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公布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2-04-26 14:44: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 作者:郭春雨 王洁瑜 薛淼 王君诚
吉林高院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
  4月26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5起省高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吉林高院公布的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是:

  1、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简要案情】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是国内生产甲肝疫苗的知名企业,一直在从事一种制备甲肝疫苗的方法研究。后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发现,长生生物公司率先就该项方法申请了专利,遂以其原部分研究人员跳槽到长生生物公司并把技术方法泄露给长生生物公司为由,将长生生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专利归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所有。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两家企业达成共享专利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高度的可复制性是专利权的突出特点,专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和经济价值并不因重复使用而减损。该案原被告各自主张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对专利权的归属未能协商一致。受案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仔细了解两家企业的过往历史,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维护、共享专利,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诉累,并使该项专利在生产研发中发挥了最大效益,达成了双赢的圆满结局。

  2、张丽与闫凯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闫凯文系三陇施肥机实用新型的权利人(专利号为ZL2007 2 0094199.4),其于2010年发现张丽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丽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审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并综合考量张丽的侵权行为,判决其赔偿闫凯文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张丽不服,上诉至吉林高院,在吉林高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丽给付闫凯文8万元,闫凯文许可继续张丽使用该专利至2013年。

  【典型意义】

  该案案件事实简单,侵权事实清楚,但考虑到侵权产品的实际存在和简单判令停止侵权销售将会带来的社会经济损失,吉林高院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权利人同意授权被告人使用该实用新型,使双方从对立到合作,将侵权行为转化为授权行为,不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补偿,同时避免了已经生产产品被强制销毁的命运,有效的节约了大量的经济资源,化解了社会矛盾。

  3、江门名盛制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德济药业有限公司平价大药房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吴太公司于1998年取得蓝、红、黄三色的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202300),2007年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吴太公司发现2007年被告江门名盛公司对其生产的“名盛”咽炎片薄膜衣片的外包装盒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该包装盒中下部为绿色底色,上面有颜色为蓝、红、黄三色的图案,该产品在被告吉林德济药业有限公司平价大药房销售,吴太公司认为名盛公司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名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名盛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构成侵权,判决名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名盛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高院,吉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制药行业是吉林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吴太公司的感康产品更是行销全国的吉林省自主品牌,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近年来,其享有商标权的三色标识频频被发现在同类产品中被变造使用,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对其商誉造成极大影响。吉林全省法院在2010年受理了一批涉及吴太公司的商标权维权案件,通过审理,对于一批确属侵权的案件及时作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判决,有效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并通过判决对社会起到了导向和宣传作用。

  4、长春市姝丁酒业有限公司与陈国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本案原告陈国章曾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民间工艺美术家称号,吉林省版权局于2006年3月14日对其美术作品(剪纸)《关东二十怪》颁发了著作权证书。2009年,陈国章发现其民俗剪纸作品被被告用于其酒类产品的宣传材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姝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付经济损失2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姝丁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姝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姝丁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高院,吉林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著作权的范围极为广泛,而且公民享有著作权不以作品的发表为要件,因而,在各项知识产权当中,著作权是和普通大众联系最紧密的一项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受案量最大的一项工作。民俗剪纸作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民俗剪纸作品的著作权,对发展和传承地方文化,鼓励和创新艺术传播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吉林全省法院坚决的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李文侠与公主岭市催化剂厂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李文侠系催化剂厂职工, 1993年4月10日,催化剂厂生产的JB117型中变催化剂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评为吉林省优秀新产品,李文侠是该项成果研发人之一。李文侠认为催化剂厂未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对其给予奖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催化剂厂给付其20万元奖励报酬。一审法院认为李文侠不同意对催化剂厂的新增留利部分进行审计,其主张报酬证据不足,遂驳回其诉请。李文侠不服,上诉至吉林高院。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李文侠作为该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之一应予确认,虽催化剂厂当年账目无法查清,但依据其1998年向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申报的《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催化剂厂在1996年至1997年新增利润225.1万元,可以此作为计算新增留利的依据。最终二审改判催化剂厂给付李文侠报酬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涉及技术发明,但由于时代和环境的原因,权利人并未申请专利,而是依照当时的政策,申请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此类报酬需以企业三至五年内的留利为计算依据,而涉案企业因改制,几经转手,当年的账目无法查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该企业当年申请科技进步奖材料中所述利润数额,依法酌定赔偿金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公平合理的维护了吉林省老一代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吉林省高院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伴随着经济文化市场不断发展繁荣,各项知识产权所代表的客观和可预期经济利益不断提升,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近三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呈跳跃式增长状态。2009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228件,2010年为383件,2011年达到551件,年增长率保持在40%以上。面对日益严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了司法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

  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全省法院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地区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了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了知识传播和运用,进一步拓展了创新空间,构建了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优质高效地处理了齐白石后人著作权维权案件、优朋普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权维权案件、吴太药业商标权维权案件等一批在省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11年,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51件,审结484件,全部案件涉案标的近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325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07件、专利权纠纷案件48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4件,有70余件案件为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省高院共受理各类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6件,全部审结,其中专利权纠纷案件4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6件,商标权纠纷案件16件,其中,调撤22件,调撤率为33%。在全部生效判决中,对权利人的保护率达94%。

  二、加强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吉林高院坚持内外结合、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审级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力度,确保全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和司法政策关,严格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行为。

  针对近年来吉林省知识产权案件中新类型案件、系列案件不断激增的特点,吉林高院在开展“审判监督年”活动中,进一步加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沟通机制,在不违反审级独立的前提下,省高院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给出指导性的意见,指导各中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对于上诉案件,省高院保证100%开庭审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在尊重下级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于案件程序违法、定性错误、适用法定赔偿数额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坚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并在审判实践中,通过个案的导向性作用,基本确定了符合吉林省经济发展情况,符合人民群众心理预期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权利内容高度可复制性的特点,吉林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切实针对案件实际特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避免简单机械执法,在审判实践中,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既实现了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又有效的避免了经济资源的重大浪费;在无法调解的案件中,切实考虑权利内容所可能包含的经济价值和吉林省的省情以及该行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既规范了相关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又维系了该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坚持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协调联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这也对司法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解决司法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片面性和单一性的局限,吉林高院积极与省检察院、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动,着力建立行政、司法、执法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共享平台,相关具体工作意见将于近期出台,力求为吉林省创建对权利维护更加周全、对侵权行为打击更加严厉的知识产权发展软环境。

  同时,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全省法院严格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仅6件案件因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定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请和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吉林高院《全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应当上网公布的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依法上网进行了公布,其中,吉林高院对符合公布要求的二审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公布率达lOO%。

  吉林高院新闻发言人刘景辉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神圣职责。2012年,全省法院将继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