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不得人流 违者3年不准生育
2012-04-27 15:29:4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莫小松 马艳 潘美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透露,该修订草案已结束一审,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为5月份二审做准备。

  据悉,修订草案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遵守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保持正常人口性别比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对预防和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违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

  什么原因导致广西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广西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家谢青松告诉记者,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使大部分人特别是农民在性别选择上偏好男孩,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流产技术的非法使用更是加速破坏了出生人口的两性平衡,这直接导致广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谢青松说,自治区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规范医学技术的使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修订草案的举措可谓“及时雨”。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军认为,人口质量和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在我国某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持续存在将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我国不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立法调整胎儿性别鉴定和怀孕14周以后的终止妊娠问题,是基于实际情况提出的,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广西也不例外。

  着力打击“两非”行为

  为严格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这两类“两非”行为,修订草案中有一大改动,就是将进行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机构由“审批”变为“指定”。第六条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非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由审批到指定,有利于明确并限制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通常,孕妇知晓胎儿性别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去“黑诊所”做B超,另一种是正规医院泄露胎儿性别。为了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规避,修订草案规定:泄露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对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和购销作出了严格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终止妊娠需取得证明

  修订草案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施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

  对此,一些市民担心办理证明材料会耗费大量时间,使得部分孕妇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终止妊娠。对此,南宁市西乡塘区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引产证明的办理只要符合规定,计生部门会在第一时间为其现场办理,不会拖延,对当事人的情况会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已婚女性,除非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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