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列今年立法计划 定义量刑均成难题
2012-05-07 10:40:38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王梦婕 许文苗
“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美籍妻子遭打、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残忍杀害、北京女子董珊珊新婚不久被殴致死……近年来,类似可被贴上“家庭暴力”标签的“家事案”频现报端。但或许不久后,这些“家事”将有专门的法律来“管”。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全国妇联获悉,一部专门针对此问题的《反家庭暴力法》箭在弦上。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透露,“反家暴”立法已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此前,全国妇联已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的建议。
有多少家庭正在被“家暴”阴影笼罩?“家暴”是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国家为何要立法管“家事”?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蒋月娥表示,“但困难首先在于,一些人对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还有疑虑。此外,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适用罪名有争议等,是目前反家暴立法中几道较难解决的坎儿。”
每个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
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蒋月娥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受害者不仅是妇女,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儿童和老人。”蒋月娥表示。虽然没有全国性统计数据,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而且,家暴的施暴者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任何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她说。
以女性遭受“家暴”为例,全国妇联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
10年前,同项调查的结果是16%。她分析指出,虽然比例提高的原因比较复杂,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说话”恐怕是原因之一,“但24.7%这个数字至少说明,目前国内已有1/4的妇女成了家暴的受害者,这个比例已经不低了。而且考虑到有些受访者不愿‘声张’,实际的家暴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暴的阴影不仅笼罩着妇女,在一些家庭,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也是家暴的“牺牲品”。
虎妈、狼爸,如今打骂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颇有根基,而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被虐待、遗弃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去年,深圳公务员殴打父母一事余波刚平,今年,四川一名4岁女童因教育问题而被家长一掌打死、云南一家长因孩子没写作业而将6岁儿子活埋……类似儿童被家长殴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屡见报端。
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2004年起,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年均有4万到5万件,去年占到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5%。“其中,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暴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
“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多的家暴在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蒋月娥提供的资料显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全国妇联5月2日发布数据称,在其2011年年底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中,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尽管家庭暴力人人喊打,但蒋月娥坦承,真要为它单独立法并不容易。其中,思想障碍是第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儿”。“有人认为家暴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甚至还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家庭暴力也已经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还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王世洲说。
然而,蒋月娥表示,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并远离公众视线,传统上一直被大家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家丑不可外扬”。在上述调查中,1025名受访者里,也有4.6%的人至今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违法”。
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么多法律都写了“反家暴”,有必要再单独立法吗?
“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蒋月娥说,“而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蒋月娥举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比如,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也都存在分歧。“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对‘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差别也很大。”
定义、取证、量刑都是难题
在全国妇联看来,对“反家暴”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但蒋月娥同时表示,给家庭暴力这个“家事”单独立个法,一路有不少“拦路虎”。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国外通常认为它应该有四类: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而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外,哪些人群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国外认为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目前,国内对此也有分歧。”
对这类“家事”调查取证,也是个挑战。“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蒋月娥说。
家暴案发生后,如何合适地定罪量刑是立法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在中国,对这类犯罪通常有较高的容忍度,司法机关定罪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蒋月娥告诉记者,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其夫就是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判刑六年。
蒋月娥最后向记者透露,《反家庭暴力法》如获问世,最大的亮点可能在于“人身保护令”。但这也可能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据悉,“人身保护令”参考了国外的经验,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以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更为周全、彻底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国际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尽管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正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另外,违反这一措施后的法律责任,还涉及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没能解决。”她说。
日前,中国青年报记者从全国妇联获悉,一部专门针对此问题的《反家庭暴力法》箭在弦上。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期透露,“反家暴”立法已列入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此前,全国妇联已连续5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将反家暴问题“入法”的建议。
有多少家庭正在被“家暴”阴影笼罩?“家暴”是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国家为何要立法管“家事”?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
“家庭暴力早已不是个人私事,制定反家暴的专门法律,将使中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蒋月娥表示,“但困难首先在于,一些人对制定专门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还有疑虑。此外,如何界定‘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适用罪名有争议等,是目前反家暴立法中几道较难解决的坎儿。”
每个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
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蒋月娥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具有普遍性,受害者不仅是妇女,还包括相当数量的儿童和老人。”蒋月娥表示。虽然没有全国性统计数据,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暴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而且,家暴的施暴者不受年龄、性格、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的影响,任何家庭,都可能隐藏‘家暴’。”她说。
以女性遭受“家暴”为例,全国妇联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去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开展了全国性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的女性,占到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对方殴打的女性有5.5%,农村和城镇分别占7.8%和3.1%。
10年前,同项调查的结果是16%。她分析指出,虽然比例提高的原因比较复杂,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站出来说话”恐怕是原因之一,“但24.7%这个数字至少说明,目前国内已有1/4的妇女成了家暴的受害者,这个比例已经不低了。而且考虑到有些受访者不愿‘声张’,实际的家暴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暴的阴影不仅笼罩着妇女,在一些家庭,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也是家暴的“牺牲品”。
虎妈、狼爸,如今打骂孩子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颇有根基,而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被虐待、遗弃的事件,也日益增多。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去年,深圳公务员殴打父母一事余波刚平,今年,四川一名4岁女童因教育问题而被家长一掌打死、云南一家长因孩子没写作业而将6岁儿子活埋……类似儿童被家长殴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事件,屡见报端。
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2004年起,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年均有4万到5万件,去年占到婚姻家庭类投诉的25%。“其中,反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来电,占家暴来电的5.4%,反映老年父母遭受子女暴力的占2.2%。”
“家庭暴力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多的家暴在从一般的打骂,发展成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蒋月娥提供的资料显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
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务事
全国妇联5月2日发布数据称,在其2011年年底开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中,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025名受访者中,有86%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84.9%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项立法。
尽管家庭暴力人人喊打,但蒋月娥坦承,真要为它单独立法并不容易。其中,思想障碍是第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儿”。“有人认为家暴属于个人家庭内部的私事,国家不应当干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说。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则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
“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了专门的负责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政府机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甚至还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家庭暴力也已经导致了严重社会问题。还不采取有力措施,就会犯‘见事迟’的错误。”王世洲说。
然而,蒋月娥表示,由于家庭暴力一般有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并远离公众视线,传统上一直被大家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家丑不可外扬”。在上述调查中,1025名受访者里,也有4.6%的人至今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违法”。
此外,“禁止家庭暴力”的提法已经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出现。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禁止“家暴”有原则性规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还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28个省(区、市)也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多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这么多法律都写了“反家暴”,有必要再单独立法吗?
“这些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难以‘事先预防’,大多只起到警示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蒋月娥说,“而地方性的法规又缺少上位法,对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家暴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很轻的处罚措施。”蒋月娥举例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比如,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理念也都存在分歧。“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暴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对‘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法院判决差别也很大。”
定义、取证、量刑都是难题
在全国妇联看来,对“反家暴”而言,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性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法,首先应当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但蒋月娥同时表示,给家庭暴力这个“家事”单独立个法,一路有不少“拦路虎”。
“哪些行为算家庭暴力?国外通常认为它应该有四类: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而国内对肢体暴力和性暴力普遍认可,但对其他形式的暴力有不同意见。”蒋月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外,哪些人群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国外认为通常包括三类人:一是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二是有亲密关系的恋人,三是前配偶。目前,国内对此也有分歧。”
对这类“家事”调查取证,也是个挑战。“家暴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承认则难以被司法机关认定,证据很难收集,证据认定及举证责任分担也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难题。”蒋月娥说。
家暴案发生后,如何合适地定罪量刑是立法同样需要解决的问题。“《刑法》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强奸罪。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但在中国,对这类犯罪通常有较高的容忍度,司法机关定罪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这对保护受害人极其不利。”蒋月娥告诉记者,2009年,因家暴死亡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其夫就是以虐待罪定罪量刑,最后被判刑六年。
蒋月娥最后向记者透露,《反家庭暴力法》如获问世,最大的亮点可能在于“人身保护令”。但这也可能是立法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据悉,“人身保护令”参考了国外的经验,是指施暴者在限定时间内,除了不得继续施暴外,还禁止以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骚扰受侵害人,是一种更为周全、彻底的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国际公认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尽管最高法院应用法学所正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另外,违反这一措施后的法律责任,还涉及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实践中这个问题还没能解决。”她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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