府有偿收回这块土地,拿出钱来作为案款?”这期间,在德州中院请示市政府将该宗土地性质审批为商业用地工作中,不知谁提出了这样一个“妙点子”。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用于执结案件,同时又可以维护德州市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可谓一举两得!于是,院长尚洪立亲自出马,一趟趟地跑市委、市政府,找书记、市长反复做说明、解释、沟通、协调工作;为了让市领导们了解这块土地的现状和商业开发价值,副院长刘建华曾两次顶着细雨,亲自到该宗土地上拍摄相关照片……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德州市政府批准由其城市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评估价格收回这宗土地,从而使香港某船务公司申请执行开元公司一案出现了根本性转机!

  如何分割地款又成难题

  利益兼顾各方皆大欢喜

  “这1661.53万元的土地款怎么分呢?能全部给付香港某船务公司吗?”

  此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计算,开元公司拖欠香港某船务公司的案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已高达1700多万元;根据德州中院的许诺,其中的220万元还要用于清偿开元公司拖欠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开元公司的负责人也企图从中分得部分款项留作公司正常运转费用。“这僧多粥少的局面,真是让我们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刘辉东回忆当时的情形说。

  为了达到案结事了、无任何“后遗症”的目的,德州中院主要领导又亲自出动,一轮轮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努力让各方当事人作出最大让步。

  期间,当得知1600多万元土地款不可能全部给付香港某船务公司时,其代理律师刘女士犯了难,认为自己难以擅自做主,经电话请示邱总经理,发现其也“变了卦”,声称“绝不让步”。后经法官们长时间地再三利用远程电话调解,香港某船务公司及其委托律师总算同意放弃了100多万元的本金和全部逾期利息。

  “工作最难做的是开元公司!”刘辉东介绍说。由于开元公司的负责人担心唯一的土地资产卖掉却得不到钱,易遭职工们唾骂、抬不起头,曾一度拒绝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德州农行也曾表示反悔,称法院只同意给付其贷款本金的一半即220万元,让其难以接受。

  “土地是死的,抵押越久损失越大,资金盘活才能加快周转,获得更多的收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于是,德州中院又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协助,动员当地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协调、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开元公司和德州农行也都平静地接受下来。

  2011年4月18日,这是一个非常晴朗的日子,也是让德州中院法官难忘的日子。

  这天上午,在经过前期做工作、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协商意向的基础上,德州中院将香港某船务公司委托的律师刘女士、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德州农行以及城建投资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共同协商具体分配金额等细节性问题。

  当天下午,在德州中院起草的和解协议书上,律师刘女士代表香港某船务公司,以及开元公司、德州农行、城建投资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一一郑重地签字或加盖公章。根据各方自愿达成一致的该和解协议写明:香港某船务公司同意以1246万元结案,其中包括德州中院协助执行的198万元退税款和土地款中的1048万元;土地款中的220万元给付德州农行,抵作开元公司拖欠其贷款本金的一半,德州农行同意解除在该宗土地上的抵押权利;开元公司同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城建投资运营公司;城建投资运营公司同意以1661.53万元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属物。对此,德州中院当即依法裁定确认。

  第二天,城建投资运营公司按约定办理了该宗土地转让过户手续,并将1661.53万元的土地款及时划拨到德州中院,由其按约定分别过付给香港某船务公司和德州农行。

  让山东高院和德州中院都没有想到的是,如此结案带来了多方面的良好效果:

  “在这么艰难、时间这样紧的情况下,德州中院能够为我们挽回千万元的经济损失!这让我们做梦也没想到。”远在香港的邱总经理高兴地给德州中院负责人打电话致谢。

  2011年4月26日,香港某船务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撤回关于确认德州中院违法办案的申诉,从而使此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国家赔偿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涉案土地有偿转让成功,为开元公司清偿了两笔拖欠款,也为德州农行盘活了220万元的资金。

  “最重要的是,如此调解结案的结果,避免了国家拿钱为被执行人开元公司‘埋单’,也避免了德州中院承担巨额国家赔偿的风险,维护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可谓皆大欢喜。”德州中院院长尚洪立和法官们都如释重负。

  山东高院院长周玉华得知此案处理结果后,作出如下批示:“每起案件的处理都可能有多种方案、途径、方式。跳出就案办案的框子,就可能柳暗花明!”

  采访手记

  发挥调解在国家赔偿案中的独特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案件的审理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中,相当部分国家赔偿案件由民事保全、执行行为引发,而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又不尽完善,使得案件处理存在极大争议和困难。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加,由不同司法机关司法权冲突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通常非常巨大,一方面会给政府增加沉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常常造成当事人民事权利与国家赔偿责任的混合,因此,如何通过能动司法,寻找妥善的处理方式,合理区分当事人民事权利与国家赔偿责任,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同时尽量避免国家利益受损,成为法院和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形比较复杂,常涉及多个案件、多道法律程序,各种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互交织。处理案件,必须厘清事实,理顺法律关系,区分各自的法律责任,该由国家赔偿的国家要赔偿,该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由责任人承担,唯有如此,方能在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中既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又避免国家替代他人承担责任,使国家利益受损。

  王颖说,在本案中,香港某船务公司作为青岛海事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认为德州中院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妨害了其民事权益的实现,因而申请确认德州中院的民事保全行为违法。客观上讲,保全行为和执行行为之间存在冲突,不利于申诉人民事权利实现,但此冲突,并不改变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执行人对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仍必须履行。

  一方面,生效民事判决要得到执行,民事权利要实现,方能使国家赔偿纠纷从根源上得到化解;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由国家赔偿了事,只有坚持能动司法,将国家赔偿案件和民事、执行案件通盘考虑,充分发挥其他救济途径的功能作用,才能“案结事了人和”,才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鉴于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加大执行力度,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迅速实现国家赔偿申诉人合法债权,是该案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起国家赔偿案件的圆满解决,使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救济,申诉人与国家司法机关由对立情绪转为满意,生效民事判决得到履行,社会公共资源得到节约,体现了调解在司法中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山东高院、德州中院的做法无疑给解决这类案件纠纷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新思路。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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