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更阳光
——“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发言摘要
2012-04-20 08:56: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文广 黄彩华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当前环境下,如何厘清司法公开的定位,解决操作实践的问题,让司法更阳光,对助推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有理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4月12至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人民法院报社、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广东东莞召开。部分法院和专家学者代表50多人围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审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并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上网,上网的程序如何设计,涉及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等问题需谨慎对待,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蒋兴新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应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价值取向应定位。除了作为公正结果的展示和作为监督法官公正裁决的手段外,还应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为社会生活提供指引,并避免负面影响。考虑到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建议构建两个裁判文书库,一个只限在法院系统内公开,一个向社会公开。二是要考虑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建议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案件不予公开。三是要避免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公开的内容被加以倾向性解读,对法院的影响是严重的,如彭宇案。某些内容公布后有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公共道德构成威胁,应该赋予合议庭有不予公开的决定权。应从立法层面对司法公开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予公开的范围,并构建考评制度等。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曾令健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肯定有正面和负面效应。个别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往往报道时有所偏颇,导致网民对公权力产生误解。如果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就要对法官的职业予以保障。不能因为网民的曲解误解,导致法官丢掉工作。就裁判文书而言,质量是最重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璇认为,对裁判文书上网功能的开发,不能局限于通过统一或各自的门户网站简单的公开,而应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知识库,以达到裁判文书功能利用最大化。裁判文书将案件审理的动态过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将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方法和审判思路呈现在纸上,是对审判过程的生动再现。如限缩在封闭空间,仅发挥个案裁判、定分止争的作用,是巨大浪费。应建立一个法律知识库平台,使裁判文书在这平台上彼此交涉、互相借鉴,各种价值和利益在这平台上相互博弈。这样裁判才能最大限度地被当事人和民众所认同,也可极大促进法学实践的发展。建立裁判文书知识库意义在于: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为立法提供基础素材;平衡案件审理尺度;引导公民法治理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库过程中应注意:信息上的全面性、使用上的便利性、信息传输上的选择性、利用上的层次性。针对不同的案件信息,通过数据预处理和清洗,进行有区别的标注和处理。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谭天梯认为,系统分为两种管理权限,普通用户只能查询到适合公开的内容,管理员用户根据审批的权限,可以查到个人信息等更全面的案件材料及文书。涉及征信系统时,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对数据及信息的共享是很有意义的。此外,通过法条来检索相关类似的判决书会比较方便。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曾小广认为,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上网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除了法定不予公开的,其他都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就公开问题提起复议,如果异议不成立,予以公开;如果异议成立,可以不公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锋认为,如果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裁判文书公开就不予公开,很多法院也会以这理由拒绝公开。目前公开裁判文书并不是公众了解裁判文书的主要渠道,很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点击率很低,反倒是有些当事人自己把裁判文书发到网上引起围观。应慎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胥洪刚认为,裁判文书要敢于上网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很大意义。不管点击率高低,对法官都有很大压力,促使他必须下工夫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种压力也是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另外,有些说法节目的做法值得注意,即对拟采用的案例作技术处理,摒弃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材料,力求达到正面引导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认为,应把裁判文书是作为官方文件还是作为当事人的民间交流的公开定位予以明确。如果是作为官方文书的发布,就不涉及到互动关系。如果是定位民间交流,就涉及互动关系。法院判决存在差异性并不可怕,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是正常的。具有正反两面,才符合现代法学精神。裁判文书上网,败诉的当事人不愿意,受益的是社会大众。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法院主动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被上网等,是否会涉及侵权的问题,此外也涉及到信息公开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庭审公开
东莞市第二法院副院长对内地法院(以该院为例)与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庭审旁听“点对点”比较研究项目做了介绍。两地法院对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公开对象、旁听手续、旁听纪律、庭审的公告和指引、庭审过程中的公开、法庭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都有所异同。他认为,相比之下,香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制度很明确、很自然,不刻意,而内地法院则规定不同,做法不一。
针对庭审公开纪律的问题,东莞市第二法院陈灿钟认为,香港没有关于法庭纪律的专门规定,但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建议大陆也设立“藐视法庭罪”,这样法庭纪律不必规定很多。如果规定过多,公众会觉得限制很多,失去旁听兴趣。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媒体旁听的席位分配,可以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色来推举媒体代表,兼顾纸媒、电视台,文字记者、摄影记者,地方媒体和中央媒体。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高一飞认为,旁听记者至少要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不需要特别的限制。也不应对外国人特别审批,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就受中国司法管辖。设立媒体席是好做法,强调了媒体的广泛代表性和优先权。媒体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应享有旁听的优先权。建议可设立“藐视法庭罪”。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如何处理得恰到好处,有很多操作性的东西值得探讨。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原则及对司法报道的启示值得借鉴。在美国,媒体审判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处理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受到了媒体影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媒体审判问题,核心并非陪审员是否接触到审前报道,也不是陪审员阅读审前报道是否形成了偏见,而是这种偏见的强度有无强大到了阻挠陪审员依据证言和法律审案的地步。媒体报道的影响是无形的。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影响有没有、有多大,由陪审员自己来说,能否被采信的决定权应掌握在初审法官而非上级法院法官手中。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在新传播环境下审视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并形成了新的审理路径:不再纠结于单个陪审员的中立性,而是从审前报道的内容、规模和时间出发,以推定的方式判断整个陪审团乃至整个审判地社区的中立性。媒体审判现象侵犯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伤害了司法公正。媒体应自觉地规范报道活动,维护司法的正常运作。美国最高法院有个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标准,提醒媒体应尽量避免发表存在违法风险的偏见性报道,避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初审法官也有一系列措施用来保障中立的陪审团进行公正审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利娟认为,法院应建立与媒体的主动沟通机制。法官是否可以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存在争议,个人看法是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是有意义的。有的微博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博主是法官,如果这种身份被公众得知,则应遵守公职人员的纪律,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审务公开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应有更详细的制度设计。另外,与会代表也对常见的案件遇到说情干预问题表达了各自看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应建立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制度。公开的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促使人们最终放弃凭借权力、关系不当干预司法的陋习,在全社会形成不干预法官正常司法的良好风气。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公众的两大民主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故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既符合法理精神,又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框架内现实可行。制度设计构想如下:关于公开的内容。不论出于正当或非正当目的,均应公开,包括干预时间、干预者或说情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干预或说情的内容和方式、案件情况等。关于公开的方式。(1)登记制度。对内登记于本院,对外登记于纪检监察部门。(2)公示制度。一有干预情况须无条件在本院、互联网上公示,并告知涉案当事人,以便公众监督。(3)警示制度。法院内部发布警示,还要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通报制度。对经查实确系不正当干预,应及时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通报。关于公开的时间。一有干预即时公布。关于免责制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抵御外部干预而导致错案的法官,在其举报外部干预者经查实后,给予一定程度免责。
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
审判流程如何公开,除了基本的要求外,各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特色做法。在互联网的时代,法院网站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田林认为,应主动、科学地深化审判公开,改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增强公众的理解。传统审判公开更多被定位于司法权力运行方式,导致程序工具化和公开形式化。这种情况应予以改变,不是以法院自己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群众或当事人关注什么,我们就应该依法公开什么。将公开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权利话语表达方式,实现从权力导向转向权利需求导向,重视当事人权利的实际行使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他还介绍了该院以审判及执行的流程信息的公开为切入点和脉络,包含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六类信息和面对当事人公开个案信息两大系统的“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旭认为,法院网站建设不仅要考虑法院的宣传需要,还应考虑到网友的信息需求和兴趣点,要有实用价值,减轻当事人和律师的诉累,并方便群众了解法律。有的法院网站建设不尽如人意: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没有法院特色;实用性不强;信息单向,互动不足。后来网站进行了改进,改进主要思路是:发挥指引功能,突出司法专业性。便民服务,方便访问者尽快查到相关信息,力争通过信息化手段减轻当事人诉累。形式丰富多样。通过动画、微博、直播、游戏等形式,做到图文并茂,拉近与访问者的距离,力求生动活泼。该院网站有晋升大法官游戏,是目前第一款由法院自主开发的普法类游戏,让网民在游戏中学法、用法,目前正在进行二期升级。
4月12至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人民法院报社、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广东东莞召开。部分法院和专家学者代表50多人围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审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并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上网,上网的程序如何设计,涉及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等问题需谨慎对待,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蒋兴新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应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价值取向应定位。除了作为公正结果的展示和作为监督法官公正裁决的手段外,还应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为社会生活提供指引,并避免负面影响。考虑到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建议构建两个裁判文书库,一个只限在法院系统内公开,一个向社会公开。二是要考虑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建议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案件不予公开。三是要避免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若公开的内容被加以倾向性解读,对法院的影响是严重的,如彭宇案。某些内容公布后有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公共道德构成威胁,应该赋予合议庭有不予公开的决定权。应从立法层面对司法公开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予公开的范围,并构建考评制度等。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曾令健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肯定有正面和负面效应。个别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往往报道时有所偏颇,导致网民对公权力产生误解。如果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就要对法官的职业予以保障。不能因为网民的曲解误解,导致法官丢掉工作。就裁判文书而言,质量是最重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璇认为,对裁判文书上网功能的开发,不能局限于通过统一或各自的门户网站简单的公开,而应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知识库,以达到裁判文书功能利用最大化。裁判文书将案件审理的动态过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将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方法和审判思路呈现在纸上,是对审判过程的生动再现。如限缩在封闭空间,仅发挥个案裁判、定分止争的作用,是巨大浪费。应建立一个法律知识库平台,使裁判文书在这平台上彼此交涉、互相借鉴,各种价值和利益在这平台上相互博弈。这样裁判才能最大限度地被当事人和民众所认同,也可极大促进法学实践的发展。建立裁判文书知识库意义在于: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为立法提供基础素材;平衡案件审理尺度;引导公民法治理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库过程中应注意:信息上的全面性、使用上的便利性、信息传输上的选择性、利用上的层次性。针对不同的案件信息,通过数据预处理和清洗,进行有区别的标注和处理。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谭天梯认为,系统分为两种管理权限,普通用户只能查询到适合公开的内容,管理员用户根据审批的权限,可以查到个人信息等更全面的案件材料及文书。涉及征信系统时,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对数据及信息的共享是很有意义的。此外,通过法条来检索相关类似的判决书会比较方便。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曾小广认为,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上网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除了法定不予公开的,其他都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就公开问题提起复议,如果异议不成立,予以公开;如果异议成立,可以不公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锋认为,如果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裁判文书公开就不予公开,很多法院也会以这理由拒绝公开。目前公开裁判文书并不是公众了解裁判文书的主要渠道,很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点击率很低,反倒是有些当事人自己把裁判文书发到网上引起围观。应慎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胥洪刚认为,裁判文书要敢于上网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很大意义。不管点击率高低,对法官都有很大压力,促使他必须下工夫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种压力也是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另外,有些说法节目的做法值得注意,即对拟采用的案例作技术处理,摒弃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材料,力求达到正面引导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认为,应把裁判文书是作为官方文件还是作为当事人的民间交流的公开定位予以明确。如果是作为官方文书的发布,就不涉及到互动关系。如果是定位民间交流,就涉及互动关系。法院判决存在差异性并不可怕,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是正常的。具有正反两面,才符合现代法学精神。裁判文书上网,败诉的当事人不愿意,受益的是社会大众。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法院主动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被上网等,是否会涉及侵权的问题,此外也涉及到信息公开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庭审公开
东莞市第二法院副院长对内地法院(以该院为例)与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庭审旁听“点对点”比较研究项目做了介绍。两地法院对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公开对象、旁听手续、旁听纪律、庭审的公告和指引、庭审过程中的公开、法庭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都有所异同。他认为,相比之下,香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制度很明确、很自然,不刻意,而内地法院则规定不同,做法不一。
针对庭审公开纪律的问题,东莞市第二法院陈灿钟认为,香港没有关于法庭纪律的专门规定,但有“藐视法庭罪”的规定,建议大陆也设立“藐视法庭罪”,这样法庭纪律不必规定很多。如果规定过多,公众会觉得限制很多,失去旁听兴趣。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媒体旁听的席位分配,可以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色来推举媒体代表,兼顾纸媒、电视台,文字记者、摄影记者,地方媒体和中央媒体。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高一飞认为,旁听记者至少要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不需要特别的限制。也不应对外国人特别审批,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就受中国司法管辖。设立媒体席是好做法,强调了媒体的广泛代表性和优先权。媒体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应享有旁听的优先权。建议可设立“藐视法庭罪”。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如何处理得恰到好处,有很多操作性的东西值得探讨。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原则及对司法报道的启示值得借鉴。在美国,媒体审判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处理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受到了媒体影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媒体审判问题,核心并非陪审员是否接触到审前报道,也不是陪审员阅读审前报道是否形成了偏见,而是这种偏见的强度有无强大到了阻挠陪审员依据证言和法律审案的地步。媒体报道的影响是无形的。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影响有没有、有多大,由陪审员自己来说,能否被采信的决定权应掌握在初审法官而非上级法院法官手中。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在新传播环境下审视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并形成了新的审理路径:不再纠结于单个陪审员的中立性,而是从审前报道的内容、规模和时间出发,以推定的方式判断整个陪审团乃至整个审判地社区的中立性。媒体审判现象侵犯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伤害了司法公正。媒体应自觉地规范报道活动,维护司法的正常运作。美国最高法院有个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标准,提醒媒体应尽量避免发表存在违法风险的偏见性报道,避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初审法官也有一系列措施用来保障中立的陪审团进行公正审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利娟认为,法院应建立与媒体的主动沟通机制。法官是否可以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存在争议,个人看法是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是有意义的。有的微博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博主是法官,如果这种身份被公众得知,则应遵守公职人员的纪律,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审务公开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应有更详细的制度设计。另外,与会代表也对常见的案件遇到说情干预问题表达了各自看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应建立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制度。公开的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促使人们最终放弃凭借权力、关系不当干预司法的陋习,在全社会形成不干预法官正常司法的良好风气。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公众的两大民主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故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既符合法理精神,又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框架内现实可行。制度设计构想如下:关于公开的内容。不论出于正当或非正当目的,均应公开,包括干预时间、干预者或说情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干预或说情的内容和方式、案件情况等。关于公开的方式。(1)登记制度。对内登记于本院,对外登记于纪检监察部门。(2)公示制度。一有干预情况须无条件在本院、互联网上公示,并告知涉案当事人,以便公众监督。(3)警示制度。法院内部发布警示,还要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通报制度。对经查实确系不正当干预,应及时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通报。关于公开的时间。一有干预即时公布。关于免责制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抵御外部干预而导致错案的法官,在其举报外部干预者经查实后,给予一定程度免责。
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
审判流程如何公开,除了基本的要求外,各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特色做法。在互联网的时代,法院网站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田林认为,应主动、科学地深化审判公开,改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增强公众的理解。传统审判公开更多被定位于司法权力运行方式,导致程序工具化和公开形式化。这种情况应予以改变,不是以法院自己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群众或当事人关注什么,我们就应该依法公开什么。将公开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权利话语表达方式,实现从权力导向转向权利需求导向,重视当事人权利的实际行使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他还介绍了该院以审判及执行的流程信息的公开为切入点和脉络,包含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六类信息和面对当事人公开个案信息两大系统的“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旭认为,法院网站建设不仅要考虑法院的宣传需要,还应考虑到网友的信息需求和兴趣点,要有实用价值,减轻当事人和律师的诉累,并方便群众了解法律。有的法院网站建设不尽如人意: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没有法院特色;实用性不强;信息单向,互动不足。后来网站进行了改进,改进主要思路是:发挥指引功能,突出司法专业性。便民服务,方便访问者尽快查到相关信息,力争通过信息化手段减轻当事人诉累。形式丰富多样。通过动画、微博、直播、游戏等形式,做到图文并茂,拉近与访问者的距离,力求生动活泼。该院网站有晋升大法官游戏,是目前第一款由法院自主开发的普法类游戏,让网民在游戏中学法、用法,目前正在进行二期升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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