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斧连砍11人5死6伤
公安部A级逃犯张青华一审被判死刑
2012-04-20 16:0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康频道 | 作者:王桥花 张教辉
  2012年4月20日上午,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泉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对倍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张青华故意杀人、冯永成窝藏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作案后潜逃长达4年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的“杀人恶魔”张青华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青华叔父冯永成因给张提供食物帮助逃匿,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还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青华因袁某闹离婚无法缓和,并认为系陈某和喻某(陈某之女)等人挑拨所致,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并写好绝命书藏于家中。2007年8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青华与袁某争吵后,遂持斧追砍袁某,在追杀中持斧连续砍杀11人。最终造成包括被害人袁某在内5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作案后,被告人张青华逃至叔父冯永成家藏匿,被告人冯永成给张青华提供食物帮助张逃离石泉县辖区。被告人张青华在外潜逃4年,于2011年10月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青华因个人婚姻问题而迁怒于他人,持斧头连续砍杀11人,致5人死亡、6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冯永成明知被告人张青华系重大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非但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还为张青华提供食物帮助张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青华滥杀无辜,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冯永成窝藏的对象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该冯能坦白认罪,对其从轻判处刑罚。因被告人张青华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判赔。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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