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法院“阳光司法工程”首“站”告捷
2012-04-26 13:24:41
盐津法院“阳光司法工程”首“站”告捷
     中国法院网讯 (毕国琼)  4月25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在落雁乡依法开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落雁乡是盐津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 庭审观摩系列案件巡回审理的第一站,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观摩。

  该案原告李某家与被告况某家系表亲关系,又是邻居,因原告在房前修水泥坝子受到被告阻挡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其修建水泥坝子的妨害。上午十点开庭后,审判长有序组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庭审中,承办法官查明了原告修建水泥坝子的地方属公共过道,原、被告方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即原告根本不具有诉权。基于此案情,法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因修建水泥坝子的矛盾只是表象,深层次的矛盾在于被告希望从原告处通过转让形式得到原告屋后部分土地使用权,原告不同意转让,双方就此结怨达五年之久。考虑到两家因此事积怨太深,为了彻底解决矛盾,和谐邻里情,防止发展成子孙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积极主持调解。通过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对原被告进行耐心劝说后,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某屋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两个平方给被告况某,被告况某不再阻挡原告李某施工。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观摩的落雁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盐津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主动将司法工作置于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之下,确实做到了司法公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还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工程”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

  据了解,盐津法院把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作为2012年的重点工作,依托巡回审理方式,对群众身边多发或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案件,将进行“阳光司法工程” 庭审观摩系列案件巡回审理,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公开开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确保庭审活动更加直观和透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升和工作作风的改善,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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