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引相邻纠纷 八步法官调解泯恩仇
2012-04-17 15:17:46
中国法院网讯 (陈新群 蓝暖) 4月16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突破点,巧妙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最终使一起相邻关系损害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了事。
2003年7月,原告杨金玉年购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光明街的住房一幢,与被告阳陈湘的48号空地相邻。2010年12月被告开始挖地基建房,并于7月份竣工。2011年8月,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整体向左倾斜,房屋墙体呈现15公分的喇叭型分离。
原告认为,被告挖地基建房造成其房屋向左侧倾斜,使原告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严重贬值,并危及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故诉至八步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被告则认为本案是民事侵权,应当符合侵权的4要件,被告建房行为是合法的建筑行为,其建房不存在过错,而且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的建房行为与房屋的倾斜有关联。于是,原本和睦相处的相邻两家当庭对质,互不相让。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房屋的倾斜与被告的建房行为有关,被告应承担矫正或适当的补偿责任,但因鉴定费用过高,且为了能妥善处理好相邻之间的关系,希望能与被告调解。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相邻纠纷案件,若是依法判决,虽客观公正,但不利于双方日后和睦相处。于是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通过讲清事实、摆明道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本着和睦的邻里关系妥善解决该起纠纷。
通过明理释法,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补偿原告5000元。至此,一起因建房引起的相邻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最终得以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年7月,原告杨金玉年购买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光明街的住房一幢,与被告阳陈湘的48号空地相邻。2010年12月被告开始挖地基建房,并于7月份竣工。2011年8月,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整体向左倾斜,房屋墙体呈现15公分的喇叭型分离。
原告认为,被告挖地基建房造成其房屋向左侧倾斜,使原告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严重贬值,并危及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故诉至八步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被告则认为本案是民事侵权,应当符合侵权的4要件,被告建房行为是合法的建筑行为,其建房不存在过错,而且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的建房行为与房屋的倾斜有关联。于是,原本和睦相处的相邻两家当庭对质,互不相让。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房屋的倾斜与被告的建房行为有关,被告应承担矫正或适当的补偿责任,但因鉴定费用过高,且为了能妥善处理好相邻之间的关系,希望能与被告调解。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相邻纠纷案件,若是依法判决,虽客观公正,但不利于双方日后和睦相处。于是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组织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通过讲清事实、摆明道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本着和睦的邻里关系妥善解决该起纠纷。
通过明理释法,原、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庭补偿原告5000元。至此,一起因建房引起的相邻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最终得以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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