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宴殴打警察 寿星获刑变囚犯
2012-03-31 11:40: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龙颖清
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邓某在办生日酒时,与在此吃饭的公安干警发生口角,冲动之下指挥朋友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江永县某酒店办生日酒时与在此吃饭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当被害人黄某亮明身份后,邓某仍在起哄,这时被告人邓某所宴请的坐在另一桌酒席的五、六个男青年站了起来,其中有个人讲:“不管哪里的,先搞了才讲”。被告人邓某便用手指着黄某等人讲:“打!”那五、六个男青年即搬起坐椅冲过来殴打黄某及其朋友四人,其中2人头部被扔过来的椅子打伤,经鉴定1人伤情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寻衅滋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鉴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1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在江永县某酒店办生日酒时与在此吃饭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黄某等人发生口角,当被害人黄某亮明身份后,邓某仍在起哄,这时被告人邓某所宴请的坐在另一桌酒席的五、六个男青年站了起来,其中有个人讲:“不管哪里的,先搞了才讲”。被告人邓某便用手指着黄某等人讲:“打!”那五、六个男青年即搬起坐椅冲过来殴打黄某及其朋友四人,其中2人头部被扔过来的椅子打伤,经鉴定1人伤情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寻衅滋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鉴于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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