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2012-03-28 16:3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国勇
  河南省孟州市法院积极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扩大陪审员队伍,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经过近三年的探索实践,逐步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无越级上访和矛盾激化事件发生。

  一、扩大规模,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

  在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初,为争取人大支持,孟州市法院多次与当地人大进行沟通,先后向市人大汇报相关工作达十余次,邀请孟州人大法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等相关人员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人民陪审员员额数量、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五次专题调研,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一是增加选任数量。孟州市法院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数量上的限制,通过层层把关,一次选任出342名人民陪审员,由342名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成员库,随机抽取使用。二是扩大选任范围。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重点放在基层村组和社区,选任与普通百姓密切联系的熟悉社情民意、办事公道、热心公益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三是严格选任程序。首先,利用电视讲话、分发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使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家喻户晓。其次,通过自愿报名、社区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了890名基层人士为辖区纠纷调解员,经过考核(参与案件调解)和政治审查,最终提请人大把通过考核和政治审查的342名人员正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三是合理分配人民陪审员。孟州市法院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经过人大任命的342名人民陪审员进行合理分配,达到了274个行政村“村村都有人民陪审员”的目标。

  二、强化管理,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真正发挥作用,切实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的状况,孟州市法院先后出台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细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考核办法》等制度,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一是实行片区法官负责制。将孟州市11个乡镇(办事处)划分成5个区域,分别由该院两个民事审判庭和三个人民法庭负责,按照人口、面积、年平均发案量多少等因素将各法庭辖区划分成若干片区,每个法官负责一个片区,并将片区内人民陪审员的推荐、选拔和使用等工作,交由该片区法官负责。二是强化对人民陪审员使用的绩效考核。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纳入了各业务庭室的绩效考核范围,规定使用陪审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年结案总数的40%,否则年终绩效考核业务庭室相应扣分。三是实行“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通过与人大协调,对经过人大任命的342名人民陪审员实行为期1年期的“试用期”,从执行职务期间的考勤、业务能力及廉政表现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并为每个人民陪审员建立档案。对试用期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力、不能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实行淘汰,提请人大免除其职务。四是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调处纠纷和参与审判的工作能力。

  三、深入挖潜,发挥人民陪审员“五员一体”职能作用

  在人民陪审员的使用过程中,孟州市法院将人民陪审员的使用贯穿于整个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之中。矛盾纠纷在法庭登记后,片区法官首先与当事人所在行政村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联络沟通,由该人民陪审员先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进而进行诉前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诉前调解未果的,再由负责诉前调解的人民陪审员同立案庭结合,正式立案。案件受理后,该院还规定必须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其熟悉情况、方便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确保案结事了。案件审结后,该院要求人民陪审员对所有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工作,争取生效民事判决早日执行到位。

  通过对陪审员全方位流程式使用,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 “五员一体”的职能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 “调解员”的作用。通过发挥人民陪审员诉前诉中和诉后调解的作用,使之全方位多角色地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平时,陪审员置身民间,出现纠纷时,陪审员可以利用其地缘近、人缘熟的优势尽快地介入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即便调解不成,也可以防止矛盾纠纷的升级和恶化;进入诉讼程序后,可以发挥陪审员深得当事人信任、熟悉案情的优势,由其单独或协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退一步,即便案件得不到调解,由来自其身边、和其具有同等身份的“同类人”参与作出的判决,从情感上也比较容易取得当事人的认同,从而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效果。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 “裁判员”的作用。通过让普通公民走上审判席参与案件审理,真正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 “辅导员”的作用。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法院的受案范围会越来越宽,案件的专业程度会越来越高,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人民陪审员不少是各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各自熟悉的领域内为法官审案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更公正、更科学、更合理、更权威。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 “联络员”的作用。利用陪审员身处基层、熟悉基层的特点,及时掌握涉案群众心理,成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使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五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 “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将法官的所有执法行为和法院的整个裁判过程都处在陪审员的视线范围内,直接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法院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

  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使用,为孟州市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变化,使该院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明显提升,法院工作实现了良性循环。一是民事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据统计,该院民事案件2010、2011年,调解率分别达85%、85.4%,较2009年同期调解率79.4%,分别上升了5.9和6个百分点。二是法院受理案件数明显减少。据统计该院2010、2011年较2009年同期收案数同比分别下降18.9%、15.3%.  三是信访量明显下降。两年以来,由于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该院无新发涉诉信访案件。四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根据该院2011年对辖区群众的走访调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回访情况显示(共有374名群众参与了调查),86.2%的受访群众对我院的各项工作表示肯定,98.7%的受访群众对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表示支持,75.2%的受访群众愿意成为人民陪审员。由于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社会矛盾和化解信访案件方面的积极作用,使辖区社会矛盾数量和信访案件发生量都大大下降,从而使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辖区党委政府领导多次对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做出批示,给予充分地肯定。

  五、几点思考

  孟州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工作,是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前所未有压力的历史条件下的一次大胆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需要。

  一是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益探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维护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和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应当也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孟州市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的改革措施,就是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陪审员相关工作有关批复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次改革创新。

  二是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坚持人民司法人民性的具体实践。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不仅是法官的活动,也不仅仅是为了司法的司法。它在主体性方面,既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也体现为司法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其活动的价值主体。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很好的载体。可以说,正是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司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才使司法工作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对于任何司法工作的创新与发展,都必须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经验及其对司法的期待和要求中去寻找。离开了这一点,机械地照搬照抄,都可能产生水土不服的问题。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党中央提出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矛盾凸显的多发期,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因此,加大调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成为新形势下法院办案的指导思想。而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仅靠法官诉讼中的调解还远远不够,必须有一种多方参与、各方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调解作用显著。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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