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官成长
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2012-05-03 08:5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季桥龙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应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为基本落脚点。如何衡量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多重视角,其中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具体审判行为是一项基础性的评价指标。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以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为内容的“两评查”活动,活动的开展范围几乎覆盖了人民法院的所有工作部门,由于主持庭审和作出裁判文书的正是办案法官,活动的参与性强和实践性高是这次活动的一大特色。由于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庭庭审和法律文书的感受是评价司法裁判获得社会可接受程度的第一手素材,法官如能在庭审和裁判文书的质量上练好内功,司法能力建设的各项举措取得实效就会水到渠成。于此,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官的成长和发展就成为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
一、司法能力建设需要提升人民法院管理法官的水平
审判是一门艺术,其中也包含审判管理的艺术。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是法院行使裁判权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内部,需要考虑如何有效配置审判资源,使得法官作出的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这就是一个地道的管理行为。法官直接从事庭审活动并作出裁判,相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是案件审判活动的管理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内部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管理的部门而言,法官又是被管理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管理活动无处不在。就管理的对象而言,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可分为法官对于具体的案件和法院对于法官队伍的管理两种。前一种管理通常是法律尤其是诉讼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后一种管理通常被立法和学理研究忽视,但又关涉司法公正的实现,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研究。
管理也是生产力。持续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这种现象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更为明显。与此同时,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经常需要对不同方面的价值诉求做利益衡量。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所承担的审判任务较重,需要依法做价值衡平的因素较多,所面临的审判压力也相对较大,这些现象都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笔者10年前曾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从办案数量来看,那时庭内的业务骨干一年办理200件案件堪称办案能手,普通法官年办案件达百件已属不易,而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如有被二审法院发改的情形,其工作成绩评价就会受到影响,个人工作心态和生活情绪随之受到影响。而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在面临许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受案数量也与日俱增。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有近700名干警,每年审理近6万件案件,平均年龄32岁,人均结案800余件。如此年轻的审判队伍面对这么多的案件,对于仅有审判力量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性不容置疑。
二、培养法官的办案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充分行使。法官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主体,从这一点看,就要求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依职权妥善管理和处理好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及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而从法院内部的管理来看,一切制度规范都要从有利于保障法官及时有效地行使裁判权的角度来考察,从有利于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高度来设计安排。与此同时,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升,又是一个长期经验积累的过程。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发展来看,各国总是选择通过内部管理的完善来尽量避免或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法官的办案能力的培养,既是个案审判结果获得当事人接受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案件质量管理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活动的核心,案件质量管理的内容正在从形式走向实质,从事后管理走向审判的全过程。实践中,许多法院发挥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传帮带作用,院长、庭长或审判长首先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做好表率,在审判管理中突出服务,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需要尊重纠纷解决的规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国情因素,要深刻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和司法队伍的培养及形成状况,认清人民法院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的历史使命。此次“两评查”活动旨在培养法官的办案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务实之举,应当广泛宣传,取得广大法官的配合支持并得到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信任和包容法官是司法能力提升不可或缺的制度伦理
信任增加财富,包容是一种美德。司法的发展必然要经历其成长过程,同样,法官办案能力的提升也有其内在成长规律。如果离开对于法官信任和包容的制度伦理,整个司法体系将缺乏生机和活力,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更是无从落实。至于说如何体现这一伦理,需要我们认真品味并在具体的司法管理活动中落实。
“两评查”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实际办案法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出于这一初衷,活动的整个过程要体现广大法官的主体地位,突出自主参与和自我管理,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在具体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就需要以正面肯定和积极引导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为指向。我们要主动学习和借鉴管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法官理当受到当事人的敬仰,有关针对法官行为可能存在瑕疵的评价,其方式方法务必慎重。笔者认为,社会各界都要理性和客观的看待司法错误,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为例,在对申请再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民事诉讼法明确限定的再审事由,坚持在生效裁判的瑕疵的纠正与裁判的既判力之间作出衡平。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政策和立法中,无不体现出对于法官审判行为的权威维护和对司法瑕疵的有限救济。此次“两评查”活动是提升法官办案能力的司法管理活动,应当明确包容性的法官能力培养方向,突出本次活动的成长功能及政策关怀理念,切实做到以评查促培训,以评查促提高,以司法能力提升促审判质量提升。
一、司法能力建设需要提升人民法院管理法官的水平
审判是一门艺术,其中也包含审判管理的艺术。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是法院行使裁判权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内部,需要考虑如何有效配置审判资源,使得法官作出的裁判获得社会公众的接受,这就是一个地道的管理行为。法官直接从事庭审活动并作出裁判,相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是案件审判活动的管理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内部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法官管理的部门而言,法官又是被管理者。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管理活动无处不在。就管理的对象而言,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活动可分为法官对于具体的案件和法院对于法官队伍的管理两种。前一种管理通常是法律尤其是诉讼法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后一种管理通常被立法和学理研究忽视,但又关涉司法公正的实现,值得理论和实务界研究。
管理也是生产力。持续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这种现象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更为明显。与此同时,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经常需要对不同方面的价值诉求做利益衡量。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所承担的审判任务较重,需要依法做价值衡平的因素较多,所面临的审判压力也相对较大,这些现象都是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笔者10年前曾在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从办案数量来看,那时庭内的业务骨干一年办理200件案件堪称办案能手,普通法官年办案件达百件已属不易,而每位法官审理的案件如有被二审法院发改的情形,其工作成绩评价就会受到影响,个人工作心态和生活情绪随之受到影响。而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正在面临许多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受案数量也与日俱增。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有近700名干警,每年审理近6万件案件,平均年龄32岁,人均结案800余件。如此年轻的审判队伍面对这么多的案件,对于仅有审判力量进行优化管理的重要性不容置疑。
二、培养法官的办案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充分行使。法官是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主体,从这一点看,就要求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依职权妥善管理和处理好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及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而从法院内部的管理来看,一切制度规范都要从有利于保障法官及时有效地行使裁判权的角度来考察,从有利于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高度来设计安排。与此同时,法官的办案能力提升,又是一个长期经验积累的过程。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发展来看,各国总是选择通过内部管理的完善来尽量避免或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法官的办案能力的培养,既是个案审判结果获得当事人接受的需要,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案件质量管理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活动的核心,案件质量管理的内容正在从形式走向实质,从事后管理走向审判的全过程。实践中,许多法院发挥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传帮带作用,院长、庭长或审判长首先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疑难案件的处理中做好表率,在审判管理中突出服务,这一点值得充分肯定。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需要尊重纠纷解决的规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国情因素,要深刻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状况和司法队伍的培养及形成状况,认清人民法院在现阶段社会发展中的历史使命。此次“两评查”活动旨在培养法官的办案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务实之举,应当广泛宣传,取得广大法官的配合支持并得到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信任和包容法官是司法能力提升不可或缺的制度伦理
信任增加财富,包容是一种美德。司法的发展必然要经历其成长过程,同样,法官办案能力的提升也有其内在成长规律。如果离开对于法官信任和包容的制度伦理,整个司法体系将缺乏生机和活力,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更是无从落实。至于说如何体现这一伦理,需要我们认真品味并在具体的司法管理活动中落实。
“两评查”活动的对象主要是实际办案法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切实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出于这一初衷,活动的整个过程要体现广大法官的主体地位,突出自主参与和自我管理,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在具体管理制度的设计上,就需要以正面肯定和积极引导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为指向。我们要主动学习和借鉴管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法官理当受到当事人的敬仰,有关针对法官行为可能存在瑕疵的评价,其方式方法务必慎重。笔者认为,社会各界都要理性和客观的看待司法错误,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为例,在对申请再审程序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民事诉讼法明确限定的再审事由,坚持在生效裁判的瑕疵的纠正与裁判的既判力之间作出衡平。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政策和立法中,无不体现出对于法官审判行为的权威维护和对司法瑕疵的有限救济。此次“两评查”活动是提升法官办案能力的司法管理活动,应当明确包容性的法官能力培养方向,突出本次活动的成长功能及政策关怀理念,切实做到以评查促培训,以评查促提高,以司法能力提升促审判质量提升。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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